6.7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
6.7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
主要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5.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1.《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申请表》。
2.《业务登记凭证》。
审核原则
1.收款银行在收到外国投资者境外汇入、境内划转资本金(其他货币形式出资不办理出资入账登记)后,应督促标的企业尽快提交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申请,并及时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货币出资入账登记。
2.若缴款人与投资人不一致,银行应在出资入账登记中注明。
3.出资入账登记所使用的资金折算率应以资金入账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及不同外币间套算率为准;没有相应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以资金入账日开户银行的挂牌汇价为准。
4.资金汇入时境内银行收取的手续费可视为外国投资者出资,办理出资入账登记。
5.银行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将申请信息与系统采集到的基本信息登记和资金流入数据进行核对和匹配。资金流入数据是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自动抓取银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系统报送的国际收支数据,数据传输存在一定的时滞,如银行交易信息栏没有显示出交易数据,系统将不允许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出资入账登记。如已排除数据时滞原因,应是问题数据导致无法显示出交易数据,需先清理滞留数据,再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出资入账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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