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欧盟药品上市审评审批的三种途径
如果您喜欢药智网推送的这篇文章
欢迎点赞和转发哦~
导读:
本文讲述了欧盟/欧洲经济区境内药品上市的三种途径:集中程序、互认可/分权程序、成员国程序。以阿立哌唑为例,分析讨论了药品经不同程序在不同范围内上市信息的检索。
关键词:欧盟、药品审评、数据、分析与讨论、德国、荷兰
1.概述
由于欧盟由多个成员国组成,故药品的审批程序既要考虑欧洲经济一体化的统一性,又要兼顾各成员国的具体情况。欧盟(EU)和欧洲经济区(EEA)现行的药品注册审批的途径有三类:集中程序(CP)、分权程序(DCP)和互认可程序(MRP)、成员国程序(INP)。
欧盟药品局(EMA)负责集中程序(CP)申请的审批;药品局总部(HMA)负责协调分权程序(DCP)和互认可程序(MRP)申请的审批;各成员国的药品主管机构负责各自国内的经成员国程序(INP)申请的审批。
2.集中程序(CP)
欧洲药品局(EMA)负责审评经由集中程序提交的药品申请。
含有用于治疗以下疾病的新活性成分的药品,必须通过集中程序审批:
艾滋病、癌症、神经退行性疾病、糖尿病、病毒性疾病、自身免疫疾病和其他免疫缺陷疾病、罕见病用药。
以下药品必须通过集中程序审批:
通过生物技术工艺如基因工程制备的药品;
前沿治疗药品,如基因治疗、体细胞治疗或组织工程治疗药品。
以下药品可选择申请集中程序审批:
含有新活性成分且适应症不在上述适应症范围内的;
为重大治疗学、科学或技术创新的;
批准授权对欧盟公众或动物健康有益处的。
ps:欧洲药品局成立于1995年,故1995年之前的上述范围的药品未收录在集中程序审批的药品目录中。可尝试在药智数据欧盟药品上市信息EMA数据库(https://db.yaozh.com/epyp )中按时间筛选来验证。
3.互认可程序(MRP)和分权程序(DCP)
互认可程序和分权程序审批没有自己独立的审批机构、程序和技术要求,成员国药品审批部门是其实体的官方机构,药品局总部(HMA)负责协调分权程序(DCP)和互认可程序(MRP)申请的审批。
3.1
互认可程序
互认可程序是指药品已经在至少一个欧盟成员国获准上市,并且希望在其它成员国获得同样批准的申请。经互认可程序审批的产品为互认可产品。
已经批准该药品的国家为参照成员国(RMS),RMS将其审评药品的材料提供给其他国家,即相关成员国(CMS)。如果申请得到批准,相关成员国(CMS)会在其国内发布上市授权。
3.2
分权程序
分权程序是指未在任何一个欧盟国家获得批准且不再集中程序强制要求的范围内的产品,可在欧盟至少两个成员国同时为该药品申请上市许可。经分权程序审批的产品为互认可产品。
其中一个成员国按照申请者的请求被作为参照成员国(RMS),其他的为相关成员国(CMS)。参照成员国(RMS)首先审评并起草一份审评报告,相关成员国(CMS)对该报告提问,当所有问题解决时,产品在申请所涉及的成员国获准上市。
ps: 药智数据欧盟药品上市信息EMA数据库(https://db.yaozh.com/epyp )收录了以上经两种程序审评的互认可产品,批准时间自1985年起。
4.成员国程序(INP)
成员国程序指欧盟成员国各自的药品管理机构根据特定成员国的药品管理法规和技术要求对药品进行审批的过程,其适用范围是除了必须通过集中审批程序药品之外的药品。该程序通常包括药品上市许可、顺势疗法注册和传统草药制剂注册。
4.1
德国药品注册简介
德国主管人用药品注册申请的受理机构是联邦药品与医疗用品研究所(BfArM),德《药品法》第9条第2款规定,只有在德国、欧盟或欧洲经济区国家有固定住处的制药企业家(pharmazeutischer Unternehmer)才有资格申请药品上市许可。如想把在欧盟及欧洲经济区以外生产的药品投放德国市场,必须向当地药品主管部门申请药品进口许可证。
4.2
法国药品注册简介
法国药品注册管理的机构是法国卫生安全和健康产品委员会(AFSSAPS)。如果希望药品能在欧盟所有国家销售,必须经过欧盟集中申请程序;相反,如果只希望在法国销售,向AFSSAPS申请就行。
5.数据分析示例
5.1
数据展示
以阿立哌唑为例。如图1所示,有5家企业持有经集中程序审批且含有活性成分阿立哌唑的药品,分别是:Otsuka Pharmaceutical Europe,Accord Healthcare,Mylan S.A.S,Sandoz GmbH和Zentiva, k.s.。
图1 经集中程序上市的该产品
如图2所示,有89家企业持有经互认可或分权程序审批且含有活性成分阿立哌唑的药品,仅以数据透视表列出部分企业的记录。意为阿立哌唑药品持有企业项下CMS与RMS互相认可的时间。
图2 经互认可或分权程序上市的该产品(部分)
在德国药监官网BfArM检索以阿立哌唑为活性成分的药品(不仅包含经成员国审批程序的药品),如图3所示。ALIUD PHARMA GmbH公司在德国上市的阿立哌唑药品共有13条记录,剂型涵盖了普通片剂和口服分散片,涵盖了5mg、10mg、15mg、20mg、30mg五种剂量规格。Amneal Pharma Europe公司在德国上市的阿立哌唑药品共有4条记录,剂型均为普通片剂,涵盖了5mg、10mg、15mg、30mg四种剂量规格。
图3 德国BfArM检索到的ALIUD和Amneal公司的该产品
在荷兰药监官网CBG-MEB检索注册号以“EU”开头的和Amneal Pharma Europe公司在该国获准的阿立哌唑药品,结果如图4所示。
图4 荷兰CBG-MEB检索到的Amneal公司持有和注册号含“EU”的该产品
图5 HMA检索到的ALIUD PHARMA公司的该产品
5.2
数据分析与讨论
(1)阿立哌唑是一种治疗精神分裂症的药品,经过集中程序审批上市的仅有5家企业(如图1),其中不包括ALIUD PHARMA GmbH。
ALIUD PHARMA GmbH经过互认可/分权程序在欧洲部分国家上市(如图2),RMS为德国,2015年8月4日认可该审评的国家有:比利时、丹麦、西班牙、芬兰、法国、卢森堡、波兰、瑞典。德国BfArM也能检索到该公司的阿立哌唑药品。
同理,Amneal Pharma Europe公司的阿立哌唑药品在HMA、德国BfArM、荷兰CBG-MEB的数据库中均能被检索到。
由此可见,EMA(欧洲药品局)并不能查到在欧盟境内上市的全部药品,事实上仅仅是一小部分。
(2)在德国BfArM检索到的阿立哌唑为活性成分的药品中,持有人为ALIUD PHARMA GmbH的产品共有13条记录,剂型涵盖了普通片剂和口服分散片,涵盖了5mg、10mg、15mg、20mg、30mg五种剂量规格(如图3),而在HMA数据库中ALIUD PHARMA GmbH经互认可/分权程序上市的产品规格仅有5mg、10mg、15mg、30mg四种,RMS国均为德国,无20mg的剂量规格(如图5)。
由此可见,同一企业在RMS国上市的产品并非其所有规格产品都能获得CMS国的认可,且认可时间并非一次完成。认可时间与RMS国批准时间是否相同,体现了分权程序和互认可程序的差异。
(3)在荷兰药监官网CBG-MEB检索到的阿立哌唑为活性成分的药品中,持有人为Amneal Pharma Europe的产品共有4条记录(如图4),均为普通片剂,涵盖了5mg、10mg、15mg、30mg四种剂量规格,与互认可/分权程序中(如图2)的规格一致。
在互认可/分权程序中(如图2),Amneal Pharma Europe的互认可产品以荷兰为RMS国,CMS国中包含德国,且每条记录均将德国的剂量规格做了详细说明,大概因为德国上市的阿立哌唑药品有20mg的剂量(如5.2(2)所述,ALIUD PHARMA在德国有20mg剂量的阿立哌唑普通片)(如图3),然而德国BfArM检索到的Amneal Pharma Europe持有的药品与该项的RMS国荷兰一致,剂量为5mg、10mg、15mg、30mg四种。
HMA数据库中CMS国的国别缩写后附有规格剂型说明的似乎是该CMS国的该产品的剂量规格与RMS国有所不同。
(4)在荷兰药监官网CBG-MEB检索到的注册号以“EU”开头的产品,商品名分别是:Abilify、Abilify Maintena、Aripiprazole Accord、Aripiprazole Mylan Pharma、Aripiprazole Sandoz、Aripiprazole Zentiva,商品名、剂型规格和持有者均与集中程序相同。
似乎可以得出这样的论断,荷兰药监官网CBG-MEB对于经集中程序由EMA审批的药品也都收录在内。
新闻来源:药智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