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纠纷(一)法定继承案件中的身份关系认定

本文是财富传承君之道的第177期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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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治的建设和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加剧,继承纠纷案件不断增加并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对于律师而言,在继承纠纷案件中,主要面临三大挑战——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的滞后性,继承纠纷案件本身的复杂性,及证据搜集的高难度。

现行《继承法》颁布于1985年4月10日,于198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至今已有34年的历史。在此期间,我国的社会生活面貌及家庭经济情况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继承法》已无法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导致《继承法》的规定与现实纠纷脱节,许多继承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难以在《继承法》中找到直接的法律依据。

继承纠纷案件的复杂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继承纠纷案件具有更加复杂的法律关系,包括遗赠扶养协议法律关系、遗嘱继承法律关系、法定继承法律关系等,很多情况下多种继承法律关系会在同一个继承案件中出现;其次,遗产形式具有多样性,除了《继承法》第三条规定的遗产范围之外,还包括一些新出现的遗产形式,包括有价证券、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以及有限公司的股东资格等;最后,由于重组家庭的存在,继承纠纷案件会涉及众多继承人。

证据对于民商事诉讼案件而言至关重要,在继承纠纷案件中更是如此。在继承纠纷案件中,证据对于认定身份关系、遗产性质和范围、遗嘱效力、遗产分配方式至关重要,但是由于受传统观念影响,又考虑到家庭关系的和睦,国人讳言生前订立遗嘱,一旦出现突发情况,就导致相关证据缺失严重,由此增加了律师搜集证据、处理继承纠纷案件的难度。

遗产继承纠纷案件存在诸多疑难问题,本文将主要探讨法定继承纠纷案件中的身份关系认定问题,后续将探讨遗产继承纠纷案件的其他疑难问题,敬请期待并与笔者共同探析。在继承纠纷案件中,法定继承案件占有较大比例,而身份关系认定在法定继承纠纷中极其重要,直接关系到继承纠纷能否立案进入诉讼程序以及继承人有无继承权。

一、身份关系清晰明确才能达到立案标准

根据2015年5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案件,实行立案登记制。也即,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四项必要的形式要件,人民法院就应当登记立案,不再进行实质审查。

但是,对于继承纠纷案件而言,尤其是法定继承纠纷案件,立案标准高于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并非简单的立案登记。在法定继承纠纷案件中,除了有明确的被告之外,还需要明确原告、被告及其他继承人的身份,只有在身份关系清晰明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会立案受理。

1.  原告和被告的身份必须在继承人的范围之内。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配偶、父母、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这里所指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根据《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根据《继承法》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法定继承纠纷案件中,只有在原告和被告都属于前述继承人(包括代位继承人)的前提下,法院才会立案受理。

2.  在继承纠纷案件的诉讼过程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因此,原告在起诉时,除证明自己的继承人身份,还需要向法院提交其他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  法定继承纠纷只能发生在继承人之间,必须明确继承人、被继承人、原告及被告相互之间的亲属关系。在原告提交的起诉材料中,必须有能够证明被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相关资料,特别是生卒证明材料。

二、如何调查收集身份关系方面的证据

既然认定身份关系如此重要,那么如何取得证明身份关系的证据就更是重中之重。由于身份关系具有多样性,因此认定身份关系的证据也存在不同形式。

1.  配偶关系的认定主要依靠《结婚证》、《户口簿》,但有特殊情况,就是事实婚姻的存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对于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相互之间享有继承权,对此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谢东辉、郑兆本诉陈世军等继承纠纷上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2年第3期)”。但是如何取得证明事实婚姻的证据,在实务当中比较困难,常见的证据是村委或街道办出具的关于男女双方长期共同生活的书面证明,此外还可前往当地档案馆调取被继承人的档案资料,其中可能会保存有被继承人婚姻关系的相关资料。

2.  父母、子女关系的认定主要依靠《出生证明》、《户口簿》、《亲子关系鉴定意见》,但对于重组家庭而言,需要考虑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存在扶养关系。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存在三种情形,即:继父母抚养了继子女(单向)、继子女赡养了继父母(单向)、继父母抚养了继子女而继子女又赡养了继父母(双向)。对此,可参考典型案例:(2017)沪0110民初24099号、(2017)粤0104民初1638号、(2016)川07民终419号等。在(2017)沪0110民初24099号案例中,法院认为被继承人再婚时,继子女尚未成年且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同时在成年后对被继承人生前有照顾并参与办理后事,可以认为继子女与被继承人之间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关系,可作为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继承。在(2017)粤0104民初1638号案例中,法院认为虽然继子女未成年,也未与被继承人共同居住,但被继承人承担支付抚养费用的,继子女有继承权。在(2016)川07民终419号案例中,法院认为成年继子女对继父在精神上予以了慰藉,生活上予以照顾,并在继父生病、病危时尽了特殊照顾义务的,可以认定尽了赡养义务,形成了扶养关系,有权继承继父的遗产。

面对身份证据缺失的情况,就需要律师进行调查取证。尤其是在立案前,由于无法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只能尽最大可能来收集整理现有的证据材料。同时可以前往被继承人所在的单位、村委会、街道办等组织机构进行调查,制作调查笔录。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要求相关机构出具证明文件。在立案后,律师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前往公安局、婚姻登记处、医院等机构调查并搜集证据,以进一步增强身份关系的明确性与确定性。

综上所述,在法定继承纠纷案件中,律师需要首先解决的难题就是身份关系认定问题。只有在身份关系确定明确的前提下,法定继承纠纷案件才能进入到立案程序,进而为案件的实体审判铺平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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