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制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申请保全须谨慎丨专业研究

- 2021年第  195  篇文章 -

长期以来,执行难成为社会的一大痛点,大量案件在诉讼前或者诉讼过程中可能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但在案件审理期间,普遍出现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形。为尽量避免出现类似情况,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财产保全制度,该制度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因法院对保全申请不能进行充分的审查,实践中存在错误保全、甚至恶意保全等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况。

对此,《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但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针对“错误的认定”及“赔偿标准”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本文将结合相关司法案例来具体讨论。

一、

如何认定保全申请存在错误?

01
何为错误保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5054号建议的答复》,错误保全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中是指“申请有错误的',即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错误是指不正确,与客观事实不符或者不正确的事物、行为等。错误保全可理解为不正确或者违法申请保全的行为。超额保全可以理解为超过诉讼请求标的数额申请的保全,应属于错误保全的范畴。

02
错误保全须以申请人存在主观过错为构成要件

(1)司法实践中,错误保全须以申请人主观存在过错为构成要件,不能仅以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为充分条件。

如(2018)最高法民申2027号案件中,最高院认为,由于当事人的法律知识、对案件事实的举证证明能力、对法律关系的分析判断能力各不相同,通常达不到司法裁判所要求的专业水平,因此当事人对诉争事实和权利义务的判断未必与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一致。对当事人申请保全所应尽到的注意义务不应过于苛责。如果仅以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作为申请保全是否错误的依据,必然会对善意当事人依法通过诉讼保全程序维护自己权利造成妨碍,影响诉讼保全制度功能的发挥。而且,根据我国侵权责任相关规定,侵权行为以过错责任为原则,无过错责任必须要有法律依据,但侵权责任相关规定中并不含申请保全错误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此,申请保全错误,须以申请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不能仅以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为充分条件。

(2)判断保全申请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时,应当综合认定申请人存在主观过错的时间点。

如(2019)最高法民再145号案件中,最高院认为,关于申请人在财产保全问题上是否有错误的问题,既要审查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是否具有正当的权利基础以及是否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也要审查在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人是否审慎对待保全行为,是否存在可能构成保全错误时仍不及时申请解除保全以防止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等情形,在此基础上综合认定申请人是否存在过错及构成过错的时间点。

二、

保全错误的赔偿责任

判断申请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时,除分析申请人的保全申请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外,还应当分析被申请人是否遭受财产损失、该损失与保全错误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1.财产保全申请人虽存在保全错误,但被申请人无法证明其遭受损失的,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难以得到支持。

如(2019)川01民初4115号案件中,法院认为,“从审理查明的事实看,申请人存在超额查封保全未售房屋的行为,但被申请人所提供裁判文书均是其因担保人身份或者借款人身份应当向相应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还款责任的证据,与本案超额查封未售房源的行为之间缺乏必然的因果关系。被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因超额查封未售房源的行为,导致被查封房屋丧失了交易机会。被申请人主张按照超额查封金额按照6%计算资金利息损失,但因超额查封的标的物是未售房源而非资金,故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以上,被申请人并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因申请人超额保全行为所遭受相应资金利息损失的事实成立。现有证据尚不足证明因华X公司超额诉请保全行为给鹏X公司造成损失。”

2.申请人存在错误保全,被申请人主张保全错误导致损失的,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如最高院公报案例(2017)最高法民终118号案件中,最高院认为:

(1)如系冻结资金,在确定赔偿数额时,有合同等证据证明存在借贷利息损失的,应赔偿的实际损失为该合同约定的利息损失,但该利息损失与被冻结资金的银行利息之和不能超过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年利率上限,否则,赔偿的资金利息损失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或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年利率的标准确定。

(2)若系查封房屋或其他存在市场价值变化的资产,如因被申请人未请求处分变现或请求不当未获准许的,被保全财产因市场变化产生的价值贬损风险由其自行承担,与申请财产保全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如财产保全申请人阻碍被申请人行使处分权的,则被保全财产的价值贬损与申请人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申请人应赔偿的数额为被保全财产在保全开始与保全结束两个时点的价差以及开始时的价款对应的资金利息损失。

3.财产保全申请人撤回起诉的,并不当然导致赔偿责任的产生。

如上所述,保全错误的行为本质上是侵权行为,如申请人撤回起诉系其主动终结诉讼程序,故法院并未对案件实体上的权利义务作出认定和处理,因此,无法直接认定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存在过错,不当然满足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观过错”要件。

实务建议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制度无疑给诉讼当事人带来诸多利好,但建议申请保全时综合评估其合理性,避免过度或者“恶意”利用诉讼权利而引发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即使申请保全时无法提前预估其合理性,但在保全期间也应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如减少诉讼请求金额等诉讼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针对“超额部分”解除保全。

相反,如因财产保全申请人的保全错误而遭受损失的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向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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