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各地“两不找”劳动争议裁判依据合辑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09年8月17日)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劳动争议部分)(鲁高法〔2011〕297号,2011年12月2日)
»» 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社会保险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四)(辽劳人仲字[2012]9号,2012年9月3日)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劳动人事争议及劳务纠纷案件审判问题解答(2013年8月)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02年2月6日)
»» 湖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鄂劳人仲【2014】2号,2014年3月7日)
5、因各类原因,劳动者长期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等相关待遇,即使没有证据显示用人单位已对劳动者作出了离职的处理,也不应认定双方仍然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此类劳动者因即将到达法定退休年龄,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仲裁机构可不予支持。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2010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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