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中院全国禁售令发出又撤销,红牛之争剧情再反转

一个地级市人民法院做出的裁定,左右着“两只红牛”在全国市场的销售权之争

文|《财经》记者 马霖 方硕 实习生 沙莎 

编辑|余乐

泰国天丝集团与华彬集团近日爆出新诉讼,给双方的“红牛之争”再添变数。

10月29日,北京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天丝集团与华彬集团在中国设立的合资公司,下称“北京红牛”)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要求天丝集团停止在中国市场销售“红牛安奈吉饮料”与“红牛维生素风味饮料”,同时要求枣庄当地的一家经销商停止在中国销售北京红牛生产的“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外的其他红牛饮料。

北京红牛申请行为保全当日,枣庄中院即向天丝集团和同为被申请人的经销商下达了行为保全裁定,禁止它们继续销售相关产品。但在不久后的11月13日,经天丝集团申诉并举行听证,该法院又撤销了这项禁止销售的裁定。

广东新东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永亮律师对《财经》记者表示,在短短的15天之内,同一个合议庭作出截然相反两种裁判意见,这种情形是少见的。

对此,一位枣庄中院人士向《财经》记者解释称,由于天丝集团是泰国公司,立案时没有联系上,下达行为保全裁定后天丝集团主动联系枣庄中院,之后中院根据案情作出了解除保全的裁定。

在此次枣庄案件之前,围绕着红牛品牌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华彬与天丝之间已经打了四年多的官司。截至目前,涉及天丝集团与合资公司北京红牛的相关诉讼纠纷案件累计达30余件,分布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北京、浙江、黑龙江、广东等地法院,山东省枣庄中院案件是一起在新管辖地起诉的案件。

枣庄中院此次关于行为保全的裁定,是目前天丝与华彬在一系列关于“红牛”品牌的诉讼中首个被下达行为保全裁定的案例。如果行为保全裁定没有撤销,该“销售禁令”将具有强制性。

枣庄中院最新下发的民事裁定书显示,10月29日作出行为保全民事裁定后,北京红牛已申请广东、云南、新疆等多省市场监管部门协助执行该裁定,并责令辖区内商家立即下架天丝的红牛产品。11月13日作出的新裁定意味着天丝集团不再受此“销售禁令”的限制。

就此次裁定和诉讼,一位北京红牛人士向《财经》记者表示,关于诉讼细节暂不回应。这位人士同时表示,“目前中国红牛公司还在开业,并有权主张作为经营主体的相关权利。”

天丝集团在发给《财经》记者的声明中表示:“严彬先生曾通过捏造事实、有意欺骗的方式误导山东省某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错误的行为保全裁定……天丝集团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对‘红牛’系列商标、专利的合法权属后,经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实已经撤销和纠正了针对我方合法授权产品的行政文书及行为,依法维护了经营秩序。”

红牛之争为何“下沉”至枣庄?

对消费者来说,红牛这个品牌名称已经成为能量饮料的代名词。这款饮料的创始人是泰国天丝集团创始人、泰籍华人许书标。他于20世纪70年代研发出红牛功能性饮料之后,通过在当地市场与合作伙伴组建合资公司的方式,将这款饮料迅速推向了亚洲市场和欧美市场。

据悉,泰国天丝集团于20世纪90年代把红牛引入中国,1993年成立海南红牛公司,后于1995年12月与华彬集团以及第三方在中国设立合资公司北京红牛,并许可授予北京红牛使用红牛商标,天丝集团作为控股股东委派华彬集团创始人严彬出任北京红牛法定代表人。红牛品牌在全球快速发展,也促进了在中国的发展,短短几年就成为中国家喻户晓的知名品牌。

但双方20多年的合作在过去几年戛然而止,关系从互信跌落至对峙。依据天丝集团的说法,2016年10月6日,天丝集团与北京红牛关于“红牛”系列商标许可使用关系到期,2018年9月29日合资公司经营到期,天丝集团决定不再与华彬集团续约。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亦显示,双方的合资公司北京红牛的营业期限是2018年9月29日。据此,天丝集团认为,以合资公司作为行为保全的申请人并不适格。不过网站显示,合资公司北京红牛依然是开业状态。

红牛在全球创造了数以千亿美元的财富,在中国一年销售额达200亿元以上,可能没有人愿意轻易放弃如此巨大的利益。天丝和华彬“分手”后,双方都仍在销售“红牛”产品,同时为争夺品牌的所有权打起了一系列官司。

天丝集团从2019年起陆续在中国推出了“红牛安奈吉饮料”与“红牛维生素风味饮料”。“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则为华彬一方目前在销售的红牛饮料,也是由北京红牛这家合资公司20年间一直在中国市场上销售的产品。双方在法庭上胶着的这几年,市场上还出现了很多假冒红牛饮料,扰乱了市场秩序。

一个疑问是,红牛在全国各地都有销售,华彬集团和北京红牛为何选择枣庄作为案件审理地?

陈永亮律师也提出这一问题,天丝集团和北京红牛在北京、广东等地有几十件正在进行的诉讼案件,销售红牛饮料同类产品的也远不止滕州银座商城有限公司薛城分公司一家,北京红牛完全可以就近在已受理纠纷的法院提起诉讼,为何舍近求远,以滕州银座商城有限公司薛城分公司有销售行为为由,将其作为被告之一,从而使枣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最终使枣庄法院对天丝集团和北京红牛这两个异地公司是否存在侵权的行为进行审理?

另一位负责知识产权及民事案件的律师告诉《财经》记者,涉及不正当竞争、商标专利等各类侵权的民事案件,一般采用被告所在地法院,或者是侵权行为地或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上述地区法院都有管辖权。在这次红牛枣庄案件中,被申请人在枣庄当地有业务,被申请人之一是当地经销商,因此枣庄中院接手审理是合法的。如果没有管辖权,一般会直接移送到其他法院审理。

与此次枣庄中院案件相似的是另一起发生在2019年的案件。当时,北京红牛及其关联公司以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为由,在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天丝公司生产商提起诉讼,当时同样提出了行为保全的申请。举行听证后,佛山中院未做出行为保全的裁定,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15天内发生了什么

此次双方新诉讼中涉及的“诉讼行为保全裁定”,是指为避免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或进一步损害,法院依据申请,对相关当事人的侵害或有侵害之虞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

上述接近天丝集团的人士告诉《财经》记者,29日当天法院收到申请就下达了“销售禁令”,后有个别工商选定了当地经销商,对他们的库存商品进行查封,“这一流程过快,下达裁定,没有任何听证、质证、辩论程序,无法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下达行为保全裁定的民事裁定书中,枣庄中院表示,根据北京红牛提交的一份《协议书》(下称“50年协议”),股东各方一致同意只有合资公司有权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红牛饮料;双方在未得到其他合资方书面同意或许可之前,均不得在中国境内生产或承包给其它公司生产或销售红牛饮料同类产品,合同有效期50年。据此,法庭认为,天丝集团在中国销售红牛产品,侵害了合资公司的权益,要求天丝集团停止销售行为。

在撤销前次裁定的裁定书中,枣庄中院表示,法院于10月29日作出行为保全民事裁定后,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时与本院取得联系并提供了授权手续及联系方式,且经复议听证查明,立案前,天丝北京红牛在多地已发生多起诉讼或其他案件,且与本案可能存在关联;自10月29日作出行为保全民事裁定以来,北京红牛已申请广东、云南、新疆等多省市场监管部门协助执行该裁定并责令辖区内商家立即下架案涉产品。鉴于此,行为保全民事裁定据以作出的“情况紧急”状态已消除,继续采取禁止申请人生产销售的行为保全措施已失去紧迫性和必要性。

对于上述解释,陈永亮律师认为:“多省市场监管部门协助执行原保全裁定,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市监部门都在协助执行,根本得不出‘情况紧急状态已经消除,保全措施已经失去紧迫性和必要性’的结论,而且,解除裁定生效后,市场上的销售行为没有被禁止,又恢复到原来的状态,是否又会产生新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呢?”

他表示,一般情况下,针对复议作出的裁定书中,通常会对申请人提的复议理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和评述,但本裁定中,主要是围绕“红牛维他命公司申请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协助执行”的内容进行说理。

在针对复议作出的裁定书中可以看到,天丝集团在复议时提出了涉案的“50年协议”不具有真实性等理由,不过裁定书中未针对这些理由进行说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陈永亮律师表示,本案中,法院是依据“(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的规定作出裁定的。

据《财经》记者了解,此次诉讼行为保全的裁定及撤销不影响实体诉讼的结果是胜诉或败诉。

枣庄中院回复《财经》记者,行为保全属于诉讼中的行为,如果原告不撤诉,按照法律程序之后双方会进入诉讼程序。

中泰红牛“50年协议”之争

此次枣庄中院受理红牛案,关键证据是一份关于合资公司存续时长的“50年协议”。这份协议也是华彬与天丝在一系列官司中最关键的争议点。

前述北京红牛人士也对《财经》记者表示:“红牛世纪之争不仅是商标问题,‘50年协议’是双方合作的宪章性文件,我们会据此争取应有的权利。”

按照北京红牛及华彬集团的主张,这份“50年协议”是在1995年由华彬、天丝,以及其他合资方——中国食品工业总公司、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签署的。协议中规定,签约各方一致同意只有天丝和华彬的合资公司(当时暂定名为中泰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有权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红牛饮料;双方在未得到其他合资方书面同意或许可之前,均不得在中国境内生产或承包给其它公司生产或销售红牛饮料同类产品,合同有效期50年。彬集团认为基于这份文件,天丝集团不延续合资公司并开始经营自己的红牛产品是重大违约。

上述北京红牛人士表示,目前中国红牛(北京红牛)已经在2018到2019年间陆续拿到“50年协议书”上除泰国天丝外其他三方的盖章确认函,确认函确认的核心信息是:“50年协议”具有真实性;1998年合资公司股东变化后的新股东(合资公司现任股东)北京市怀柔区乡镇企业总公司,也向北京红牛提供了“知悉50年协议并愿意接受该承诺的约束”的确认函。北京红牛主张,根据这份协议,中国公司至少有权在中国境内独家经营红牛饮料50年,至2045年11月。

但是,在多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天丝公司均否认了“50年协议”的真实性与有效性。天丝集团认为,按照20世纪90年代中国的合资法规定,经营许可协议需在当地工商、经贸委备案批准后协议才能生效,而华彬拿出的“50年协议”没有经过严格备案批准程序,虽有各方签字,但这份协议中并无加盖公章。因此即使“50年协议”存在过,它也只是一个公司成立到开始经营之前的意向性文件,后被正式法律文件覆盖,没有法律效力,也没有形成对双方的约束力。

天丝集团提到的正式法律文件是另一份“30年协议”。“30年协议”规定“合营期限为30年”。“30年协议”与“50年协议”上显示的签署日期均为1995年11月10日,不同之处在于,“30年协议”明确了合同签署地是广东省深圳市,且具备各方签字及公章,并经由当时的广东省工商经贸委备案生效。

1998年,协议四方对“30年协议”进行了变更,将合资时间变更为20年。天丝集团称,2018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一份裁决,确认了北京红牛这家合资公司的经营许可期限为20年。目前合资公司北京红牛还在营业状态,合资公司存续相关诉讼也在进行中。

就“50年协议”是否有效力,以及“30年协议”能否覆盖“50年协议”这些问题,前述知识产权及民事律师向《财经》记者表示,一般情况下,判定法律证据的效力,要看具体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每一项证据在诉讼过程当中,都要从上述三性去论证。

首先,证据中涉及的复印件,需要在庭审时出示原件,并核实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这是真实性考察的一个体现。同时,证据讲究证据链,而非单一证据,证据论述的是双方是否存在合作的客观事实。法律界的主流观点是,在某些情况下,即便没有原件,也会采纳复印件作为证据,因为它也体现了双方合作的客观事实。

这位律师也强调,在“红牛案”中,只有原告、被告及双方律师了解最充分的细节,外界无法就公开信息作出定论,最终要看法院如何对证据作出解释。

华彬集团和天丝集团商标权属方面的关系也在进行当中。2019年11月2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北京红牛关于“红牛”系列商标由北京红牛单独或共同所有的诉讼请求,北京红牛提出上诉,目前判决尚未生效,案件还在二审阶段。

为预防失去红牛品牌的影响,此前华彬集团已经在积极投入战马能量饮料品牌及其他饮料的生产推广。一位食品饮料行业人士向《财经》记者表示,现在天丝集团和华彬集团要在终端市场正面竞争,争夺终端网点、货架陈列资源,在营销、客户关系方面建立各自的优势,未来会愈发争锋相对。

与此同时,天丝集团从2019年开始也在加深与新合作伙伴和经销商的合作。据《财经》记者了解,目前双方有共用的经销商,天丝集团对经销商要求不得销售涉嫌商标侵权的产品,华彬集团对经销商则有排他销售的要求。一些原经销商会成立新公司,通过不同的法律主体分别做中泰两方的红牛代理,天丝集团也在开发新经销商和扶持小经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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