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与医保报销凭证完全不同,医院涉嫌伪造病历被判全责丨医法汇 2024-04-11 01:48:30 作者:医法汇 转载请注明来源:医法汇微信公众号案情简介患者霍先生因嘴唇的右上角长了一个米粒大小的小泡到县中医院就诊。皮肤科门诊医生接诊后,未做任何检查,凭经验诊断为“特应性皮炎”,并进行激光治疗。患者使用医保卡支付医疗费228元(包括挂号费8元)。一周后患者复查,医生用镊子将新长在包上的一层结痂拽掉,又给患者拿的碘伏。告知患者回去碘伏,一周就能痊愈。十天后,患者的小泡比原来扩散超出3倍,并出现了嘴严重歪斜的情况,患者到市医院皮肤科治疗,经病理检测,诊断为“(唇)鳞状细胞癌(中分化)”,之后经市医院转诊,患者前往上级医院整形外科就诊,行“右上唇鳞状细胞癌扩大切除、颈部淋巴结清扫、邻近皮瓣转移修复术”。后经鉴定,患者张口受限程度为九级伤残、面部瘢痕为十级伤残。患者认为,县中医院误诊误治,延误治疗,致使右上唇鳞状细胞癌迅速扩散,造成其终生残疾,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4万余元。法院审理一审法院查明,县中医院提供的门诊病历记载“门诊诊断:疣,治理意见:因疣部周围轻度红肿伴瘙痒,考虑炎性改变,给予中药熏洗治疗(局部涂擦治疗)。”与患者在县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调取的报销凭证上记载“患者就诊诊断为'特应性皮炎’”证据不符。且其门诊病历记载内容不符合诊疗规范,无就诊人血压、脉搏、体温等常规检查,无辅助检查。中医院辩称,因为收费系统软件中并没有“疣”的诊断病名和诊断编码,而无法进行计费,所以医院的收费人员使用了替代诊断病名和编码进行了收费统计,并不是患者的诊断病名,因此中医院并未采用激光治疗方法,而是采用医院自配的中药熏洗消炎治疗,患者目前损害与县中医院无关。一审法院认为,患者调取的报销凭证系行政机关出具,此证据真实有效,同时,中医院辩称其为患者涂擦的中药为自配药,但未能说明该自配药成分、药理,也未提供该药品经药监部门批准、备案手续,不能提供该药品检验合格报告,亦不符合人用药品的使用要求,县中医院存在伪造或者篡改的嫌疑,推定中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患方18万余元。中医院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律简析医疗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二是患者的损害,三是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四是医务人员的过错。在适用过错原则的医疗侵权案件中,患方须就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所实施的行为过错等要件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当医疗机构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等情形时,患方无需证明医方的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院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从而判决医方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中医院提供的病历与患者在县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调取的报销凭证上记载的就诊诊断明显不符,且患方提供的该份证据系行政机关出具,医方仅凭己方陈述显然不能推翻患方的证据效力,因此被法院认定其存在伪造或者篡改的嫌疑,推定医方担侵权责任。关于中医院辩称自制药品的问题。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国家制定印发了《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医疗机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制订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编制药品采购计划,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并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审核同意,核医学科可以购用、调剂本专业所需的放射性药品。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药品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药品。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但是,法律对配制中药制剂另有规定的除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单位使用。而且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本案中,中医院并未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备案手续,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不符合法律规定,该医院除了符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之情形被推定过错,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之外,还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推荐阅读关于举办“大健康时代医疗法律风险防范暨司法鉴定实务论坛”的通知74岁老人术中死亡,医院因电子病历问题被判赔偿25万元丨医法汇“躺枪”?村卫生室违规手术,上级医院鉴定无责却被判担责丨医法汇 赞 (0) 相关推荐 新规发布!慢病患者最长可开12周的药! 近日,国家卫健委.国家医保局印发<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什么情况下患者可以申请长期处方?长期处方最长可以开多久?药品是否需要本人领取?对于这些问题,文件中都予以明确. 什么药可以开具 ... 医保凭证是皮炎病历上是疣 医院直接担全责 提起病历书写,医生们都有一把辛酸泪.认真规范书写病历吧,没有奖励不说,犯错的时候完全是无用之物:但偶尔有敷衍,稍有不规范,一有纠纷,病历直接就成了罪证. 不过,下面这个案例,病历出的问题有点离谱,医院 ... 护士:你必须知道的《民法典》有关医务人员的细节解读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护士需要知晓的<民法典>关乎医务人员的概论有哪些? 关乎每个 ... 山西发布行业就医守则,对医患双方有何要求? 前 言 近日山西省卫计委关于<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工作的通知>,行风建设是规范医疗卫生行业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同时心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健康权益,落实主体责任.促进行业发展的重要保障. ... 院内制剂低调迎来高光时刻 院内制剂低调迎来高光时刻 签了赔偿协议,医院因篡改病历被判全责丨医法汇 作者:医法汇 转载请注明来源:医法汇微信公众号 案情简介 患者刘女士(57岁)因身体不适前往甲医院住院治疗,医院为刘女士行冠状动脉造影检查,术中出现桡动脉痉挛,术后出现右前壁疼痛不适,住院一个月后出院 ... “躺枪”?村卫生室违规手术,上级医院鉴定无责却被判担责丨医法汇 作者:医法汇 转载请注明来源:医法汇微信公众号 案情简介 唐女士(38岁)在村卫生室做取宫内节育器手术,治疗3天后腹痛难忍,医生做灌肠手术无好转.遂转往县医院治疗,县医院对小肠三处破裂处(破口分别为2 ... 邀外院医生手术后产妇大出血,医院拒绝参与度鉴定被判全责丨医法汇 作者:医法汇 案情简介 孙女士怀孕28周开始在市医院进行产前检查,检查医师系林大夫(女).临产前其因"下腹坠痛3小时"在社区医院行剖宫产手术,手术医师为市医院医生林大夫.术中孙女士 ... 患者死亡后病历仍在记录,且病情好转,医院因病历问题被判担责丨医法汇医疗律师 作者:医法汇 来源:医法汇微信公众号 案情简介 患者王某(女,81岁)因身体不适入住甲医院,入院诊断:冠心病.不稳定型心绞痛.陈旧性心肌梗死.心功能六级.心率失常.心房颤动.胆囊结石伴有急性胆囊炎.原 ... 患者脑梗塞造成四肢瘫,医院存在过错为什么不判赔偿?丨医法汇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转载请注明来源> 案情简介 患者李某凌晨1时13分多突然昏厥,被家人送至县人民医院诊治,医院于当日1时48分检查后要求立即转院.当日5时53分入住市医院,入院时呈昏迷状 ... 内科医生做了外科手术,医院被判担全责丨医法汇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转载请注明来源> 案情简介 患者李某因腰椎间盘突出症到被告医院外科诊室住院治疗,当日下午,由内科专业的执业助理医师许某为患者在神经阻滞麻醉下进行腰椎间盘微创消融术(射频 ... @所有参保人,无接触便捷就医,医保电子凭证让您带手机就可以看病报销! 好消息!好消息! 一码在手,医保无忧! 去医院看病.就医无需再带卡 手机就能进行医保支付! 什么是医保电子凭证? 国家医疗保障局上线医保电子凭证.医保电子凭证是全国医保线上业务唯一身份凭证,标志着参保 ... 医保电子凭证使用小指南,看病报销更方便! ┃来源:医保北京.中国医保 医保电子凭证进行就医结算已在全国多地启用 医保电子凭证由国家医保信息平台统一签发,是基于医保基础信息库为全体参保人员生成的医保身份识别电子介质.电子凭证通过实名.实人认证技 ... 门诊检查医保报销标准及申请流程 现在各个单位应该都还挺好,很多都会组织每年体检,但如果不是很好的单位,要么体检项目比较少,要么总金额比较低,或者就是只能满足自己用.所以,现阶段的体检很多不能满足自己和家人的需求.很多人都会选择去做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