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资治通鉴·汉纪三十五》(四)
读《资治通鉴·汉纪三十五》
(四)
世祖光武皇帝中之下建武十四年戊戌
夏,邛谷王任贵遣使上三年计(三年来的账册),即授越巂太守。
半民:任贵就算是“归顺”中央了。
秋,会稽大疫。
莎车王贤、鄯善王安皆遣使奉献(进贡)。西域苦匈奴重敛,皆愿属汉,复置都护(要求归顺汉朝,重设西域都护);上以中国新定,不许(没答应)。
半民:刘秀并不是保守,而是实事求是,量力而为,是韬光养晦,要知道,一旦此时为西域诸国“强出头”,那就等于和匈奴提前直接对话了。
太中大夫梁统上疏曰:“臣窃见元帝初元五年,轻殊死刑(死罪减刑)三十四事,哀帝建平元年,轻殊死刑八十一事;其四十二事手杀人者(直接杀人),减死一等。自是以后,著为常准,故人轻犯法,吏易杀人(因为法律宽疏而被轻慢)。臣闻立君之道,仁义为主,仁者爱人,义者正理(坚持原则)。爱人以除残为务,正理以去乱为心;刑罚在衷(适度),无取于轻(不能过轻)。高帝受命,约令定律,诚得其宜,文帝唯除省肉刑、相坐之法(肉刑、连坐之法),自馀皆率由旧章(遵循旧制)。至哀、平继体,即位日浅,听断尚寡。丞相王嘉轻为穿凿(穿凿附会),亏除先帝旧约成律(删减旧制),数年之间百有馀事,或不便于理,或不厌民心(不合道理,不合民心),谨表其尤害于体者,傅奏于左(整理上奏)。愿陛下宣诏有司,详择其善,定不易之典。”事下公卿(交公卿讨论)。光禄勋杜林奏曰:“大汉初兴,蠲除苛政,海内欢欣(汉初废除苛政);及至其后,渐以滋章(滋长)。果桃菜茹之馈,集以成赃(瓜果的馈赠都成了赃物),小事无妨于义,以为大戮。至于法不能禁,令不能止,上下相遁,为敝弥深。臣愚以为宜如旧制,不合翻移。(杜林不同意严苛之法)”统复上言曰:“臣之所奏,非曰严刑。《经》曰:'爰制百姓,于刑之衷。’衷之为言,不轻不重之谓也。自高祖至于孝宣,海内称治,至初元、建平而盗贼浸多,皆刑罚不衷,愚人易犯之所致也。由此观之,则刑轻之作,反生大患,惠加奸轨,而害及良善也!(梁统主张用法适中,不宜太过宽松)”事寝(此事被搁置),不报(没有再讨论)。
半民:法律的严酷与宽疏,关键在于合于当时的实际情况,符合实际的才是适中的,所以梁统、杜林的意见都不算是高明的意见,因为他们没有分析到最要害的地方---当时的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