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埋79岁母亲的男子面对问题时的选择逻辑是什么
【陕西检察】:陕西靖边检察机关依法决定对马某某故意杀人案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2020年5月8日,靖边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依法对马某某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2020年5月2日晚20时许,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将其行动不便、生活不能自理的母亲王某某用家中的两轮手推车推至靖边县榆林炼油厂东侧“万亩林”,将母亲王某某推进一废弃墓坑内,并用事先准备好的铁锹铲土掩埋。案件发生后,靖边检察机关第一时间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一起悲剧。不管于个人——即将受审的马某某或差点被活埋的其母王某某,还是于这个社会——道德教化、社会保障等都是一起悲剧,前者牺牲的是个人自由甚至性命,后者使得高歌响唱的盛世美景挨了一记耳光。
关于后者的社会组织管理似乎永远后知后觉,想要改善绝非一朝一夕一己之力之事;关于前者的个人悲剧则可以进行一些思考:他/她为何会这样做,这个选择是否为最优选,是否迫不得已?若能透过现象看到它背后的成因与逻辑,那么我们更多的人才可能引以为戒,防止此类悲剧的再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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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其母亲王某某的过往。
马某某,男,家中老大,有一弟一妹,自小父亲去世。12岁那年,其母王某某改嫁带着两个小孩(一弟一妹)一起远赴外地生活,将马某某一个人留在了老家长大。现年58岁的马某某,有四个孩子,其中三个为女儿,最小的儿子已24岁,妻子在饭馆打工,(据邻居讲)马某某家的生活过的并不好。
马某某的母亲王某某,现年79岁,四十多年前改嫁后与第二任丈夫生下一个儿子,直到三十多年后才与大儿子马某某再次相见。第二任丈夫去世后她回到老家生活,此前一直照顾着因身体原因而生活不便的二儿子,直到去年下半年王某某自己也因为年纪太大失去了生活自理能力,才搬来与马某某一起生活。
到了今年5月2号就出现了马某某“活埋”母亲的行为,5月5日通过马某某的妻子报案,经有关部门及时介入,救出了被活埋的老人王某某(当前在医院做恢复治疗),5月8日该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依法对马某某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据警方披露,在对马某某问讯过程中,提及活埋母亲的动机时,马某某称:母亲自摔伤后,经常在床上大小便,一回家打开母亲房门,经常会因为扑鼻臭味感到厌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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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的起因及问题分析。
活埋母亲的马某某是这起事件的主导,我们就站在马某某的角度对事件做一个问题推演。首先,王某某来儿子马某某这里生活,就事发当前的情况——王某某摔伤后经常在床上大小便,于马某某而言是一个问题;其次,当马某某认为这是个问题,才有了试图寻找问题解决方法的意识;最后,在认知能力内选择了一个自认为可以有效解决问题的方法,并采取了行动。只不过,马某某自认为的这个“有效的”解决方法,不仅危及到了道德,更触犯了法律。
就马某某审讯陈述的动机而言,他当时面临的问题并不复杂——王某某自摔伤后经常在床上大小便,扑鼻臭味使得马某某感到厌烦。面对这种厌烦感,马某某下意识的想要去解决,去摆脱“屎臭味”,使自己的生活恢复到先前的状态。于是追根溯源看向了这种“屎臭味”的来源——他摔伤不能自理的母亲王某某,如果王某某不在自己家里了,那么就不会出现床上的大小便,也就没有了“屎臭味”,自己也就不至于产生厌烦感受了。
那么问题来了,王某某要怎么才能不在自己家里呢?送其他弟弟妹妹哪里去?好像没有路子可走——二弟自身不便,妹妹也有自己的生活,那个同母异父的小弟没有过往来,也离得远。赶到外面去?也没有地方可去——村子里的人看了戳脊梁骨,扔到山上去也会有人看到或者会爬回来。干脆一不做二不休的给埋了吧,这样算是能解决这个问题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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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的对策及其利弊。
生活中遇到问题是常态——不管是谁不管在什么样的情景下。只要问题描述是清晰的,抓住的点是准确的,那么解决问题的方式可以有多种多样。这里权且认定马某某审讯陈述的动机是真实的,那么他要解决的问题的本质是“屎臭味”对自己造成的厌烦感。
这里就涉及到了三个维度的应对方式:
其一,使自己去适应(或者忍受)。像去年下半年开始照顾一样,对这件事从认知层面保持一个“本来就是如此”的心态,去接受。当内心没有冲突的时候,也就能适当的接受(或者忍受)了当下的现状,直至习惯。这个方法会让马某某自己做很大“牺牲”,益处是对其他人以及这个社会不会造成负面的影响,甚至还会收获“孝子”的美誉。
其二,针对问题处理问题。王某某当前状态是摔伤躺在床上,所以不是故意要如此做的,等到它的摔伤康复了,这个问题就不再是问题了。当前可以做的是对排便做及时清理,房屋卫生做好保洁,不让“屎臭味”长久滞留在房间中,以避免使他自己感到厌烦。这个方法的关键是“谁来清理?”自己清理的话是否能做到的,他人清理的话是否支付得了报酬。此方法的好处是母亲王某某可以得到好的环境及照顾,但要付出的是金钱。
其三,针对问题的根源做处理。既然这个“屎臭味”制造者是摔伤的母亲王某某,那么如果她不在房间里面的话,就不会在床上大小便,也就不会有这样的气味滞留房间,使自己感到厌烦,所以“处理了制造问题的人”问题自然就解决了。这个应对方式如果在其他性质的问题上面,可能算治本,但是涉及到了人伦和性命就必须得制止。这个方法客观上的确能解决这个问题,但是危及到了其母亲的性命、有违道德、触犯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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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的最终选择。
如果就第一种方式来看,马某某需要合理化,需要忍受,需要强行的与自己本能的“厌恶感”对抗——我不厌恶,我能接受和适应这种气味。可能在一开始马某某也是这样做的吧,毕竟逆来顺受是绝大多数底层百姓应对生活苦难与不快的方式。只不过他没有坚持下来,放弃了这种方式。
如果就第二种方式来看,马某某若能自己给其母王某某及时处理生活排便,对问题的解决也是可行的,只不过鉴于第一种分析,这一点马某某自身无法做到。至于让别人来做,比如请护工,这个可能根本没有想过,原本生活拮据,加之年事已高在农村没有多少打零工机会,那么“花钱请人”几乎不大敢想。所以这个方法也是放弃。
最后,马某某的做法无疑选择的是第三种。凭借一己之力简单粗暴地把自己的母亲王某某放到农用车上,拉到之前早已看好的荒山苦墓中给埋了,母亲没有了,也就不在床上大小便了,自然不会再有“屎臭味”,自己就可以避免“厌恶感”了。但是他却丧失了人性、忽略了人伦道德,以及低估了法律的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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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有问题、社会也需要反省。
做了三个维度的推测,似乎这个问题对于马某某是一个无解的题,但还是想着自己解决,最后选择了一个简单粗暴却影响极坏的办法。
我们在讨论这个事件、以及谴责这个人时,除了表达情绪之外,还需要看看他所处的环境——虽然说环境不是唯一的锅,但是很多时候人是被环境裹挟的——在这个环境里面,就马某某的个人状态:一方面适应不了这个问题,另一方面又无法有效地应对这个问题。随着这个问题的冲突感越来越强,那么马某某要么会解决掉自己,要么就会对母亲下手。
当环境把一个人困住的时,需要社会组织管理者搭手,他们的职责是预防甚至解决此类问题。作为公民的我们缴纳税款,为的是使他们把我们生存的社会环境组织建设的更适合大众生存,同时也可尽最大可能地救助和减少处在生存困局中的个体。
马某某已经做出了自己的选择,法律也会对应的予以制裁。但是马某某的母亲们今后要如何赡养如何照料,社会组织管理者需要做出反应。同样的,如何避免马某某们的再次出现,也需要社会组织管理者进行思考以及把工作做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