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的保护伞,还是用人单位的盾牌?

作者/彦忱

设计/彦忱

本文字数/1564字

阅读时长/4分钟

小案例

2010年9月,王某中专毕业后和同学张某一起应聘到某公司上班,并同时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因张某表现一直不错,在合同到期时公司打算与王某续签,但恰巧王某在外地出差,暂时回不来,张某便依公司人事部要求,替王某在合同上签了字。

王某出差回来的时候,张某把自己代签劳动合同一事告诉了他,并说续签合同内容与原合同内容一致。王某听了之后,未作任何表示。

六个月后,王某找到了更合适的工作,就向公司提出了辞职;公司要求必须按合同约定支付3000元违约金。王某认为劳动合同上的字不是自己签的,对自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拒绝支付违约金。

仲裁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王某虽然事前没有委托张某代其续签合同,但他出差回来后,张某将此事告诉他,并且告知续签合同内容与原合同一致,王某未提出任何异议,并且履行了六个月。

仲裁委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并认定代签的劳动合同有效;若王某跳槽离开公司,应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法律规范层面

根据法律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若员工拒签劳动合同,首先应当分析其拒签的原因,对于非用人单位原因的拒签,用人单位应当提高警惕,对此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员工,在通知书上明确说明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限,并告知员工在规定时间内不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将终止劳动关系,由员工签名后人力资源部存档。若员工拒绝签署的,可以采取邮政快递方式送达。

劳动合同法没有禁止代签劳动合同,根据相关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那种没有得到书面委托的代签劳动合同的行为,由于没有经过协商一致的过程,所以不能视为劳动者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在实践中常常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形,用人单位在开始时虽未在法定期限内与劳动者签订或及时续签劳动合同,但是过了一段时间后,往往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将签字日期到签在法定期限之内或者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包含了已经履行事实。

劳动关系期间这种情形能否豁免用人单位关于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其实签订劳动合同的本意是促使用人单位与员工及时签订,惩罚不签订或不及时签订的行为,事后补签或追认行为并不能抹杀在一个月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因此,在这种情形下,不能豁免用人单位关于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成本权衡层面

在话语主导权上,由于用人单位相对劳动者而言,在法律、知识、经济能力上具有优势,用人单位可以聘请专业律师制定不触犯劳动合同法但有利于自己的条款;而劳动者因为经济能力的问题,聘请专业人士为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的可能性很低;而且劳动合同一般使用的是用人单位的范本,劳动者要求修改成功的机会很低,加上劳动合同订立一般都是在用人单位的内部进行,即用人单位控制了谈判空间,具有天然的主场优势。

工具管理层面

用人单位建立“先签订劳动合同、再用工”的管理方式,如果使用的是被派遣劳动者,更要及时提醒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人员签订或按时续订劳动合同。

单位在人事管理上应当妥善保管的劳动合同,并及时去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登记;在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由本人签字,避免代签行为。

同时,要求劳动者提供身份证,并以身份证上的姓名签订劳动合同。

特别说明

1、此次为劳动法专题第二季,以用人单位为视角展开论述,内容相对偏向实务操作,写作中也尽量保持“法律+成本+工具”的形式。

2、本季预计有十个项目,本篇为第三项目“入职管理”中的第四篇。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