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退休公职人员违法行为如何处理?
根据调查结果,应当对已经退休的违法行为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由于处分不对行为人级别、职务、职级或者工资档次等产生影响,因此给予其相应处分已无必要。如果违法行为人依法应当被予以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则应当按照拟给予的处分种类,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这里的待遇,包括退休的公职人员享有的政治、生活待遇,以及依法领取的养老保险金等。对于已退休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要依照《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包括依法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依法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依法上缴国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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