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将病妻绑在树上活活饿死,涉嫌何罪?您怎么看?
【简要案情】2020年5月至10月期间,刘某因妻子曾某患有精神障碍症,遂在某镇某村村委北侧2公里处的树林内,用铁链将妻子捆绑在树上,限制其自由。2020年9月份,刘某 曾发现妻子出现手脚冰凉,且没有食欲的情况下,并未带妻子进行医治。2020年10月15日,刘某发现妻子死亡后将其就地掩埋。经鉴定,曾某系饥饿而死。
精神病患者是一个特群体,随着社会快速发展,竞争日益激烈,面对残酷的现实与自已丰满的理想无法实现时,造成极大的心理落差,当自已不能说服自已时,极易患上抑郁症等精神类疾病。尤其是那些有家族精神疾病遗传史的男女,随着年龄的增长,精神疾病症状会日益显现出来。以前,我国《婚姻法》将这类疾病作为“禁婚病”对待,是有效婚姻的消极因素,目前,在民事领域,我国已进入《民法典》时代,在婚姻方面极大尊重了婚姻当事人的意愿,不再将这样的疾病为“禁婚病”,如果男女双方对彼此健康情况充分了解,《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充分尊重婚姻双方当事的选择权,仅对于那些婚前故意隐瞒疾病的情况,作为一方撤销婚姻的事由。
婚姻是男女双方基于自愿、以共同感情基础为纽带的两性结合,彼此尊重、相互扶持共渡人生路是婚姻的应有意义,婚姻中男女主体地位完全平等,任何一方不另一方的财物,对于那些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应依法受到刑法规制。本案中,刘某涉嫌何罪,存在两种观点:有观点认为,刘某涉嫌虐待罪;也有观点认为,刘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以下结合案例,根据刑法及相关理论,谈谈看法。
观点一:刘某涉嫌虐待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虐待罪,是指以打骂、冻饿、强制过度劳动、有病不予治疗、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手段,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身体的不可侵犯性与精神的健全性。
从构成要件上来说,虐待罪有其特殊的对象要求,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实施虐待行为,应理解为在家庭成员共同生活过程中,经常性对被虐待的家庭成员实施打骂、冻饿、强制过度劳动、有病不予治疗、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行为,虐待行为的反复性、持续时间长短、 虐待手段是否残忍等是认定虐待行为是否情节恶劣,从而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客观判断标准。
虐待行为有其特定的行为定型,不能以虐待行为否认家庭在员间的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行为,如果行为人虐待手段超出虐待的行为定型,可以类型化为伤害或杀人行为的,对这样的行为就不是虐待罪可以评价的。
从责任要件上来说,行为人实施虐待行为时要有虐待的主观故意。认定行为人虐待故意时,应根据构成要件的内容来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即发挥构成要件的主观规制机能,坚持从客观到主观的顺序认定犯罪,不以口供来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内容。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是虐待罪基本犯的规定,第二款内容为虐待罪加重处罚情节的规定。本案中,刘某的虐待行为导致妻子曾因饥饿而死,应适用本条第二款规定,对刘某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所谓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是指由于被害人经常受虐待逐渐造成身体的严重损伤或导致死亡的情形。
观点二:刘某涉嫌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生命权。生命是人类一切活动的前提和源泉,故意杀人罪是传统重罪之一,历来为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
杀人行为是类型化的行为,不是所有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均可以评价为杀人行为,杀人行为是有导致他人死亡的重度危险性的行为,区别于故意伤害致死及其他过失致人死亡类犯罪。
一般理解,虐待行为是发生于家庭成员及家庭内的行为,如将被害人限制在家中某个房间内,而本案中,刘某将患有精神疾病的妻子曾某,用铁链锁在距离村子2公里外的树林的树上,且刘某早已发现曾某手脚冰凉无食欲等症状,仍不管不顾,直到刘某因饥饿而死。刘某的行为恐怕难以以虐待行为可以评价。
实践中,家庭成员间的虐待行为表现多种多样,打骂可能是其最常见的虐待手段,一次殴打行为导致被害人伤亡的,如果行为人主观出自过失,应评价为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杀人罪;如果行为主观出自故意,则涉嫌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但并不能说,仅因一次殴打致被害人伤亡的,才可以评价为伤害或杀人类犯罪,如果行为人虐待的段残忍,直接导致被害人伤亡的,也可以评价为伤害或杀人类犯罪,不是虐待罪所能评价的。
本案中,刘某将妻子锁在不易被人发现,难以及时施救的荒郊野外,其行为完全可以类型化为杀人行为,也不乏杀人的主观故意。因此,本案中,该观点认为,刘某涉嫌故意杀人罪。
结语:以上通过案例,对于刘某的行为定性,展示了两种不同的观点,您支持上述哪一种观点?不妨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