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 14001 环境管理体系的17个要素

4.1 总要求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环境管理体系。本章描述了对环境管理体系的要求。

4.2 环境方针(No.1)

最高管理者应制定本组织的环境方针并确保它:

a) 适合于组织活动、产品或服务的性质、规模与环境影响;

b) 包括对持续改进和污染预防的承诺;

c) 包括对遵守有关环境法律、法规和组织应遵守的其它要求的承诺;

d) 提供建立和评审环境目标和指标的框架;

e) 形成文件,付诸实施,予以保持,并传达到全体员工;

f) 可为公众所获取。

4.3.1 环境因素(No.2)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一个或多个程序,用来确定其活动、产品或服务中它能够控制,或可望对其施加影响的环境因素,从中判定那些对环境具有重大影响,或可能具有重大影响的因素。组织应确保在建立环境目标时,对与这些重大影响有关的因素加以考虑。

组织应及时更新这方面的信息。

4.3.2 法律与其他要求(No.3)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程序,用来确定适用于其活动、产品或服务中环境因素的法律,以及其他应遵守的要求,并建立获取这些法律和要求的渠道。

4.3.3 目标和指标(No.4)

组织应针对其内部每一有关职能和层次,建立并保持环境目标和指标。环境目标和指标应形成文件。

组织在建立与评审环境目标时,应考虑法律与其他要求,它自身的重要环境因素、可选技术方案、财务、运行和经营要求,以及各相关方的观点。

目标和指标应符合环境方针,并包括对污染预防的承诺。

4.3.4 环境管理方案(No.5)

组织应制定并保持一个或多个旨在实现环境目标和指标的环境管理方案,其中应包括:

a) 规定组织的每一有关职能和层次实现环境目标和指标的职责,

b) 实现目标和指标的方法和时间表。

如果一个项目涉及到新的开发和新的或修改的活动、产品或服务,就应对有关方案进行修订,以确保环境管理与该项目相适应。

4.4.1 组织结构和职责(No.6)

为便于环境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应当对作用、职责和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形成文件,并予传达。

管理者应为环境管理体系的实施与控制提供必要的资源,其中包括人力资源和专项技能、技术以及财力资源。

组织的最高管理者应指定专门的管理者代表,无论他 ( 们 ) 是否还负有其他方面的责任,应明确规定其作用,职责和权限,以便:

a) 确保按照本标准的规定建立、实施与保持环境管理体系要求;

b) 向最高管理者汇报环境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以供评审,并为环境管理体系的改进提供依据。

4.4.2 培训、意识与能力(No.7)

组织应确定培训的需求。应要求其工作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所有人员都经过相应的培训。

应建立并保持一套程序,使处于每一有关职能与层次的人员都意识到:

a) 符合环境方针与程序和符合环境管理体系要求的重要性;

b) 他们工作活动中实际的或潜在的重大环境影响,以及个人工作的改进所带来的环境效益;

c) 他们在执行环境方针与程序,实现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包括应急准备与响应要求方面的作用与职责;

d) 偏离规定的运行程序的潜在后果。

从事可能产生重大环境影响的工作人员应具备适当的教育、培训和(或)工作经验,从而胜任他所担负的工作。

4.4.3 信息交流(No.8)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一套程序,用于有关其环境因素和环境管理体系的:

a) 组织内各层次和职能间的内部信息交流;

b) 与外部相关方联络的接收、成文和答复。

组织应考虑对涉及重要环境因素的外部联络的处理,并记录其决定。

4.4.4 环境管理体系文件(No.9)

组织应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建立并保持下列信息 :

a) 对管理体系核心要素及其相互作用的描述;

b) 查询相关文件的途径。

4.4.5 文件控制(No.10)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一套程序,以控制本标准所要求的所有文件,从而确保:

a) 文件便于查找;

b) 对文件进行定期评审,必要时予以修订并由受权人员确认其适宜性;

c) 凡对环境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具有关键作用的岗位,都能得到有关文件的现行版本;

d) 迅速将失效文件从所有发放和使用场所撤回,或采取其他措施防止误用;

e) 对出于法律和 ( 或 ) 保留信息的需要而留存的失效文件予以标识。

所有文件均须字迹清楚,注明日期 ( 包括修订日期 ) ,标识明确,妥善保管,并在规定期间内予以留存。应规定并保持有关建立和修改各种类型文件的程序与职责。

4.4.6 运行控制(No.11)

组织应根据其方针、目标和指标,确定与所标识的重要环境因素有关的运行与活动。应针对这些活动 ( 包括维护工作 ) 制定计划,确保它们在程序规定的条件下进行。程序的建立应符合下述要求:

a) 对于缺乏程序指导可能导致偏离环境方针和目标与指标的运行,应建立并保持一套以文件支持的程序;

b) 在程序中对运行标准予以规定;

c) 对于组织所使用的产品和服务中可标识的重要环境因素 , 应建立并保持一套管理程序 , 并将有关的程序与要求通报供方和承包方。

4.4.7 应急准备和响应(No.12)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一套程序,以确定潜在的事故或紧急情况,做出响应,并预防或减少可能伴随的环境影响。

必要时,特别是在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后,组织应对应急准备和响应的程序予以评审和修订。

可行时,组织还应定期试验上述程序

4.5.1 监测和测量(No.13)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一套以文件支持的程序,对可能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运行与活动的关键特性进行例行监测和测量。其中应包括对环境表现、有关的运行控制、对组织环境目标和指标符合情况的跟踪信息进行记录。

监测设备应予校准并妥善维护,并根据组织的程序保存校准与维护记录。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一个以文件支持的程序,以定期评价对有关环境法律、法规的遵循情况。

4.5.2 不符合 , 纠正与预防措施(No.14)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一套程序,用来规定有关的职责和权限,对不符合进行处理与调查,采取措施减少由此产生的影响,采取纠正与预防措施并予完成。

任何旨在消除已存在和潜在不符合的原因的纠正或预防措施,应与该问题的严重性和伴随的环境影响相适应。

对于纠正与预防措施所引起的对程序文件的任何更改,组织应遵照实施并予以记录。

4.5.3 记录 (No.15)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一套程序,用来标识、保存与处置有关环境管理的记录。这些记录中还应包括培训记录和审核与评审结果。

环境记录应字迹清楚,标识明确,具备对相关活动、产品或服务的可追溯性。对环境记录的保存和管理应使之便于查阅,避免损坏、变质或遗失。应规定其保存期限并予记录。

组织应保存记录,在对其体系及自身适宜时,用来证明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4.5.4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No.16)

组织应制定并保持用于定期开展环境管理体系审核的一个或多个方案和程序,进行审核的目的是:

a) 判定环境管理体系:

1) 是否符合对环境管理工作的预定安排和本标准的要求;

2) 是否得到了正确的实施和保持。

b) 向管理者报送审核结果。

组织的审核方案(包括时间表)的制定,应立足于所涉及活动的环境重要性和以前审核的结果。为全面起见,审核程序中应包括审核的范围、频次和方法,以及实施审核和报告结果的职责与要求。

4.6 管理评审( No.17)

组织的最高管理者应按其规定的时间间隔,对环境管理体系进行评审,以确保体系的持续适用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管理评审过程应确保收集必要的信息,以供管理者进行评价工作。评审工作应形成文件。

管理评审应根据环境管理体系审核的结果、不断变化的客观环境和持续改进的承诺,指出对方针、目标以及环境管理体系的其他要素加以修正的可能的需要。

转自:EHS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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