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案记录会跟一辈子吗?

报案记录是指公民依法行使报案权,向司法机关报案、举报、控告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或扭送犯罪嫌疑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自首时,由司法机关当场制作的反映报案、控告、举报、扭送、自首活动过程和记录相关案情的法律文书。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公民在发现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或人身、财产权利被犯罪分子侵犯时,享有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报案权、举报权和控告权。这些司法机关在接到报案的,都应当接受,不能用任何理由拒绝,即使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也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采取紧急措施后再移送。

司法机关在接到人民群众现场报案后,会当场制作受案登记表、报案笔录,对报案人对事件陈述的实际情况进行记录,必要时会对接受案件的过程录音录像,经报案人阅读无误后签名保存,并且给报案人出具受案回执,告知案件受案情况以及案件进展查询方式、联系方式等。

报案既可以采用书面方式,也可以口头的方式提出,但最终留存的犯罪记录均是以书面或者电子记录的方式进行保存。

报警方式不同,在系统留存的记录也不一样,如果采用拨打110电话进行报警,该报警通话记录会保存在110指挥中心的系统中;如果是线下到派出所进行报案,则会在派出所留存受案登记、报案笔录;如果是电话等线上报案后、警察出警到现场的,则会在派出所留存出警登记或接警登记。这些记录的留存时间较久,且伴随着互联网信息建设,可以实现永久保存。

这样的报案记录是司法机关受案时留存下来的法律程序文书,因此会在司法机关的系统里保存,并不会向社会外界公布,也不会出现在公民的个人信息档案中,除司法机关外、无正当理由的,其他个人均无权进行查询,也无需主动向他人报告自己的报案记录。

同时,为了保护报案人、鼓励对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的举报,我国法律也规定在报案人不愿意公开自己姓名与报案行为的,应当为其保密,并且保障报案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在报案的同时,司法机关也会向举报人说明诬告陷害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严厉扼制捏造证据、虚构事实进行诬告陷害、意图使无辜他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因此,如果不是虚假告发、诬告的,报案记录对个人并没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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