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正骨出事补助患者3万丨诊所如何在应急情况下自保
最近江苏海门一个诊所正骨致人身亡事件在网上传的沸沸扬扬的,且该家属在该诊所门口摆花圈、烧冥币等引起不少网友热议。
这件事现在官方最新结果为:诊所无责,患者致歉。
4月11日,经有关方面调查和取证,该诊所无事故责任,不存在所谓的导致患者意外身亡的医疗过失,不承担患者潘某的死亡赔偿责任。
但出于人道主义精神,诊所愿意一次性补助患者家属3万元整。同时患者的家属写了道歉书。
事件发生后,诊所负责人在其公众号“徐永官正骨”发表说明,讲述了事情经过:4月8日上午11时,患有腰间盘突出症的57岁患者潘某前往徐永官诊所进行治疗。
就诊后,徐永官大夫提出正骨和膏药贴敷相结合的治疗方案。11时40分,徐大夫给予患者物理治疗正骨一次,正骨时长10分钟左右。
正骨结束后,潘某在诊所卧床休息,健康症状表现良好,当晚住宿在诊所。4月9日下午5时,潘某丈夫前来诊所,潘某告诉丈夫:“我的腿不疼了,人也可以站直,就是小腿有点麻。”交流片刻后,潘某回到房间。
此时,潘某突然发出一声尖叫。徐大夫迅速前往查看,发现患者双腿跪地,双手抓住床沿,口中喊着“头晕,心里难过”。
徐大夫推测患者可能突发心脏病,或有心脏病复发,立即给予命中、合谷穴位按压,随即患者恢复清醒。之后,潘某丈夫抱起患者,将其移至床位休息,但潘某病情再次发作,呼吸困难。
徐大夫立马给予其心脏复苏按压,同时拨打120,并大声呼叫让潘某丈夫到隔壁药房去买救心丸。潘某服下救心丸后,120救护车也抵达了诊所,后患者被转移至海门市人民医院。
4月9日晚7时许,徐大夫接到城南派出所电话,称潘某救治无效身亡。晚上8时许,城南派出所通知徐大夫做了笔录。
在“徐永官正骨”微信公众号上,徐大夫还讲述了前往派出所后的协调过程。
类似这种事件已经不是第一次发生了,但是为什么屡屡还有诊所中招?且一次医疗纠纷或事故,对于中小型诊所、医馆的伤害是巨大的。
面对这种突如其来的——因自身疾病发作,或者未告知其病史所造成的身亡,我们该如何自保?以下6条建议请收好。
首先我认为对一个临床医生或者是针推技师来说,一定要谨记对别人负责就是对自己负责。医生和技师都要有资格证是前提,其次不管是医生还是技师,既然要给病人做治疗的,就一定要懂急救知识和技能(可每月进行急救知识培训,深度巩固技能),可以在意外发生时做出准确的判断和急救措施。避免耽误病情给个人和诊所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无论是小型医馆、诊所,还是养生推拿馆,都应该有规范的病例,收治病人前,一定要将病人的既往病史问清楚,了解清楚病人的身体情况。
一来可以更清楚地了解患者的病情,一些有基础疾病的不适合做针灸推拿正骨的手法,可以及时作出正确判断(不包括患者自己隐瞒病情),二来可以作为保护自己的证据(当患者隐瞒病情未告知时)。
诊疗过程必须规范,小心驶得万年船,规范红线别去碰。
做任何手法之前要提前判断患者身体情况,不随意接诊,遇到下面这4种情况的患者,大家接诊时要小心:① 精神障碍患者;② 久治不愈患者;③ 身患重病患者;④ 醉酒或吸毒患者。
因为推拿或正骨引起的事故不少,最严重的情况就是患者突然休克。为了最大程度避免风险,有条件的医馆、诊所应备全急救箱(设备和药品)。
急救设备包括:氧气瓶(袋)、吸氧面罩或吸氧管、开口器、牙垫、人工呼吸器、吸痰器等。(需要医馆、诊所的医生、技师会使用此等设备)
急救药品包括肾上腺素、异丙肾上腺素、多巴胺、尼可刹米、地塞米松、速尿、异丙嗪、葡萄糖酸钙、阿托品、西地兰、利多卡因、洛贝林、0.9%氯化钠注射液、硫酸镁、硝酸甘油、甘露醇等呼吸、循环系统急救药品。(需要配备有资格应用此等药物的医生和护士)
如果没有条件,自己不能处理,不要犹豫,立即拨打120进行转诊。
医生和技师在面对此等事情发生时,一定要沉着冷静,如果遇到一些患者家属行为和情绪有些过激的,医生要控制好自己的情绪,不要与患者发生正面冲突。反之,可能有理也不占理了。
此外,要保留好事故现场证据,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①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
② 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③ 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当面对一些医闹的恐吓威胁,大家既不能与患者起正面冲突,也不必要为此妥协。建议保持一个客观的态度,走法律途径解决赔偿问题,申请尸体鉴定。
如鉴定结果与治疗相关,那么就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如涉事患者家属不接受尸体鉴定,或鉴定结果显示发病与治疗无直接关系,那么对方也应该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针对医闹提出两点规定: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
扰乱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秩序,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医馆、诊所也要对医生和其他患者负责,要加强医馆、诊所的安保机制,有条件的一定要在诊所安装室内摄像监控(保留证据)和红外探测报警器(警防带刀的人)。
此外,如果大家遇到不好的情况,发现对方有伤害自己的行为,要第一时间跑到人多的地方。
最后,医患之间一定要相互体谅,相互配合,努力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就诊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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