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期存款能否作为质押的标的?

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该办法对定期存款的质押贷款进行了明确的规范和背书,定期存单可作为质押担保的标的物是没有疑问的,但活期存款并无对应的专用活期存单,对于活期存款能否作为质押的标的物实务中存在较大争议。笔者特就活期存款与定期存款的异同以及活期存款用于质押的可能性进行分析。

首先,存款是定期存款和活期存款的共同属性,我们有必要对何谓存款以及存款的法律性质是什么进行简单的解析。存款指存款人在保留所有权的条件下把资金或货币暂时转让或存储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或者是说把使用权暂时转让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或货币,是最基本也最重要的金融行为或活动,也是银行最重要的信贷资金来源。从法律层面上,存款人将货币使用权让渡给银行后,即获得了未来取回货币并获得一定利息(欧美国家存在零利率或负利率的情况,可能出现无利息的情况)的权利,而存单即是银行凭已办理储蓄业务发放的一种信用凭证,也是存款人的权利凭证,本质上是存款人对银行所享有的债权的凭证。

具体来说,存款分为两类,一类为定期存款亦称“定期存单”。银行与存款人双方在存款时事先约定期限、利率,到期后支取本息的存款,定期存款一般利息相对较高,如存款人提前取款将损失一定的利息收益。另一类即为活期存款,是无需任何事先通知,存款户可随时存取和转让的银行存款,活期存款的利息较低,权利凭证为存折或银行卡(鉴于实践中已普及银行卡,以下均以银行卡作为活期存款的权利凭证)。可以看出定期存款和活期存款仅存在期限、权利凭证(定期存款为定期存单,活期存款为银行卡)和利率上的差别,定期存款实际上就是限制取款期限的活期存款,二者在法律性质上并无本质的不同。

其次,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七十五条,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可以出质的权利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可以看出,《担保法》仅规定存款单作为权利凭证可以作为质押的标的,但对于存款单的具体形式《担保法》及司法解释中均未进一步予以阐释,同样并未限定仅“定期存单”可用于质押担保。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通过制定的《个人定期存单质押管理办法》亦仅明确了定期存单可用于银行质押贷款,对于活期存款能否进行质押贷款,同样未做出禁止性规定。

综上,从法律性质和法律规定上以活期存款进行质押贷款均无绝对的阻碍,以下笔者特从三个方面对活期存款质押的可行性予以论述:

一、存折或银行卡与定期存单一样,皆为存款人的权利凭证,具备可质押性,足以担保债权的实现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第二条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以下统称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个人定期存单作质押,从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到期由借款人偿还本息的贷款业务。第四条作为质押品的定期存单包括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单等具有定期存款性质的权利凭证。

定期存单之所以可以作为质押标的,原因是定期存单代表了存款人所享有的确定性的获得一定支付的权利,从性质上来说等同于支票、汇票等票据,尽管不具有无因性,但鉴于银行本身业务开展的严谨性,定期存单一经开出,即足以证明基础法律关系(即存款人存款)的事实客观存在,同时基于商业银行所受到的严密监管及存款准备金制度,定期存单的到期兑付也是具备足够的确定性的。同样,存折或银行卡在特定的时间也代表了存款人所享有的确定性的获得一定支付的权利,即特定时间活期账户内的存款金额是可以确定并查询的,并且与银行卡号绑定。基于活期存款灵活存取的特性,活期存款的兑付性也是能够保障的。

二、银行卡作为活期存款的权利凭证,同样具备可转移性,可完成权利凭证的交付和质权的设立

作为质押物,转移占有是保证质押权人的权利得以清偿的重要保证,也是质权成立的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汇票等出质的质权设立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在定期存单贷款的办理过程中,定期存单需要交付给贷款行保存,避免出质人私下提取存款。对于活期存款而言,尽管银行卡并非唯一的取款方式,但银行卡作为活期存款的凭证,同样可转移给贷款行保存,完成质权的设立流程,同时也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出质人随意提取存款,从而结合资金冻结的方式,保证贷款行的债权的实现。

三、活期存款可通过冻结资金的方式,避免质押物的流失,保证质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根据《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七条,凭预留印鉴或密码支取的存单作为质押时,出质人须向发放贷款的银行提供印鉴或密码;以凭有效身份证明支取的存单作为质押时,出质人应转为凭印鉴或密码支取,否则银行有权拒绝发放贷款。以存单作质押申请贷款时,出质人应委托贷款行申请办理存单确认和登记止付手续。存单开户行(以下简称存款行)应根据出质人的申请及质押合同办理存单确认和登记止付手续,并妥善保管有关文件和资料。定期存单因具有固定的兑付期限和存单号,可以通过存款行根据申请登记止付的方式,避免出质人在出质定期存单后进行挂失并于到期后冒领存款,保障了质权的实现。

活期存款没有固定的兑付期限,无法通过登记止付的方式予以禁止,但可借鉴法院执行的操作,在出质人以活期存款出质时,贷款行可通知存款行核实银行卡所对应账户内的存款数额并在金额足够的情况下冻结对应的款项,所冻结的款项仅在质押权到期且收到贷款人通知时方可解冻或支付给指定账户,同样可以保障质权的实现。

综上,笔者认为,结合冻结银行账户资金、转移银行卡等措施,活期存款同样可以作为质押权的标的,达到与定期存单质押同样的效果,足以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完整的实现。在资金流动性愈益重要的现在,打通活期存款质押的路径,能够避免企业将流动资金转存为定期存单后再行质押融资所带来的时间和费用损失,也使得企业对流动资金的使用更为快捷,释放企业闲置在账户上的现金资产。对于国家经济尾端的中小企业而言,也能推动资金规模较小、资金流比较紧张的中小企业的流动资金的周转,减低融资成本,助力中小企业更好的发展。

作者简介

达选梅

国浩天津办公室律师助理

达选梅,苏州大学法学硕士,主要从事金融、劳动、民商事相关诉讼、非诉讼等。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