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挪用公款是什么罪?挪用公款罪如何认定和处罚?
2016年1月14日至2019年1月23日期间,被告人孙耿盛利用其担任关埠镇中心卫生院财务人员协助会计员办理会计工作的职务之便,先后多次虚构付还印刷品、办公耗材、医疗补助款等名义填写中国农业银行(对公)结算业务申请书或支票,同时填写通过其本人保管使用的密码器生成支付密码,并自行加盖由其保管使用的会计员曹耀惠私章,后夹在卫生院实际业务的结算申请书或支票下面找出纳员林惠兰、院长林少忠审核盖章,林惠兰、林少忠将各自保管的印章交由被告人孙耿盛自行盖章。被告人孙耿盛趁机在夹带的假结算业务申请书或支票上偷盖印章。期间,被告人孙耿盛共挪用公款40笔合计13353500元,其中59500元被其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支,余款13294000元被其用于“香港六合彩”外围赌博挥霍。2016年6月30日,被告人孙耿盛归还21066元,至今尚有13332434元未归还。2019年1月24日,被告人孙耿盛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耿盛无视国家法律,利用其担任关埠镇中心卫生院财务人员的职务之便,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巨大不退还,侵犯公共财产的使用收益权,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2019年6月5日,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汕头市潮阳区关埠镇中心卫生院财务人员孙耿盛挪用公款案,2019年6月17日法院做出判决,对被告人孙耿盛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本案中涉及到刑法中的挪用公款罪,现如今有很多人依靠自身的职位的便利,私自从公司的资金中拿出一部分来,用做自己使用,这种行为除了对公司来说会造成影响,还会造成犯罪。那么私自挪用公款达到多少钱才能算作是犯罪行为呢?今天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挪用公款构成的罪名以及应受什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如果个人挪用了公款自行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金额超过了三万元的,或者是挪用公款从事了以赚钱为目的的项目中,金额超过五万元的。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相关记录,按照挪用公款罪向犯罪人员进行起诉;金额达到超过三百万元的对应相关的“金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未还”是指案发前(被司法机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发现前)未还。如果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后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不认为是犯罪,由主管部门按政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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