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生孩子不知道肚子疼 女不强大天不容
陕西产妇坠楼事件,医院和家属各执一词,最后肯定走上法庭了。
都在各说各理,没有人心疼那位可怜的产妇,肚子里还有的自己的宝宝,
此时躺在冰冷的太平间里。
还有她可怜的父母。
“不生孩子不知道肚子疼”
“儿的生日,娘的苦日”
孝顺母亲,不要等到母亲节。
生孩子究竟有多疼:
专家们说,按照0~10分给疼痛程度定级:
0为无痛
0到3为轻度疼痛
达到4就会影响睡眠4到6为中度疼痛
达到7会无法入睡
7以上为重度疼痛
10为剧痛
专家称部分产妇会经历最高级别疼痛,与之相对应的还有无痛分娩,但中国无痛分娩不到一成。
无痛分娩虽已在国内应用达一二十年之久,但仍难以推广,剖腹产比例也居高不下。公开资料显示,在欧美国家,无痛分娩比例高达80%以上,而在中国还不到10%。
上海市第一妇婴保健院前院长段涛说:一方面全国大部分地方对分娩镇痛没有额外的收费标准,只能按照硬膜外麻醉的标准来收费,“硬膜外麻醉才多少钱,如果做硬膜外麻醉再做一个剖宫产,那么半小时就解决了,但是分娩镇痛的话,麻醉师和医生要一直看着产妇十几个小时,还不能额外收费,只能收硬膜外麻醉的费用。在这种前提下,收费不能解决,入不敷出,医疗机构没有动力去做这个事情。
其次,无痛分娩需要大量麻醉师,然而目前总体上医院麻醉师数量仍较少。
根子还是利益的问题。
此刻,医院和家属最后争论的是谁的责任,最后落脚点,也会是赔多少钱的问题。
十几年前,我和市九三学社的一些专家下乡义诊,附属医院一位五十多岁的女主任对我讲了她经历的一件事情:
当年她也就是二十多岁,一次医疗队去平泉下乡,遇到一位产妇要生产,她赶过去一看,土炕上连炕席都没有,家里人在土炕上铺满了灶膛里的柴灰,产妇躺在上面,等着接生婆给接生。
她去了以后,让家里人把炕上的灰打扫干净,烧一锅热水,顺利的让孩子生产下来。
这是上个世纪五十年代的事情。
那个时候,每一个大夫都是救星,是天使。
我们已经度过了几十年!
那次跟随专家义诊下乡,有一个细节,让我的心情也很忧郁。
专家们把桌子摆开,乡亲们却不来看病。
后来,村里、乡里的干部把人们请过来,
村里人说,我们不知道是真的专家来了,
以为又是卖药的来了呢?!
唯利是图就是潘多拉的盒子,魔鬼放出来了,永远也收不回去。
关于女人和生命,老羊铲史说过几个可怜的女人。
其中包括那个因为丈夫的喝酒赌博而自杀了的可怜的女人。
关于这个坠楼事情,不管怎样们,还有一个女人自身主宰自己命运的事情。
去年的电视剧,女不强大天不容!
女人,一定要爱自己!
法律层面,我听新浪微博专家说:
@长岛律师Kevin :
【陕西孕妇跳楼事件的几个法律问题 以及中美有何不同】
下班后看了些评论,感觉好多都没说到点子上。案情过程不复杂,大家都知道了。这事现在发展到这样的结局,也只能回到法律层面来分析了,主要涉及两方面的问题:
➣ 是否手术(破腹产),谁有最终决定权?
我们来看一条中国的法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我不是中国的医疗律师,但这个“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的规定,从字面理解,产妇本人是否能“单独”决定手术方案,而无需其丈夫的“共同同意” ?还有就是如果产妇的意见和家属意见发生冲突时,谁有最终决定权,这是本案的关键。
我不知道立法者当时出于什么角度考虑制定这条法律,包括美国在内的主要西方国家,日本,病人的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就是最终决定权,为什么还要家属的签字?只有在病人意识不清没有能力进行同意(consent),或能力受到限制(compromise)的时候才需要病人家属的签字。
同时需要病人和家属双重同意(consent),从法理上说不过去,同时在实践中也有操作风险,比如本案扯皮,就在这里。
产妇痛的不行,及时按照产妇意见破腹产手术,本案就完全是另外一个开心的结果了。
在美国有联邦政府制定的《患者自主决定法》(Patient Self-Determination Act),承认“患者就与疾病有关的诊断、治疗、预测及危险性等信息,享有知情权,对于看护、治疗有接受权或拒绝权。在被充分告知后,有亲自判断利害得失之自我决定权。
所以,病患本人具有最高的决定权,自己可以单独签字。对神志不清丧失决定权的病患,美国法律规定,只有患者的配偶、法律监护人、患者自己的医疗律师这三种人才能全权决定患者的治疗方案。
➣ 本案医院和病患家属各执一词,院方说通知了家属要破腹产,而家属拒绝。家属提出相反说服,已经同意破腹产,而医院说就要快生了,无需破腹产。
这里首先要说明一点:产妇当时的疼痛是显而易见的,但无论选择顺产或破腹产任何一种方式,孩子都应该能顺利生下来母子平安,即使不立刻手术,也不会危及生命。
但产妇选择跳楼结束生命,以悲剧收场,自己肯定存在一定责任的。
根据中国的法律,医院有告知家属病情和治疗方案,并通知家属签字的义务,所以医院存在诉讼法上的举证责任,是否已经履行了上述义务。
已经履行上述义务而患者或家属拒绝的,医院可免责。
在美国,对患者的保护似乎更为严格,患者即使签了字同意手术,但事后能证明医生没有给他解释病情、后果、替代方法等就让他签字的,就可以告赢医院和医生,并不需要证明该手术治疗对他身体有什么伤害,这里保护的就是患者对自己病情和治疗方案的完全知情权。如果患者不同意医生的治疗方案,医生碰了他就是违法的,就是伤害,或者有100%自己决定自己身体的权利。
言必称美国,显然不符合我们的国情,我们还在摸索。
我是想说,可怜的孩子,不管怎么样,也不要用自己的生命去给别人阐释法律的公正与否!
女不强大天不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