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并不能解决“私车公用”的问题

“私车公用”问题,在限牌的城市尤为突出。不可否认的是,一部分确实属于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要,另一方面也确实存在着部分企业通过“租赁”的形式逃避个人所得税或企业主将个人消费拿到企业报销等情况。

曾经有全国各地网友反映,一段时间可以凭租赁合同和车辆行驶证等到税务局代开汽车租赁发票,但后来被停止代开,理由是私家车不具备租赁资质。所以,因“私车公用”引起的加油费、过路过桥费、汽车保险费、汽车修理费等(含部分发票抬头是本单位名称)是否能税前扣除曾经争议很大。有的地方满足条件可以税前扣除,有的则是一律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出台,表面上似乎已经解决了这个问题,其实不然。按新规,不是本单位抬头发票也可税前扣除,只要有分摊协议;甚至,“公车私用”还可以不用到税务局代开发票了,因为可以满足小额零星经营业务。

但是,税前扣除从来就不是只要扣除凭证合法就能扣除的!税法对税前扣除有真实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等要求。“公车私用”中,暂且不说私车是否可以租赁的问题,企业如何证明真实性与合理性,如何证明不是为了逃避个人所得税,如何证明不是个人消费等一系列问题。什么是合理,没有标准;汽车开出去到底是办私事还是公事,谁证明、怎么证明?

因此,在“私车公用”的问题上,企业还是谨慎一点为好,新规并没有彻底解决该问题。企业在遇到该问题一定要查询本地是否有相关规定,如果查找不到相关规定一定要咨询主管税务,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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