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篇文章中,我们从加拿大证券当局多边工作人员通知61-302号《多边文书61-101号特殊交易中少数证券持有人的保护项下的工作人员审查与意见》(Multilateral CSA Staff Notice 61-302 《Staff Review and Commentary on Multilateral Instrument 61-101 Protection of Minority Security Holders in Special Transactions》)入手,介绍了加拿大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的审查时间、范围及特别委员会相关的实践要求,本文,我们将继续介绍强化披露的审查实践和要求。强化披露是61-101号多边文书对少数证券持有人权益的基本保障措施之一,其旨在解决少数证券持有人审议、批准关联交易时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在内部竞价或发行人出价的情况下,要约人向证券持有人提供的投标通知必须符合国家文书62-104号《收购投标和发行人投标》(National Instrument 62-104《Take-Over Bids and Issuer Bids》)(简称“62-104号国家文书”)的要求,以及61-101号多边文书的附加披露的要求。在业务组合或关联方交易中,发行人管理层在征求其代理人意见后向证券持有人提供的信息与通知,必须同时符合表格51-102F5《信息通报》(简称“表格51-102F5”)和61-101号多边文书的附加披露要求。强化披露的标准载明于62-104号国家文书、表格51-102F5及61-101号多边文书中,实践中,公司、证券立法及法院裁判和监管部门的决定等亦被纳为强化披露的标准。强化披露要求发行人提供给少数股东的披露文件应当包含足够充分的细节,并能够据以做出恰当的表决。依据61-101号多边文书,需履行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义务的内部人士、发行人应当确保少数证券持有人获得公平对待,监管部门认为,在重大利益冲突交易中,一般需要对以下内容进行充分披露、讨论和说明:
1. 审查和批准程序;
2. 董事会和/或特别委员会的推理和分析;
3. 董事会和/或特别委员会对交易的可行性和公平性的意见;
4. 交易的合理可用的替代方案;
5. 交易的利弊。
相反,实践中常出现如下不规范的披露情形,该等情形将导致披露文件无法获得监管部门的认可:
1. 没有充分披露拟议交易的背景;
2. 未能对董事会或特别委员会的程序及其支持拟议交易的理由进行实质意义的讨论;
3. 未能披露董事对交易的不同意见;
4. 对拟议交易的披露过于片面,未查明交易的潜在问题或交易的可用替代方案。
交易的公平性是关联方交易中十分重要的考虑因素,关联方交易审查所需防范的一个重大风险就是避免因交易的不公平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小股东的权益。因此,在进行披露时,要充分说明董事会或特别委员会对交易公平性的分析。此外,披露还应包括对顾问提供的建议、分析所进行的讨论内容。监管部门认为,如果董事会或特别委员会披露其关于关联方交易可取性或公平性的合理信赖,则此类披露应涉及少数证券持有人的利益,而不是仅限于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的最佳利益。公平意见是专业机构对合并、收购、回购、分拆或私有化等交易的条款是否公平做出的专业性评估。加拿大证券监管法律并不要求发行人将获得公平意见作为关联方交易的前提。但是,如果公司、股东或监管部门要求取得公平意见,而财务顾问等专业机构不能或拒绝提供公平意见,则披露文件应当说明专业机构不能或拒绝提供公平意见的理由,并应当就董事会或特别委员会如何考虑专业机构的决定和建议作出解释。实践中,上市公司对公平意见的披露极少,使得股东对公平意见难以有所了解。监管部门认为,在就关联方交易取得公平意见时,应当披露:
1. 报酬安排,包括财务顾问是否支付固定费用,是否按最后意见提供费用,或是否因交易成功完成而收取费用等;
2. 解释董事会或特别委员会在审议财务顾问所提供的建议时,如何考虑与财务顾问的报酬安排;
3. 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或利害关系方之间可能导致公平意见缺乏独立性的任何其他关系或安排;
4. 明确总结意见所依据的方法、信息和分析(视情况应包括财务指标,而不仅仅是叙述性说明),使受众能够理解意见的依据;
5. 解释公平意见与董事会和特别委员会在决定所建议交易时的相关性。
实践中,不论是关联方交易,还是其他事项,监管部门在审查时通常会提出比法律法规更具体的、实质性的要求。因此,在加拿大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合规方面,不仅仅要知悉法律法规的规范要求,更要清楚监管部门在实践中的审查标准,尽量高标准规范执行。我们通过这两期文章重点介绍了监管部门在实践中对关联方交易的审查实践、范围,对特别委员会的要求,对强化披露的内容及标准,更多相关实践操作请持续关注本系列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