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经》译注集注-鼎
鼎(卦五十)离上巽下
【原文】《鼎》:元吉,亨。
【今注】鼎:卦名。鼎是古代烹饪之器,一般三足两耳,青铜制成,盛行于商周时代,象征王权。此卦卦画像“鼎”:初爻象鼎的足,五爻象鼎之耳,上爻象鼎之铉。下卦巽为木,上卦离为火,以象燃木煮物的“鼎”。
【今译】鼎:开始即吉,亨通顺利。
(《鼎卦》象征革故鼎新:十分吉祥,亨通。)
【周易正义】
50巽下离上。鼎:元吉,亨。
[注]革去故而鼎取新,取新而当其人,易故而法制齐明,吉然后乃亨,故先“元吉”而后“亨”也。鼎者,成变之卦也。革既变矣,则制器立法以成之焉。变而无制,乱可待也。法制应时,然后乃吉;贤愚有别,尊卑有序,然后乃亨,故先“元吉”而后乃“亨”。
[疏]正义曰:鼎者,器之名也。自火化之后铸金,而为此器以供烹饪之用,谓之为鼎。亨饪成新,能成新法。然则鼎之为器,且有二义:一有亨饪之用,二有物象之法,故《彖》曰“鼎,象也,明其有法象也”。《杂卦》曰“革去故”而“鼎取新”,明其亨饪有成新之用。此卦明圣人革命,示物法象,惟新其制,有“鼎”之义,“以木巽火”,有“鼎”之象,故名为《鼎》焉。变故成新,必须当理,故先元吉而后乃亨,故曰“鼎,元吉,亨”也。
【集解】鼎:○郑玄曰:鼎,象也。卦有木火之用。互体乾兑。乾为金,兑为泽,泽钟金而含水,爨以木火,鼎烹熟物之象。鼎烹熟以养人,犹圣君兴仁义之道以教天下也,故谓之鼎矣。
元吉,亨。○虞翻曰:大壮上之初,一屯旁通。天地交,柔进上行,得中应乾五刚,故“元吉,亨”也。
【朱熹注】巽下,离上。
鼎:元吉亨。○鼎,烹饪之器。为卦下阴为足,二三四阳为腹,五阴为耳,上阳为铉,有鼎之象。又以巽木入离火,而致烹饪,鼎之用也。故其卦为鼎。下巽,巽也,上离为目,而五为耳,又内巽顺而外聪明之象。卦自《巽》来,阴进居五,而下应九二之阳,故其占曰元亨。吉,衍文也。
【原文】《彖》曰:鼎,像也。以木巽火,亨饪也。圣人亨以享上帝,而大亨以养圣贤。巽而耳目聪明,柔进而上行,得中而应乎刚,是以元亨。
【今注】此释《鼎》卦卦名及卦辞之义。鼎:三足两耳,古代烹饪器具,多用于宗庙祭祀,被看作国家权力象征。○象:鼎有象义。惠栋云:“鼎言象者,王辅嗣云,革既变矣。则制器立法以成之。古者六官之法,皆称象。《春秋传》言象魏,《尚书》言象刑,古刑书皆铸之鼎,盖铸鼎象物百物为之备矣。”此指《鼎》卦取鼎器之象:《鼎》初六阴爻为足,九二、九三、九四阳爻为鼎腹,六五阴爻为耳,上九阳爻为铉。○以木巽火:《鼎》下巽上离,巽为木,为入,离为火。亨,烹饪。享,祭献。○大亨:王夫之曰:“郊用特牛,享宾之礼,牛羊豕具焉,故曰大。”大,犹广、多。○耳目聪明:《鼎》上为离,离为目,为明。《鼎》六五又有耳象,故“耳目聪明”。○柔进而上行:《鼎》卦六五之柔进而行在上位。○得中而应乎刚:六五居中而应九二之刚。得中,六五居中。刚,指九二。
【今译】《彖传》说:鼎,以鼎器象物。用木生火,用以烹饪。圣人烹饪特性以祭亨上帝,而大烹牛羊等以宴请圣贤,巽逊而耳目聪明,六五阴柔进升行上位,居中而应于九二阳刚,所以开始即“亨通”。
【周易正义】《彖》曰:鼎,象也。
[注]法象也。
[疏]正义曰:明鼎有亨饪成新之法象也。
以木巽火,亨饪也。
[注]“亨饪”,鼎之用也。
[疏]正义曰:此明上下二象有亨饪之用,此就用释卦名也。
圣人亨,以享上帝,而大亨以养圣贤。
[注]亨者,鼎之所为也。“革去故”而鼎成新,故为亨饪调和之器也。去故取新,圣贤不可失也。饪,孰也。天下莫不用之,而圣人用之,乃上以享上帝,而下以“大亨”养圣贤也。
[疏]正义曰:此明鼎用之美。亨饪所须,不出二种,一供祭祀,二当宾客。若祭祀则天神为大,宾客则圣贤为重,故举其重大,则轻小可知。享帝直言“亨”,养人则言“大亨”者,享帝尚质,特性而已,故直言“亨”。圣贤既多,养须饱饫,故“亨”上加“大”字也。
巽而耳目聪明。
[注]圣贤获养,则巳不为而成矣,故“巽而耳目聪明”也。
[疏]正义曰:此明鼎用之益。言圣人既能谦巽大养圣贤,圣贤获养,则忧其事而助於巳,明目达聪,不劳己之聪明,则“不为而成矣”。
柔进而上行,得中而应乎刚,是以元亨。
[注]谓五也。有斯二德,故能成新,而获“大亨”也。
[疏]正义曰:此就六五释“元吉亨”,以柔进上行,体巳获通,得中应刚,所通者大,故能制法成新,而获“大亨”也。
【子夏注】天下者,神器也。鼎者大器也。其治之者,必有法也,故以治鼎为法焉。离巽合而成象矣。趾分其初也,次实腹也,中虚耳也。上刚铉也,故曰鼎,象也。其义以木巽火也。有亨饪之道也。圣人南面而设制度,使天下以器,而治其大器,则物无滞矣。则固矣,故曰鼎。取新也。利出否焉,不置其器者也。治其器必以制度,制之道莫上乎立敬,立敬莫先乎享上帝,此制度之先也。鼎用多而致治者,莫若乎养圣贤。此其器也,得其器行其事然后能为天下王圣。人巽于圣贤,则明矣。以天下之目视也,以天下之耳听也,于何而不至焉。柔得大位,敛身若不足,故天下归之。刚上而尊贤,刚而任能也。则天下何有焉。是以大有庆而能通也。
【集解】《彖》曰:鼎,象也。以木巽火,亨饪也。○荀爽曰:震人离下,中有乾象。木火在外,金在其内,鼎镬亨饪之象也。虞翻曰:六十四卦,皆观象系辞,而独于鼎言“象”,何也?象事知器,故独言象也。○《九家易》曰:鼎言象者,卦也,木火互有乾兑。乾金兑泽。泽者,水也。爨以木火,是鼎镬享饪之象。亦明三公之位,上则调和阴阳,下而抚毓百姓,鼎能熟物养人,故云“象也”。牛鼎受一斛,天子饰以黄金,诸侯白金。三足,以象三台,足上皆作鼻目为饰也。羊鼎五斗,天子饰以黄金,诸侯白金,大夫以铜。豕鼎三斗,天子饰以黄金,诸侯白金,大夫铜,士铁。三鼎形同,亨饪煮肉,上离阴爻为肉也。
圣人亨以享上帝,而大亨以养圣贤。○虞翻曰:圣人谓乾。初四易位,体大畜。震为帝,在乾天上,故曰“上帝”体颐象,三动噬嗑食,故“以享上帝”也。大享谓天地养万物,圣人养贤以及万民。贤之能者,称圣人矣。
巽而耳目聪明,○虞翻曰:谓三也。三在巽上,动成坎离,有两坎两离象,乃称“聪明”。日月相推而明生焉,故“巽而耳目聪明”。眇而视,不足以有明。闻言不信,聪不明。皆有一离一坎象故也。
柔进而上行,得中而应乎刚,是以元亨。○虞翻曰:柔谓五得上中,应乾五刚。巽为进。震为行。非谓应二刚,与睽五同义也。
【朱熹注】《彖》曰:「鼎」,象也。以木巽火,亨饪也。圣人亨以享上帝,而大亨以养圣贤。○以卦体二象释卦名义,因极其大而言之。享帝贵诚,用犊而已。养贤则饔飧牢礼,当极其盛,故曰大亨。
巽而耳目聪明,柔进而上行,得中而应乎刚,是以元亨。○以卦象、卦变、卦体释卦辞。
【原文】《象》曰:木上有火,鼎。君子以正位凝命。
【今注】此释《鼎》卦卦爻之象。○木上有火:《鼎》卦下巽上离,离为火在上,巽为木在下,木上有火燃烧,鼎烹饪之象。故为《鼎》。○正位凝命:此取象鼎形端正,故曰“正位”;鼎体稳重,故“凝命”。
【今译】《象传》说:木上有火燃烧,《鼎》卦之象。君子效此当正其所居之位,巩固所受之命。
(《鼎卦》的卦象是,巽木下离火上,为木上燃着火之表象,是烹饪的象征,称为鼎;君子应当像鼎那样端正而稳重,以此完成使命。)
【周易正义】《象》曰木上有火,鼎。君子以正位凝命。
[注]凝者,严整之貌也。鼎者,取新成变者也。“革去故”而鼎成新。“正位”者,明尊卑之序也。“凝命”者,以成教命之严也。
[疏]正义曰:“木上有火”,即是“以木巽火”,有亨饪之象,所以为鼎也。“君子以正位凝命”者,凝者,严整之貌也。鼎既成新,即须制法。制法之美,莫若上下有序,正尊卑之位,轻而难犯,布严凝之命,故君子象此以“正位凝命”也。
【子夏注】木上有火,爨鼎之道。治鼎者也,当圣人养贤使能也。君子正位守职,成圣人之命也。
【集解】《象》曰:木上有火,鼎。○荀爽曰:木火相因,金在其间。调和五味,所以养人。鼎之象也。
君子以正位凝命。○虞翻曰:君子谓三也。鼎五爻失正,独三得位,故以正位凝成也。体姤,谓阴始凝,初巽为命,故“君子以正位凝命”也。
【朱熹注】《象》曰:木上有火,鼎,君子以正位凝命。○鼎,重器也,故有正位凝命之意。凝,犹至道不凝之凝,《传》所谓「协于上下,以承天休」者也。
【原文】初六,鼎颠趾,利出否。得妾以其子,无咎。
《象》曰:「鼎颠趾」,未悖也。「利出否」,以从贵也。
【今注】“利出否”古人多解,所谓“利出否”即利逐其妇,“出妇”正与“得妾”对文。帛《易》之《否》卦作“妇”,可证古“妇”、“否”二字互通,出,斥逐。以,及。○鼎颠趾:鼎足被颠到。末悖:初六失位而“颠趾”,故“不悖”。“悖”,逆乱。○以从贵:初六之阴以顺从阳之贵。
【今译】初六:鼎颠倒其足,这象征宜斥逐其妇(有利于清除坏人)。得妾及子,无咎灾。
(烹饪食物的鼎足颠翻,却顺利地倒出了鼎中陈积的污秽之物;就好像娶妾可以生子一样,不会发生灾祸。)
《象传》说:“鼎足颠倒”,不为悖理。“宜于逐斥妇人”,顺从贵人。
(“烹饪食物的鼎足颠翻”,看似反常,实则不然;“却顺利地倒出了鼎中陈积的污秽之物”,便于除旧布新,反常的现象得以向好的方面转化。)
【周易正义】初六:鼎颠趾,利出否,得妾以其子,无咎。
[注]凡阳为实而阴为虚,鼎之为物,下实而上虚。而今阴在下,则是为覆鼎也,鼎覆则趾倒矣。否谓不善之物也。取妾以为室主,亦“颠趾”之义也。处鼎之初,将在纳新,施颠以出秽,得妾以为子,故“无咎”也。
[疏]正义曰:“鼎颠趾”,趾,足也。凡阳为实而阴为虚,鼎之为物,下实而上虚。初六居鼎之始,以阴处下,则是下虚上实,而鼎足倒矣,故曰“鼎颠趾”也。“利出否”者,否者不善之物,鼎之倒趾,失其所利,鼎覆而不失其利,在於写出否秽之物也,故曰“利出否也”。“得妾以其子,无咎”者,妾者侧媵,非正室也。施之於人,正室虽亡,妾犹不得为室主。妾为室主,亦犹鼎之颠趾,而有咎过。妾若有贤子,则母以子贵,以之继室,则得“无咎”,故曰“得妾以其子,无咎”也。
《象》曰:“鼎颠趾”,未悖也。
[注]倒以写否,故未悖也。
[疏]正义曰:“未悖也”者,倒趾以出否,未为悖逆也。
“利出否”,以从贵也。
[注]弃秽以纳新也。
[疏]正义曰:“以从贵”者,旧,秽也。新,贵也。弃秽纳新,所以“从贵”也。然是去妾之贱名而为室主,亦从子贵也。
【子夏注】下鼎趾也,上应顚也。治鼎之道,用鼎之始也。应涤覆否,顚之利也。妾本下也,而以孚升士,虽贱而才贵。火上从而致其新也。可无咎矣。夫制者,有位而从权,虽反可也。
【集解】初六:鼎颠趾,○虞翻曰:趾,足也。应在四。大壮震为足,折入大过。大过,颠也。故“鼎颠趾”也。
利出否。得妾以其子,无咎。○虞翻曰:初阴在下,故“否”。利出之四,故曰“利出”。兑为妾,四变得正成震。震为长子,继世守宗庙,而为祭主。故“得妾以其子,无咎”矣。
《象》曰:鼎颠趾,未悖也。○荀爽曰:以阴承阳,故“未悖也”。
利出否,以从贵也。○虞翻曰:出初之四,承乾五,故“以从贵也”。
【朱熹注】初六,鼎颠趾,利出否,得妾以其子,无咎。○居鼎之下,鼎趾之象也,上应九四则颠矣。然当卦初,鼎未有实,而旧有否恶之积焉,因其颠而出之,则为利矣。得妾而因得其子,亦犹是也。此爻之象如此。而其占无咎,盖因败以为功,因贱以致贵也。
《象》曰:「鼎颠趾」,未悖也。「利出否」,以从贵也。○鼎而颠趾,悖道也。而因可出否以从贵,则未为悖也。从贵,谓应四,亦为取新之意。
【原文】九二,鼎有实,我仇有疾,不我能即,吉。
《象》曰:「鼎有实」,慎所之也。「我仇有疾」,终无尤也。
【今注】实,充实。仇,匹、配、妻子。古代称理想的妻子为妃,不称心的妻子为仇。即,接近。○慎所之:所之,所往。此指移动。终无尤:因九二居中而有中德故最终无过尤。
【今译】九二:鼎中有食,我妻有病,不能接近我,吉利。
(鼎中盛满了烹饪的食物,好比一个人有才干;我的对立面嫉妒我,却不能把我怎么样,是吉祥的。)
《象传》说:“鼎中有食物”,当慎于搬动。“我妻有病”,最终无过尤。
(“鼎中盛满了烹饪的食物,好比人有才干”,应该谨慎行事,不要走错方向;“我的对立面嫉妒我”,但因无隙可乘,故终将无所怨尤。)
【周易正义】九二:鼎有实,我仇有疾,不我能即,吉。
[注]以阳之质,处鼎之中,有实者也。有实之物,不可复加,益之则溢,反伤其实。“我仇”,谓五也。困於乘刚之疾不能就我,则我不溢,得全其吉也。
[疏]正义曰:实谓阳也。仇是匹也。即,就也。九二以阳之质,居鼎之中,“有实”者也,故曰“鼎有实”也。有实之物,不可复加也。加之则溢,而伤其实矣。六五我之仇匹,欲来应我,“困於乘刚之疾不能就我,则我不溢”而“全其吉”也,故曰“我仇有疾,不我能即,吉”。
《象》曰:“鼎有实”,慎所之也。
[注]有实之鼎,不可复有所取。才任巳极,不可复有所加。
[疏]正义曰:“慎所之”者,之,往也。自此巳往,所宜慎之也。
“我仇有疾”,终无尤也。
[疏]正义曰:“终无尤也”者,五既有乘刚之疾,不能加我,则我“终无尤也”。
【子夏注】刚以中应而承其实,任之重者矣。四以近权,恶我专任,怨偶敌我,不可以不愼其所行。然九四之覆,餗正无几矣。岂暇谋我哉。获其终吉也矣。
【集解】九二:鼎有实,我仇有疾,不我能即,吉。○虞翻曰:二为实,故鼎有实也。坤为我,谓四也。二据四妇,故相与为仇。谓三变时四体坎,坎为疾,故“我仇有疾”。四之二历险,二动得正,故“不我能即,吉”。
《象》曰:鼎有实,慎所之也。○虞翻曰:二变之正,艮为慎。
我仇有疾,终无尤也。○虞翻曰:不我能即吉,故“终无无尤也”。
【朱熹注】九二,鼎有实,我仇有疾,不我能即,吉。○以刚居中,鼎有实之象也。我仇,谓初,阴阳相求而非正,则相陷于恶而为仇矣。二能以刚中自守,则初虽近,不能以就之,是以其象如此。而其占为如是,则吉也。
《象》曰:「鼎有实」,慎所之也。「我仇有疾」,终无尤也。○有实而不慎其所往,则为仇所即,而陷于恶矣。
【原文】九三,鼎耳革,其行塞,雉膏不食,方雨亏悔,终吉。
《象》曰:「鼎耳革」,失其义也。
【今注】革、去。塞、闭塞,此指移动困难。雉膏、用雉肉做的美味的食品。方、一会儿、刚刚。亏,毁,少。悔,晦、阴云。亏悔指阴云散去。○失其义:九三处巽木之极,与上离火相遇,木火太过,则失去烹饪之宜。义,宜。
【今译】九三:鼎耳丢失,移动鼎困难,美味的雉膏不能食用,天刚下雨点,阴云又散去,终将得吉。
(鼎器的耳部发生了变化,无法将插杠插入鼎耳移鼎,精美的野鸡肉不能得到无法食用;待到阴阳调和,润雨出现才能消释悔恨,最终还可以获得吉祥。)
(鼎耳脱落,外出打猎有无阻碍?家里野鸡肉留着不吃,天正下雨,倒霉。结果吉利。)
《象传》说:“鼎耳变形”,使鼎失去烹饪之义。
(“鼎器的耳部发生了变化”,鼎无法移动,也就失去了它虚中纳物的意义。)
【周易正义】九三:鼎耳革,其行塞,雉膏不食。方雨亏悔,终吉。
[注]“鼎”之为义,虚中以待物者也。而三处下体之上,以阳居阳,守实无应,无所纳受。耳宜空以待铉,而反全其实塞,故曰“鼎耳革,其行塞”,虽有雉膏,而终不能食也。雨者,阴阳交和,不偏亢者也,虽体阳爻,而统属阴卦。若不全任刚亢,务在和通,“方雨”则悔亏,终则吉也。
[疏]“九三鼎耳革”至“终吉”。○正义曰:“鼎耳革其行塞”者,“鼎”之为义,下实上虚,是空以待物者也。“鼎耳”之用,亦宜空以待铉。今九三处下体之上,当此鼎之耳,宜居空之地,而以阳居阳,是以实处实者也。既实而不虚,则变革鼎耳之常义也。常所纳物受铉之处,今则塞矣,故曰“鼎耳革,其行塞”也。“雉膏不食”者,非有体实不受,又上九不应於己,亦无所纳,虽有其器,而无所用,虽有雉膏,而不能见食也,故曰:“雉膏不食。”“方雨亏悔,终吉”者,“雨者,阴阳交和,不偏亢者也。虽体阳爻,而统属阴卦。若不全任刚亢,务在和通”,方欲为此和通,则悔亏而终获吉,故曰“方雨亏悔,终吉”也。
《象》曰:“鼎耳革”,失其义也。
[疏]正义曰:“失其义也”者,失其虚中纳受之义也。
【子夏注】尊柔非应,而革于四,鼎耳所以待实而将用也。革则我道不通也。雉膏焉得而食哉。夫君子之修徳,用其知也,欲其效也,无已知以应,不能进也,安得其任哉。失修德之义也。当鼎新主,耳目聦眀,以柔徳接之,独见以进则悔亏而终吉也。
【集解】九三:鼎耳革,其行塞,雉膏不食。○虞翻曰:动成两坎,坎为耳,而革在乾,故“鼎耳革”。初四变时,震为行。鼎以耳行,伏坎震,折而入乾,故“其行塞”。离为雉,坎为膏。初四已变,三动体颐。颐中无物,离象不见,故“雉膏不食”。
方雨,亏悔,终吉。○虞翻曰:谓四已变,三动成坤。坤为方,坎为雨,故曰“方雨”。三动亏乾,而失位悔也。终复之正,故“方雨,亏悔,终吉”也。
《象》曰:鼎耳革,失其义也。○虞翻曰:鼎以耳行。耳革行塞,故失其义也。
【朱熹注】九三,鼎耳革,其行塞,雉膏不食,方雨亏悔,终吉。○以阳居鼎腹之中,本有美实者也。然以过刚失中,越五应上,又居下之极,为变革之时,故为鼎耳方革,而不可举移。虽承上卦文明之腴,有雉膏之美,而不得以为人之食。然以阳居阳,为得其正,苟能自守,则阴阳将和,而失其悔矣。占者如是,则初虽不利,而终得吉也。
《象》曰:「鼎耳革」,失其义也。
【原文】九四,鼎折足,覆公餗,其形渥,凶。
《象》曰:「覆公餗」,信如何也。
【今注】餗su,是一种糁与笋做成的八珍菜粥。形渥wo,沾濡zhanru(沾湿)之貌。○信如何:九四阳刚为鼎中之实,故今将食物倒出,怎么样呢?信,实。
【今译】九四:鼎足折断,八珍菜粥倾倒出来,沾濡了四周,凶。
(鼎的足折断了,王公鼎里的粥饭倾倒出来了,鼎身被玷污,凶险。)
《象传》说:“鼎中菜粥倾泼出”,其食物如何?
(“王公鼎里的粥饭倾倒出来了”,哪里还有什么信誉可言呢!)
【周易正义】九四:鼎折足,覆公餗,其形渥,凶。
[注]处上体之下而又应初,既承且施,非巳所堪,故曰“鼎折足”也。初已“出否”,至四所盛,则巳絜矣,故曰“覆公餗”也。渥,沾濡之貌也。既“覆公餗”,体为渥沾,知小谋大,不堪其任,受其至辱,灾及其身,故曰“其形渥,凶”也。
[疏]“九四鼎折足”至“其形渥凶“。○正义曰:“鼎折足,覆公餗”者,餗,糁也。八珍之膳,鼎之实也。初以“出否”,至四所盛,故当馨絜矣,故以“餗”言之。初处下体之下,九四处上体之下,上有所承而又应初,下有所施,既承且施,非己所堪,故曰“鼎折足”。鼎足既折,则“覆公餗”也。“渥,沾濡之貌也。既覆公餗”,体则渥霑也。施之於人,知小而谋大,力薄而任重,如此必受其至辱,灾及其身也,故曰“其形渥,凶”。
《象》曰:“覆公餗”,信如何也。
[注]不量其力,果致凶灾,信之如何?
[疏]正义曰:“信如何也”者,言不能治之於未乱,既败之后,乃责之云:不量其力,果致凶灾,灾既及矣,信如之何也?言信有此不可如何之事也。
【子夏注】以不中之才当鼎食之宠,事上与下,力何任焉,折足者矣。非唯足折,亦亏公任也。公任亏则受凶。渥者,形濡什而不胜也。非所任而任,以至于此,信有凶矣,如之何哉。
【集解】九四:鼎折足,覆公餗,其刑渥,凶。○虞翻曰:谓四变时震为足,足折入兑故“鼎折足”。兑为刑。渥,大刑也。鼎足折,则公餗覆。言不胜任。象入大过死,凶。故“鼎足折,覆公餗,其刑渥,凶”。○《九家易》曰:鼎者,三足一体,犹三公承天子也。三公谓调阴阳,鼎谓调五味。足折餗覆犹三公不胜其任,倾败天子之美。故曰“覆餗”也。
案:餗者,雉膏之属。公者,四为诸侯,上公之位,故曰“公餗”。
《象》曰:覆公餗,信如何也。○《九家易》曰:渥者,厚大,言罪重也。既覆公餗,信有大罪。刑罚当加,无可如何也。
【朱熹注】九四,鼎折足,覆公餗,其形渥,凶。○晁氏曰「形渥」,诸本作「刑屋刂」,谓重刑也。今从之。九四居上,任重者也,而下应初六之阴,则不胜其任矣。故其象如此,而其占凶也。
《象》曰:「覆公餗」,信如何也!○言失信也。
【原文】六五,鼎黄耳金铉,利贞。
《象》曰:「鼎黄耳」,中以为实也。
【今注】黄耳,黄铜作的鼎耳。金铉,用青铜作的鼎耳上吊环。中以为实:六五居中谓“中”,鼎铉为“实”。此指鼎耳中虚而能受铉。
【今译】六五:鼎有黄耳,金铉,利于守正。
(鼎耳和鼎盖横杠都用铜制成。吉利的占问。)
(鼎配上黄色的鼎耳,插上坚固的扛鼎之器,利于坚守正道。)
《象传》说:“鼎有黄色的耳”。鼎中虚可以受铉之实。
(“鼎配上黄色的鼎耳”,是由于六五爻居中,自然可获得实惠。)
【周易正义】六五:鼎黄耳金铉,利贞。
[注]居中以柔,能以通理,纳乎刚正,故曰“黄耳金铉,利贞”也。耳黄,则能纳刚正以自举也。
[疏]正义曰:黄,中也。金,刚也。铉所以贯鼎而举之也。五为中位,故曰“黄耳”。应在九二,以柔纳刚,故曰“金铉”。所纳刚正,故曰“利贞”也。
《象》曰:“鼎黄耳”,中以为实也。
[注]以中为实,所受不妄也。
[疏]正义曰:“中为实也”者,言六五“以中为实,所受不妄也”。
【子夏注】文而虚中,待铉以载也,故能应刚而任重之矣。尊柔以能,利而得正也。
【集解】六五:鼎黄耳,金铉,利贞。○虞翻曰:离为黄,三变坎为耳,故“鼎黄耳”。铉谓三,贯鼎两耳。乾为金。故“金铉”。动而得睚,故“利贞”。干宝曰:凡举鼎者,铉也;尚三公者,王也;金喻可贵,中之美也,故曰“金铉”。铉鼎得其物,施令得其道,故曰“利贞”也。
《象》曰:鼎黄耳,中以为实也。○陆绩曰:得中承阳,故曰“中以为实”。宋衷曰:五当耳中,色黄,故曰“鼎黄耳”。兑为金,又正秋,故曰“金铉”。公侯,谓五也,上尊故玉,下卑故金。金和良,可柔屈,喻诸侯顺天子。
【朱熹注】六五,鼎黄耳、金铉,利贞。○五于象为耳,而有中德,故云黄耳。金,坚刚之物。铉,贯耳以举鼎者也。五虚中以应九二之坚刚,故其象如此,而其占则利在贞固而已。或曰,金铉以上九而言,更详之。
《象》曰:「鼎黄耳」,中以为实也。
【原文】上九,鼎玉铉,大吉,无不利。
《象》曰:玉铉在上,刚柔节也。
【今注】玉铉,用玉石作成的弦。○玉铉在上:玉“铉”在上爻。刚柔节:上九以阳居阴,下与六五之阴相比,刚而能柔,刚柔节制而适宜。
【今译】上九:鼎有玉铉,大吉,无不利。
(鼎配上玉制的鼎杠,十分吉祥,不会有什么不利。)
《象传》说:“鼎的玉铉”在上,刚柔相互节制。
(玉制的鼎杠高处上方,表明刚柔相济,互相调节。)
【周易正义】上九:鼎玉铉,大吉,无不利。
[注]处鼎之终,鼎道之成也。居鼎之成,体刚履柔,用劲施铉,以斯处上,高不诫亢,得夫刚柔之节,能举其任者也。应不在一,则应所不举,故曰“大吉,无不利”也。
[疏]正义曰:“鼎玉铉”者,玉者,坚刚而有润者也。上九居鼎之终,鼎道之成,体刚处柔,则是用玉铉以自举者也,故曰“鼎玉铉”也。“大吉,无不利”者,应不在一,即靡所不举,故得“大吉”而“无不利”。
《象》曰:玉铉在上,刚柔节也。
[疏]正义曰“刚柔节”者,以刚履柔,虽复在上,不为《乾》之“亢龙”,故曰“刚柔节”也。
【子夏注】刚上而尊,贤助以载鼎也。玉铉者,贵于金而不当用也。刚能聦逹,茍柔奉之巽,而以顺得其节矣。器大治矣,故大吉而无不利也。
【集解】上九:鼎玉铉,大吉,无不利。○虞翻曰:铉谓三,乾为玉铉。体大有上九:“自天右之。”位贵据五,三动承上,故“大吉,无不利”。谓三亏悔,应上成未济。虽不当位,六位相应,故“刚柔节”。《彖》曰:“巽,耳目聪明”,为此九三发也。○干宝曰:玉又贵于金者。凡烹饪之事,自镬升于鼎。载于俎,自俎入口。馨香上达,动而弥贵,故鼎之义,上爻愈吉也。鼎主烹饪,不失其和。金玉铉之,不失其所。公卿仁贤,天王圣明之象也。君臣相临,刚柔得节。故曰“吉无不利”也。
《象》曰:玉铉在上,刚柔节也。○宋衷曰:以金承玉,君臣之节。上体乾为玉,故曰“玉铉”。虽非其位,阴阳相承,刚柔之节也。
【朱熹注】上九,鼎玉铉,大吉,无不利。○上于象为铉,而以阳居阴,刚而能温。故有玉铉之象,而其占为大吉,无不利。盖有是德,则如其占也。
《象》曰:玉铉在上,刚柔节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