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刑事诉讼中的申诉和申请再审
谢政敏
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作为专业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我们不断接触到申诉和申请再审,很多朋友认为当事人既可以提起申诉,也可以申请再审,还有的把二者给等同起来,其实,这是一种误解,申诉和再审的提起有着本质的不同。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申诉的规定主要散见于《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四十七条、一百一十五条、一百七十六条、一百七十七条、二百四十一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六十四条等,综合这些条款,我们可以归纳出申诉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申诉的主体主要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包括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等。
二、申诉所涉及的事项极为广泛,除了对于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不服可以提起申诉外,还包括对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中的违法、失职、不当行为也可提起申诉,如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有刑讯逼供、诱供、骗供、威胁等非法取证行为的、看守所工作人员虐待、殴打被羁押人员的、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剥夺参与刑事诉讼的辩护人、代理人的合法诉讼权利的、司法工作人员存在超期羁押行为的、司法工作人员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中的违法行为等。
三、申诉的后果:申诉人对于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申诉的,并不必然引起人民法院再审活动的启动,只有经人民法院审查,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五种情形的,方可由法院决定再审程序的启动。
在我国刑事诉讼当中,没有申请再审的概念,当事人对于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不服的,只能申诉,经人民法院审查符合条件的话,才能由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提起再审。
刑事诉讼法中的再审的规定主要分布于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五条、二百四十六条、二百四十七条,提起再审的特点主要有:
一、再审的提起主体是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也可以引起再审程序的启动,当事人无权直接提起再审。
二、提起再审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决定再审。
(二)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于本院已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须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决定再审。
(三)检察机关认为下级法院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向本级法院提起抗诉,以此来启动人民法院的再审程序。
(四)当事人的申诉经法院审查,符合刑事诉讼法第 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即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启动再审程序。
三、提起再审的对象包括: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其中各级人民法院可以对于本院及下级法院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提起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对全国各级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提起抗诉,而地方各级检察院只可以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提起抗诉,无权对本级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抗诉,地方检察机关如果认为本级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有错误的,只能申请上级法院进行抗诉。
四、提起再审的后果:必然引起人民法院对生效裁定、判决的重新审理活动。依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条相关规定,各级法院对于本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决定再审的,应当另行成立合议庭进行审理,对于下级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决定再审的,该法院可以提审,也可以指令原审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再审。
由此可见,申诉成功将导致再审程序的启动。申诉和再审程序的启动在提起主体、提起方式、提起的对象、引起的后果等各个方面均存在重大差异,我们切不可将二者混为一谈,以免给我们的工作造成被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