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老师课堂》之一:军品价格工作的历史发展

军品价格工作涉及国家政治、经济体制以及装备建设发展方式,与军品管理思想、管理体制、管理方式等方面息息相关,是一项事关国家安全的大事,军品价格工作直接影响国防科技工业和军队装备建设发展。

军品价格工作因采购方式的不同,其管理方式和管理程序有所区别,本系列专题讲座着重围绕“单一来源采购”军品所涉及的相关工作展开。

“单一来源采购”的军品价格工作可大致分为企业报价、军方审价、国家定价等三个大的方面。在军品价格工作改革逐步深入的大环境下,国家层面的管理已逐步由直接的价格审批,向制定规则、维护规则的市场化管理发展,而企业报价、军方审价的基本形式和主要内容并无大的变化。

今天的军品价格管理,并非现代社会的“发明创造”,亦非中国所“独有”。我国早在西周时期就是一个统一的封建国家,秦始皇统一后的中国更是一个中央集权的国家,在这种体制下,军火生产由国家直接组织经营。直到兴办近代军事工业时,其形式仍然是“官办”、“官商合办”、“官督商办”等,装备市场发育缓慢,并一直处于国家的严格控制之下。

从新中国的情况看,在革命战争年代,我军的武器装备主要取之于敌,少数通过外购和外赠得到,其价格一般遵循市场法则多一些。解放战争期间建立了专业化生产的兵工企业,在当时条件下,兵工厂生产实行供给制,装备由主管部门无偿调拨,这时因为没有产品的交换,也就没有军品价格的概念。随着国家现代国防工业体系的建立,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军品价格工作逐步得到了各方重视,1996年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联合颁发了《军品价格管理办法》,明确了国家、工业主管部门、军队订货部门、军工企业以及军代表室等各级在装备价格工作中地位和作用,规定了军品价格的成本构成要素。

从一般商品价格管理的发展情况看,价格的制定逐渐演化为两种主要形式,一种是国家作为价格管理主体,实施价格审核,其实质意义是由国家代表自然人对商品价格实施管理,国家通过相应的法律、法规,实施价格的审核和确定,自然人作为商品交换的另一方只能被动地接受商品价格,没有价格审核的权利,这种价格管理方式是计划经济体制下价格管理的主要模式。价格制定的另一种形式是商品市场通过“看不见的手”进行的,自然人在商品交换过程中,并不需要对某项具体的商品价格进行审核,而是在对商品基本性能、外观、品牌等情况了解的基础上,通过“货比三家”而进行,这种价格审核方式简化了价格审核要求、节约了价格审核时间、保证了商品价格与价值的相对一致性,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

当军品的科研、生产和修理服务成为社会再生产的特殊经济部门时,军品价格就从一般商品价格范畴中分离出来,成为特殊的价格范畴。军品价格管理是基于国家直接管理涉及国计民生和国防安全等重要商品的思想,考虑维护军方在装备采购活动中的利益,兼顾使用方和承制方的长远、当前利益,所开展的一项重要活动。

在当今社会经济条件下,不论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上述两种价格制定形式都是共同存在的,并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和价格监管制度来实现。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实践看,随着市场竞争机制的不断发展完善,国家努力实现商品价格的市场调节,对商品价格管理的范围和数量都逐年减少,但是对涉及国家安全、经济命脉、以及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仍然实行国家管理与控制。

随着国际和国内政治格局、经济形势和军事斗争需要的日益变化,军队装备建设进入了高速发展的轨道,装备经费需求和国家财政供给的矛盾显得十分突出,军品价格工作改革的呼声也日益高涨。从改革需求方面看,军品价格工作改革将围绕以下方面展开:一是坚持全寿命管理,适应装备全寿命管理要求,将研制、购置、维修各阶段的装备价格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逐步完善装备全寿命价格形成机制,有效控制装备寿命周期费用;二是坚持需求导向,以装备需求为牵引,切实加强军方在装备购置目标价格生成、过程成本监控、激励约束定价等改革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规范装备价格管理行为,有效保障装备建设规划计划的落实。三是坚持市场导向,适应市场经济对装备价格管理的要求,根据装备的不同性质、类别和竞争程度,采取相应的定价策略和方法,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四是坚持军地共赢,遵循军品保本微利定价政策,开展装备激励约束定价,采用灵活的定价和调价方法,促进承研承制单位创新技术、控制成本、提高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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