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何帆律师:司机装货过程中受伤,谁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开始,原告受贵州XX公司指派到处拉货,2019年10月,原告受贵州XX公司指派到开阳县贵州XX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的货物。

2019年10月14日中午,原告在装车的过程中,因贵阳XX吊装有限公司的员工错误操作吊车,导致吊车的钩子将原告的眼球血淋淋的钩出来,原告的一只眼睛瞬间就没有了。原告受伤后,从2019年10月14日开始住院治疗。

贵阳何帆律师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并且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文件该文件3.18.6规定起重机作业应设专职信号指挥和司索人员,一人不得同时兼顾信号指挥和司索作业,被告没有配备信号指挥人员,具有严重的过错。

附:
代理观点
一、被告及被告员工存在重大过错

①被告员工在工作前情绪不稳定,根据法庭调查,被告员工在工作前情绪非常的不稳定,生活上的情绪带到工作中会严重影响工作的情绪;

②被告员工在开吊车的时候打电话,打电话导致被告司机注意力不集中,从而导致此次事故;

③之前约好将挂钩去下后需要原告比手指朝上的手势,并且喊可以起钩了,被告员工才能取钩,但原告和另外一个装车的汪朝海都没有比手势,都没有喊可以起钩,被告却将钩起了;

④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文件该文件3.18.6规定起重机作业应设专职信号指挥和司索人员,一人不得同时兼顾信号指挥和司索作业,被告没有配备信号指挥人员,具有严重的过错,另外,司索人员并不需要资质,什么人都可以做,被告没有配备司索人员,被告具有重大过错,王XX也不是做的司索人员的工作,王XX只是取挂钩,并没有做其他工作,去取钩也没有过错,也不需要相关资质,过错完全在于被告;

⑤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文件该文件3.18.6规定,作业前应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交底记录,被告没有交底记录,具有重大过错。

⑥王XX还没有取完挂钩,还没有离开安全位置,被告员工便将起重机起钩,具有重大过错。

二、第三人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在第三人处购买有保险,第三人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发生事故的地方是在道路上,并不是在一般的工地上,其他车辆也可以通行,第三人应当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原告尚有被扶养人需要扶养

原告有父母,现均已丧失劳动能力并且无其他生活来源,原告还有三个未成年子女,均需要扶养,被告应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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