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中的股权分割(四)涉及身份关系的股权分割问题
本文是财富传承君之道的第128期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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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往期同系列文章:
一、基于员工身份获得的股权
首先,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可能掺杂婚前取得和婚后取得这两种性质的股权;
其次,如公司对持股方的身份不作限制,可依据正常持股问题处理;如公司对持股方的身份作出限制,则由原持股方继续持股,并向非持股配偶支付股份折价款。
Ø 职工内部流通股等具有内部流通性的股权,离婚诉讼分割时应具体审查,并征询职工所在企业等相关组织意见,以确定具体分割方法。
Ø 具有特殊个人人身性的村民股权应属个人财产,但村民股权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益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可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21条。
【参考案例】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2014)虹民一(民)初字第878号
关于原告所持有的华为公司内部股,本院认为:
(1)根据华为公司的回函,原告与被告婚前持有的股份为8万股,该8万股属原告的婚前财产,至于被告所称的2005年12月前取得的65,000股系借款用婚后财产归还的陈述,因未提供任何证据,且原告未予确认,故本院不予采信,本院仅对原告婚后持有的78,000股华为公司内部股进行分割;
(2)根据华为公司的回函,只有华为公司正式员工才有资格持有华为公司内部股,非华为员工不能持有华为内部股,华为公司只能配合法院就华为内部股价值进行分割,并依法扣税,故被告要求取得华为公司内部股并取得日后分红的请求,本院不予采纳;
(3)根据华为公司回函,158,000股的税后股值为836,138元,其中婚后78,000股的一半利益应归被告所有,故被告所取得的华为内部股税后股值为206,388.50元。据此,离婚后,现在原告名下的华为公司158,000内部股继续由原告持有,原告给付被告内部股折价款206,388.50元。
二、期权的分割
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激励对象可以其获得的股票期权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上市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也可以放弃该种权利。”
期权分割的前提是期权未失效,可参见下例:
【案例】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14217号
被告持有的公司股票期权481股。股票期权,是指在未来一定时期可以买卖的权力,是买方向卖方支付一定数量的金额(指权利金)后拥有的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指美式期权)或未来某一特定日期(指欧式期权)以事先规定好的价格(指履约价格)向卖方购买或出售一定数量的特定标的物的权力,但不负有必须买进或卖出的义务。买方有执行的权利也有不执行的权利,完全可以灵活选择。而行权是指权证持有人要求发行人按照约定时间、价格和方式履行权证约定的义务。如:你手中有100股甲股票的认购权证,行权日是8月1日,行权价格是5元,到8月1日这天,你就有资格用5元/股购买该股票100股,如果到了这天,该股的市场价是8元,别人买100股要花800元,而你这天则可以用500元就买100股,假如当初你买入权证时每股权证0.50元,那么你一共花了550元,如果你真买,这个行为就叫行权,但是如果到了这天,该股的市场价是4元,你当然不会用5元/股的价格买,那么你手里的100股认购权证就是废纸。而本案中,被告未有在行权日实际购买股票,即未有行权,故原告主张的股票并不存在,原告要求分割,不予支持。
(一)婚前获得并行权的
婚前获得并行权的期权,因为期权在行权之后,即变成切实的股权,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二)婚前获得股票期权,离婚前已行权的
存在以下分歧:
(1)一方婚前所取得股票期权,在婚后行权的,目前法院处理中多数的观点认为股票期权取得在婚前,但收益的形成和取得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员工能够行权与配偶方的家庭劳动付出和支持等行为相关联,且因其具有一定风险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风险共担,故而婚后行权所获收益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分配。
(2)个人婚前个人财产:一种受益权即享受期权项下的股票因价格上涨而带来的利益的权利。
【案例】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1348号
关于陈某乙的股票期权出售款,2009年取得的期权系婚后获得,出售款5330.07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被告其他婚前获得的股票期权其实质是一种受益权即享受期权项下的股票因价格上涨而带来的利益的权利,而并非义务也并非实际拥有这些股票,婚后被告在公司股票价格高于当时授予期权时的价格时行权获得的利益应属于被告婚前财产,故扣除25%的税率后的股票期权出售款327867.8元属于被告个人财产。
(三)婚前获得股票期权,离婚后行权
一方婚前所取得的股票期权,婚内尚未行权,在离婚时因价值无法确定,故在离婚时暂不处理,待离婚后实际行权了,财产权益价值能够确定时,再另行起诉。但是与前面一种情形一样,婚前获得股票期权的性质认定存在分歧。
(四)婚后获得股票期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行权
婚后获得股票期权并行权的,该权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获得期权的一方不得因个人原因申请全部撤销,否则会损害配偶的合法权益,应赔偿因此造成的相应损失。法院在酌定双方的比例时,会考虑持有期权的一方为获得期权所付出的忠诚度等因素。
【案例】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17439号
……
争议焦点之二:因股票期权而可获取的收益中,原、被告共同财产的析出。
首先,股票期权在未行权,被授予人未获得股票的情况下是难以确定其价值的,其价值体现在股票价值中,但股票期权的价值又不等同于股票价值,其只是组成股票价值的一部分。根据二份期权授予计划及被告系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可确定诉争股票期权如按约定的可行权日行权,产生的股票价值应有三部分组成:股票期权价值、被告从期权授予日到可行权日继续在某公司工作的忠诚价值(以行权条件条款表现,以下简称忠诚工作价值)、行权价格成本。其中,行权价格成本是固定的,某公司授予员工股票期权的目的是“吸引、激励、挽留和奖励当选的董事、员工”,因此,在扣除行权价格成本后的股票价值中,股票期权价值、忠诚工作价值应有同等的贡献度。
其次,在离婚判决已明确认定第一、二批股票期权的情况下,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取得的股票期权以“个人原因”申请全部撤销,是故意损害原告利益的行为,对此,被告有过错,故无论某公司作出何种“依规处理”,被告均应赔偿原告的损失。……
争议焦点之三为忠诚工作价值中夫妻共同财产部分的认定。某公司的股票期权行权条件表明,某公司希望被告在行权等待期(股票期权授予日到可行权日)内为公司作出有价值的贡献,但并不以贡献的大小为行权的条件,而仅要求在行权等待期内继续为公司工作。故忠诚工作价值中夫妻共同财产的析出应以授权日至婚姻关系存续日在授权日至可行权日中所占的时间比例为依据。第一批忠诚工作价值37,938美元中属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可酌定为35,159美元,第二批忠诚工作价值30,750美元中属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可酌定为24,848美元。
(五)婚后获得股票期权,离婚时暂未行权
婚后获得的股票期权,如果因为处于禁售期或未满足行权条件的,应等到符合相应条件后再行起诉分割。
【案例1】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4)杭西民初字第910号
婚后至本案第二次开庭时,原告共归属取得阿里巴巴集团股票2450股,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主张2450股均为个人财产,以及2011年3月婚前授予,婚后归属的股票为个人婚前财产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但考虑到该等股票取得与原告的年度工作表现等密切相关,原告贡献大的实际情况,本院确定2011年3月婚前授予,婚后已归属的股票600股,原告可得367股,被告可得233股,其他婚后授予婚后归属的,应对半享有。……被告目前持有的1450股,因仍处禁售期,解禁会对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经本院释明后双方也未向本院提供折价分割应扣除相应税金的具体计算方法,为公平合理保障双方当事人权益,目前不宜进行简单分割,双方待符合转让条件后可另行进行分割处理。
【案例2】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3657号
目前腾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授予原告的1,171股腾讯控股限制性股票,已可以按现时股价行权,该部分财产应当予以分割,鉴于原告以腾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员工身份取得上述股权,本院无法对上述股权份额予以分割,故本院参考腾讯控股现行市值,判令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股权折价款20万元;
瑞安房地产有限公司授予被告的可认购的瑞安公司新股份(被告已接受),因需现时股价大于设定之认购价时方可行权,然目前瑞安房地产现时股价低于设定之认购价,被告无法行权,该部分财产权益本院难以处理,原告可待瑞安房地产现时股价高于设定之认购价时,向被告主张上述股权权益。
类似案例: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民初字第04632号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4)杭西民初字第1929号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1)解民初字第950号
(六)婚后获得股票期权,离婚后行权的
LF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权,是XT科技公司作为一种激励机制而赋予员工有条件地购买本企业股票的资格,并非具有确定价值的财产性权益。该期权要转化为可实际取得财产权益的股票,必须以员工在公司工作时间的积累为前提条件。在LF与SHS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LF的部分股票期权可行权并获得财产权益。虽然LF是在离婚后才行使股票期权,但无法改变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行使部分期权并获得实际财产权益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LF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通过行使股票期权获得的该部分股票财产权益,属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针对此事宜,并无统一的结论,目前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1.在离婚时已经具备行权条件,只是离婚后才行权,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1)黄民一(民)初字第1260号
被告在离婚之时在其所工作的××半导体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取得已经可以行权的股权期权2,470股,现被告已经将上述期权行权,所取得的净收益为231,267元。关于被告在离婚之时所取得的可以行权的股权期权,为双方离婚之时确定可得的财产,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虽然该笔股权的实际收益在双方离婚后取得,但仍应作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被告主张其所取得的股权具有人身性质,不可分割,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2.在离婚时尚未满足行权条件,离婚后依据离婚后的行为表现行权且用个人财产行权的,属于个人财产。
【案例】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34393号
基本案情:2012年9月20日判决离婚。华谊传媒公司于2012年10月31日授予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包括2012年到2014年三个会计年度中公司绩效考核达标和个人工作考核合格。其中2012年公司业绩未达标,所以相应期权被注销了。
法院分析:
首先,股票期权是刘某公司作为激励机制而赋予员工有条件地购买本企业股票的资格,是一种期待权,并不具有确定价值的财产性权益。因此,股票期权因其期待权的特性,而不能确定将来是否获得财产权利,及获得财产权利的多少;
其次,刘某持有的期权转化为可实际取得财产权益的股票,必须以员工在公司工作时间的积累为前提条件,具有一定的人身特性。刘某要将其期权行权需要考核2012、2013、2014年的业绩,并支付一定的对价;
最后,刘某所持有的期权分别三次行权,其中2012年,即婚姻存续期间,因考核不合法而被注销。此后次行权资格考核的是双方离婚后刘某的业绩,且行权的出资亦由刘某婚后个人财产予以支付。综上,刘某现持有的华谊兄弟传媒股票有限公司的股票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高某主张分割上述财产,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小结
正如本系列第一篇文章所述,离婚中的股权分割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不能仅仅从股权的获得时间或出资者判断股权的性质,需要综合对股权的贡献等其他因素。目前对部分问题虽未形成统一的结论,但是不同意见的碰撞为我们解决不同类型的案件提供了新的思路,仅以此作为参考,以供诸位读者学习。
法律索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九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激励对象可以其获得的股票期权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上市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也可以放弃该种权利。”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权,离婚后行权所得能否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批复》(粤高法民一复字[2009]5号)
LF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权,是XT科技公司作为一种激励机制而赋予员工有条件地购买本企业股票的资格,并非具有确定价值的财产性权益。该期权要转化为可实际取得财产权益的股票,必须以员工在公司工作时间的积累为前提条件。在LF与SHS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LF的部分股票期权可行权并获得财产权益。虽然LF是在离婚后才行使股票期权,但无法改变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行使部分期权并获得实际财产权益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LF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通过行使股票期权获得的该部分股票财产权益,属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
二十一、【具特殊人身性股权的分割】职工内部流通股等具有内部流通性的股权,离婚诉讼分割时应具体审查,并征询职工所在企业等相关组织意见,以确定具体分割方法。
具有特殊个人人身性的村民股权应属个人财产,但村民股权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益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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