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拒绝“留薪停职”直接解雇? 就业法庭: 违法!
一则最新来自就业法院的判决,就给出了说明。
留薪停职补助(Coronavirus Job Retention Scheme)的”可得性“(Availability)。意思是说,回顾2020年7月,由于当时政府是有推出”留薪停职“政策的,雇主完全可以考虑去申请这项补助,因为该政策的目的就是为了减少(或至少推迟)雇员遭到解雇。
因此,法官认为在那个当下,一个合理的雇主,在要将雇员给解雇之前,是应该先考虑,能否以”留薪停职“的方式,来避免该解雇的发生;可是雇主完全没有将”留薪停职“纳入考虑,而是直接解雇M女士,法官认为这是不合理的。
公司的”Appeal Manager“没有考虑进去当事人(M女士)的立场。意思是说,法官认为当初负责处理M女士“对内上诉”的管理人员,根本没有去试图理解并查证M女士的“投诉”是事实与否、正确与否,而是直接认定公司的立场就是正确的,直接拒绝了M女士的上诉。
因此法官认为,这样的操作进一步加深构成了雇主对于M女士的“不公正解雇”。
法官对此也有给予说明:法官认为,当初M女士的雇主说,只有居家照護(Domiciliary Care)工作可以做的时候,并不适用于M女士,因为该工作地点对于她来说过于远,已经超过了合理的交通范围。
(比如说雇员明明住在伦敦,雇主硬提供给雇员另一个位于曼城的替代工作,这是不合理的。)
法官进一步说,即便当下雇主已经没有任何”live-in”照护工作可以让M女士做了,雇主完全可以考虑先将她”留薪停职”一段时间,之后再确认,未来是否会有”live-in”照护工作可以做,或者是其他M女士能做的工作;而非直接连考虑都不考虑,就直接将她给解雇了。
比如说:
从2020年8月起,政府的”留薪停职补助”有了变化,不再100%承担所有费用(2020年8月起,当时的政策要求雇主必须开始承担”留薪停职”雇员的NI和养老金;2020年9月起,雇主不只要承担雇员的NI和养老金,还要额外承担10%的”留薪停职”薪资;该年10月起,雇主需要承担的薪资再升到20%);
2020年11月起,”留薪停职补助”政策又回到政府100%承担费用,但接著自2021年7月1日起,政府又再度调降补助幅度,意即从今年7月起,雇主需要承担10%和8月起的20%”留薪停职”薪资...
如果说,雇主就是支持不了这些额外花费,而不得不缩减开支和编制,走向“裁员”一途,只要雇主是有合理的理由,并且已经遵守英国法律对于“Redundancy”的相关规定和程序;那么雇主是有自由可以合法解雇员工的。
丽莎结语:简言之,今天的判决再一次提醒了雇主和员工,即便企业真的需要走上“裁员”,雇主仍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和程序,去合法进行的。
英国法律规定,雇主在正式决定要裁员之前,需要先考虑:与其直接解雇员工,自己是否还有其他选择?(也就是“避免裁员”的程序。)
这些选择可以是:
先寻求有没有员工愿意“自愿离职”(Voluntary Redundancy)或者“提早退休”;
看看现有员工当中,有没有人自愿改成弹性工作;
在考虑裁掉正式(全职)员工之前,先解聘那些特约人员或自雇合同;
取消使用临时工(也就是让正职员工去做这些工作);
限制(新的)招聘,让原有的员工去胜任这些岗位,例如说是把员工调到其他(有需要的)部门,或者对员工进行新的培训,要求员工到新的岗位上班等,以此避免掉或减少(现有员工的)裁员可能,也不需要额外招聘其他新的人员来做替代;
降低或禁止超时工作/加班(这样在有限的工时中,所需要的人手就会更多,以此避免掉裁员);
调派员工到同一雇主的其他公司或分部中,填补所需职缺(而避免裁员);
与其直接裁员,考虑先让相关员工“留职停薪”,或者在政府补助计划中“留薪停职”。
对于“留职停薪”,就如同前面已经提到的,这并不是说如果雇主最后没有采取这个方式就一定不行;但是,雇主应该将这个方式合理地纳入考虑。
如果最后真的不采用,那也一定要记录清楚,不这么做的原因(合理理由)。
其实,不只是“留职停薪”,其他的形式也是一样的。雇主应该详细记录,自己已经做了哪些“避免裁员”的步骤和程序,最后不得已所以才“裁员”哪些雇员的。
今天的文章就到这边,希望上述内容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英国法律方面的疑问,都可以进一步咨询丽莎律师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