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将面临更多主体的竞争
公益慈善领域的政府购买服务一般来说以社会组织承接为主,2021年以后,这一局面或将发生改变。
1月18日,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残联联合发布的《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外公布。
《指导意见》虽然只是针对精神障碍社区康复工作,但其中却提到了六类承接主体,包括: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
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文件中包含了如此多的承接主体,是前所未有的,从中传递出的信号十分值得研究。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体究竟包括哪些?
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发布的《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规定的是: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主要是社会组织、企业这两类,虽然规定中有“等”,但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2017年,民政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中国残联发布的《关于加快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的意见》,提出要搭建跨部门合作机制和开放式服务平台,引导和激励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社区组织、家庭和个人参与服务。
但是在提到政府购买服务时只要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工作。”
此次发布的《指导意见》在关于承接主体的规定则明确包括六类,没有再用“等”来概述。包括:1、依法成立的企业;2、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3、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6、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
承接主体多了,意味着更多的竞争。
《指导意见》强调,要公开择优,动态调整。通过公开公平、竞争择优方式选择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购买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加强政府购买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的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形成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为了落实这一点,《指导意见》要求,承接主体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场地、设施、人员和康复服务的能力,掌握为精神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服务的知识和技能,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对具备资质、创办较早、运行良好、具有良好的工作基础和社会满意度高的承接主体,同时符合政府采购法单一来源使用情形的,购买工作可依法确定。
在实施方式上,可采用发放服务券、购买小时服务等形式,确定政府购买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的实施方式。服务对象既可以由民政、卫生健康、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认可的服务机构提供定期服务,也可以在托养机构、日间照料中心、康复中心、社会组织等社区设施内接受定点服务,或接受居家康复服务。
社会组织除了要面对企业的竞争,还要面对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具备条件的个人的竞争。
其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具有很强的竞争力。
社会组织有必要加强自身竞争力。《指导意见》也明确提出,要引导社会力量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提升医学康复、教育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等专业服务能力和水平,形成一批从事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的社会专业机构和组织。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广泛建立以精神科医师、社会工作者为核心,以护士、心理治疗师、心理咨询师、公共卫生医师、康复师、社区康复协调员及其他社区康复服务人员为重要专业力量的综合服务团队。
《指导意见》明确,各级民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和残联是政府购买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的购买主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
购买内容方面,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等不适合向社会力量购买或应当由行政事业单位直接提供的服务项目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事项可通过政府购买方式,逐步由社会力量承担:
1.精神康复专业训练和支持性服务。包括服药训练、生活技能训练、疾病与健康管理训练、社交技能训练、外展服务、辅助教育、就业支持、社会融合活动和相关第三方服务等。
2.机构疗养服务。主要包括利用不同类型的服务机构,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社区康复服务等。
具体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数量等要素,由购买主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并以签订服务合同的方式加以具体明确。
但从已经列出来的项目来看,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被进一步细化,意味着跟更多的服务内容被纳入到购买范围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