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合同,法院以微信记录认定劳动关系!过年前后打算换工作?关于劳动合同这些事要知道

Q未签订劳动合同能用微信聊天记录确认劳动关系吗?事件回顾

江苏句容一对中年夫妻应聘某包装设计公司做纸箱,工作3个月,老板不仅未与他俩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也不支付工资。夫妻俩申请了劳动仲裁,但由于丈夫每次维权总以个人名义,仲裁委驳回了妻子的仲裁请求。妻子遂将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审理查明:根据陶某与公司负责人汪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的聊天内容,可以认定谭某亦在该公司工作及被拖欠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结合谭某其他工友的证人证言,双方形成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电子数据属于证据的一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电子数据包括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显然属于电子数据,故可作为证据使用。综上所述,法院对谭某诉请合理的部分予以支持,判决包装设计公司支付了工人谭某的相应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这一案例提醒我们,要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万一劳动权益遭到侵害,一定要保留相关的证据材料!

那么你知道:什么情况下,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哪些约定是无效的?快来看解答!有这些情形之一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单位就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了吗?社长提示,有这些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但是,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在劳动合同中这些约定是无效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主要靠履行劳动合同来完成。然而,凡是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就一定都有效吗?今天就来说说劳动合同中的哪些约定,其实是无效的!案例1达到平均业绩才有资格签合同?杜某入职时,公司没有立即跟他签订劳动合同,而是签订另外一份协议,约定:只有当杜某完成的3个月内的销售量达到公司员工平均水平时,公司才与其正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点评《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据此,用人单位只要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不能附加其他任何条件。本案中公司的条件无疑是违法的,且明显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公司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案例2无专业培训却有保密义务?小顾大学毕业后到一家文化传播公司应聘,公司以他缺乏工作经验、要指派师傅培养他为由,要求其必须签订5年期的劳动合同,而且不得提前离职,并在合同中约定每提前1年离职承担违约金1万元。小顾工作满2年后,因考取研究生要离职,公司要求他承担3万元违约金。点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情形只有两种:●一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服务期协议并约定违约金;●二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并约定违约金。因此,对于劳动法上的违约责任,用人单位切不可任意约定,超出法定范围约定违约金是不算数的。本案中,公司与小顾之间既未签订服务期协议也未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并不符合设置违约金的法定条件,因此,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无效,小顾离职时无需向该公司支付违约金。

案例3单位自设条件有效吗?乔某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合同约定:乔某担任公司总经理助理,期限3年;本合同可在任何一方提前1个月通知的前提下无需任何理由解除。公司根据当初的约定,向乔某发出解聘的书面通知时,乔某认为,当初劳动合同中关于“无需任何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约定无效,遂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撤销公司的解除决定,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点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单方解约只要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无需理由。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无权无理由辞退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劳动合同中关于任何一方“无需任何理由”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约定,显然是无效的,相应的,公司依据该约定辞退乔某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仲裁委支持了乔某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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