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经营中常见的行政处罚类型及案例分享

01

工商行政处罚类

01

涉嫌虚假宣传被行政处罚:

2015年10月30日,华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某加油站因涉嫌利用印刷品广告宣传单对其商业信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反《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下列方法,对其商业信誉或者商品的价格、质量、性能、用途、数量、规格、等级、成份及其含量、制造方式、制造日期、有效期、生产者、产地、销售服务等情况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管检查部分应当责任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工商部门据此决定责令公司加油站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02

未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照被行政处罚:

2016年3月29日,长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某加油站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经营。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同时工商部门鉴于该加油站在检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初次违法、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最后决定给予进行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02

安全监督处罚类

01

员工未按规定参加培训被行政处罚:

(1)2017年7月25日,宁德市安监局对辖区内某加油站进行日常安全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加油站两名新上岗员工培训教育学时不足72学时,违反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并根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2)2017年11月11日,临武县安监局对辖区内某加油站进行检查发现,该加油站存在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并依据该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02

未及时办理证照延期手续被行政处罚:

(1)2016年10月21日,龙海市安监局现场对公司某加油站进行检查,发现该加油站存在两项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

①消防验收意见书出具的油罐总容积与安全评价报告中的油罐总容积不符;

②未及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手续。因前述存在的违法问题无法保证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该加油站被依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并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2)2016年上半年,宜兴市安监局对辖区内某加油站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该加油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已过有效期,但该加油站未申请延期或换证手续仍继续对外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经营活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决定给予该加油站责令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人民币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03

设施设备未符合安全标准被行政处罚:

2017年3月30日,武汉市安监局对辖区内某加油站进行安全隐患专项排查,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加油站加油机防撞设施损坏、2号人孔井锈蚀严重等安全隐患问题。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罚款肆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辖区内另外一座加油站在检查中发现4号人孔井存在接地线断裂、静电接地报警仪故障等安全隐患问题,违反前述规定并依法对其罚款肆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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