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可否通过协议放弃诉权?

最高法:可否通过协议放弃诉权?

导读:在征收过程中,老王家房屋被强制拆除了,老王找到征收部门要求解决问题,经过老王的多次努力,征收部门最终决定给老王家一定补偿,老王也同意了,于是双方达成协议,老王也领了钱。但老王事后一想觉得亏了,咨询律师说强拆可以去法院起诉,确认违法并要求赔偿。老王想去法院起诉。但老王在与征收部门签订的协议中有这样的约定: “本协议生效后,乙方(老王)放弃对某某部门强制拆除房屋提起的行政诉讼” “本协议生效后,就本协议签订前老王家房屋征收引发的一切纠纷,双方就此了结,乙方(老王)同意不会采取通过诉讼、上访等在内的任何途径提出异议”。那老王还可以去法院诉讼吗?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最高法行申8386号《行政裁定书》进行了这样的认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的权利是法定权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自愿行使,也有权自愿放弃,属于当事人自行处置的范畴。通过协议约定自愿放弃行使诉讼权利,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律师说法:老王已通过和征收部门签订协议放弃了起诉强制拆除行为的诉讼权利,该协议是老王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协议。因此,如果老王去法院起诉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根据上述判例来看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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