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干货 | 政府拖欠的工程款是否必须以政府审计为结算依据?

在建设工程领域,有不少工程都是政府投资项目,特别是一些大型的项目。对于这类政府投资的项目,建设单位往往会在招标文件、合同中约定,最终的工程款结算,需要以政府的审计结论为准。

在实践中,“政府审计”很容易成为甲方拖欠工程款的理由,一直以来,关于政府审计而产生的工程款纠纷问题始终层出不穷,不仅导致了各类诉讼案件频发,还激化了承发包人之间的矛盾,对整个营商环境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因此,明确“政府拖欠的工程款是否必须以政府审计为结算依据?”这一问题,无论是对乙方催收工程款来说,还是对优化整个市场环境来说,都有重要的意义。针对这一问题,建永工程款解决中心总结出了以下几种情况:

必须以政府审计作为最终的结算依据

一般来说,假如双方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就在结算条款中明确约定,需要以政府审计结果来作为结算依据,同时,案涉工程已经审计完毕,这样的情况下,就必须以政府的审计结果来作为结算依据。

这类情况,可参照(2017)最高法民申2207号案件,本案中,最高院认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双方关于以政府审计部门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约定,对实际施工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不必以政府审计作为最终的结算依据

也有一些政府工程,双方并没有在合同中约定要以政府审计结果为结算依据,但到了结算阶段,甲方却提出要等到审计结果出来后才能进行结算。在这样的情况下,乙方有权提出抗辩,不必以政府审计结果来作为结算依据。

这类情况,可以参考(2019)最高法民终385号案件,最高院认为:合同未明确约定以政府审计作为结算依据的,不能直接依据地方政府文件确定工程价款以审计为最终的结算依据!

无需等待审计结论作为最终的结算依据

最后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虽然双方在签合同时确实约定了相关条款,然而到了结算阶段,甲方故意拖延审计,然后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的乙方可以无须再等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以鉴定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这类情况,可以参照(2019)最高法民申3389号案件,最高院认为:拖延审计,迟迟不出审计报告,不正当阻止付款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

结语

住建部曾多次发文,明确规定: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

不过,在实践中,因为施工企业往往是处于弱势地位,为了能够拿到工程,往往会自愿签署这类条款,这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形成的合意,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应该按约定遵守。

当然了,如果政府审计结论长期无法形成,对当事人有失公允的,法院可以判决一次性全部支付剩余尚欠工程款。又或者,因施工现场发生变化无法按照当时的实际情况进行审计的,关于以审计结论确定工程款的约定,也就不必再履行。

此外,关于审计的约定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比如发包人跟总包人约定了相关条款,但总包人将工程分包后,并未与实际施工人进行类似约定,那么总包方与发包方之间的约定,对实际施工人并无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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