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即日起施行反家庭暴力法 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2020-12-01 07:52三秦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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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赵明)如果长期遭受丈夫殴打,分居后仍被骚扰、恐吓;如果因年幼“不听话”,被家人多次用皮带、衣架打伤,那么请勇敢地大声对家暴说“不”!12月1日,《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正式实施,将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11月30日上午,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举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新闻发布会,诚如陕西省妇联副主席杨乐所言:“家暴不是家务事,是违法行为。”

  “因家暴的隐蔽性和受家丑不可外扬传统观念的影响,家暴问题一直是妇女儿童维权的重点和难点。”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田文平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正式实施,标志着反家庭暴力被正式明确为国家责任。发现报告制度、告诫制度、人身保护令等具体制度的设置,更是对受家暴者给予了有力的保护。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当受害人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时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

  在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许多当事人主张曾遭受过家暴,但认定率较低,在受害人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也同样因家暴大多发生在家庭内部,有很强的隐蔽性,举证困难。田文平表示,为了帮助当事人及时取得合法有效的家暴证据,实施办法进行了详细规定。如第二十二条中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及时出警,采取措施中包括询问加害人、受害人、目击证人,并使用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固定证据,制作询问笔录;协助需要紧急救治的受害人就医,有伤情的,依法进行伤情鉴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配合有关机关调查取证,据实出具诊断、医疗证明。“这些都为受害人固定并取得证据提供了便利和帮助。”

  实施办法指出,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公职人员实施家庭暴力的,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家暴不是家务事,是违法行为。”省妇联将持续做好贫困妇女儿童救助和妇女儿童维权服务中心项目。开展对陕西籍和外省来陕务工特困家庭妇女及未成年人遭遇家庭暴力、重大疾病及意外伤害的紧急救助;做好妇女儿童维权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服务,在日常信访中注重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儿童的法律援助和心理帮助,使受暴力妇女儿童有地可寻、有人能帮,协同政府做好反家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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