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体罚学生被拘留 法院判公安机关处罚违法!

王薇律师

儿童安全基金联合发起人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

刑事业务研究会副主任

案情

韩小会是一名教师,担任贵州省遵义市某学校班主任、语文教师。2019年11月14日上午,该班学生赵某1因收错作业后哭泣,韩小会劝导无果,联系家长未到,遂将赵某1喊到教室的后门外站立,期间韩小会喊赵某1进教室上课,赵某1未进教室上课并一直哭泣。课间操时间,赵某1未做操并继续哭泣,韩小会将赵某1牵进教室劝说不要哭泣无果后,使用自己的塑料教鞭击打赵某1,后赵某1停止哭泣继续上课。
下午放学,赵某1韦某到校接学生时,发现赵某1有伤,反映至学校。当日下午及次日,学校领导、韩小会向赵某1家长道歉并与家长协商处理意见。因学校不能满足赵某1家长提出的除名教师、调离教育系统、更换班主任等请求,赵某1家长于2019年11月16日报警。红花岗分局当日立案,委托进行伤情鉴定并开展调查。经鉴定,赵某1左颧部2处斜行软组织挫伤,左胸部1处斜行软组织挫伤,左大腿2处斜行软组织挫伤,面部软组织损伤鉴定为轻微伤。
红花岗分局经调查核实等程序并履行告知义务、听取原告书面申辩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韩小会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
韩小会不服,于2019年12月13日向遵义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红花岗分局作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另查明,因本案事实,遵义市红花岗区教育局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区教发(2019)477号行政处分决定,给予韩小会行政记过处分;中共遵义市红花岗区教育局委员会同日作出区教党发(2019)91号处分决定,给予韩小会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韩小会认为赵某1不停哭泣影响了教学秩序和其本人的上课情况。无奈之下对其进行训诫,而非要故意伤害孩子。公安机关拘留10天即不合法又不合理。于是就将遵义市公安局告上法庭。
采访对话
方弘:公安机关对韩小会进行拘留,其所依据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王薇律师:公安机关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这一条规定的主要内容是对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如何处罚。在本案中,对韩小会的处罚决定是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适用的条款内容是认为韩小会存在殴打、伤害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的情况。
 
方弘:韩小会用塑料教鞭击打赵某1,并致赵某1轻微伤的行为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伤害行为?
 
王薇律师:法院在判决里认定:“韩小会的行为系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教育学生遵守行为规范的职务行为,系惩戒过度行为,其行为明显不具有殴打、伤害的故意。”也就是说,法院没有认定韩小会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行为。
 
有不少网友可能会说,这拿教鞭,即使是塑料教鞭打孩子,而且还是打了身上好几处,怎么就不是故意伤害行为了呢?
 
要搞清楚这个问题,我们得从法律层面对故意伤害行为和教育惩戒行为进行区分:
 
故意伤害行为,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如果想定故意伤害罪的话,就要求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咱们之前有一期节目讲过,要达到轻伤的程度。
教育惩戒行为,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在教育惩戒行为中,有罚站、课后教导等方式。
 
可以看出,故意伤害行为和教育惩戒行为的差别还是非常明显的。结合这个案子来说,就是老师在用塑料教鞭打孩子的时候,他的主观意图是想去故意对这个孩子的身体造成伤害,还是希望孩子能配合教学工作。结合本案的证据,可以分析出,韩小会并不是想故意去伤害学生的身体的。
 
所以,法院认定韩小会的行为是惩戒过度。
方弘:公安机关的处罚是否合法合理?
 
王薇律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应用场景,也就是说,什么地方可以适用这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所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要同时具备以下几点:
 
首先,要存在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等行为;
第二,上述这些行为要具有社会危害性;
第三,上述这些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标准。
 
公安机关认为韩小会的行为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因没有达到轻伤程度不构成刑事犯罪,所以应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相应的处罚。
但是,公安机关忽略了韩小会的教师身份,事件发生在学校,而且是韩小会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忽略了韩小会的职务行为,进而并没有认真区分韩小会的行为是否是惩戒过度行为而并非故意伤害行为。
 
一审判决认为:履行职务过程中违反职业法律规定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在职业法律规范作为指引性规定的情形下,排除治安处罚的适用。
 
所以,法院认定公安机关的处罚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予以撤销。
方弘:法院判决的意义?
 
王薇律师:老百姓中有一句话:治安拘留是个筐,什么都可以往里装。当然,这是老百姓对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种曲解,但也从一个方面说明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我们生活中遇到的方方面面的问题都有相应的规定。那么,遵义法院的这份判决,对老百姓来说就是一个很好的普法教育,不是什么事儿都报个警,都可以归《治安管理处罚法》管理的。
这让我想起一个事儿,就在前不久,我的一个朋友因为租房的问题,与房东之间发生了一些争议,因与房东沟通不畅,于是我朋友就在这个房子的门上贴了一张纸条,希望房东能够好好解决问题,结果,这个房东不仅没有好好解决问题,反而请了一位律师给我的这个朋友打电话,说我朋友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要报警抓他。但当我朋友询问这位律师,他到底触犯了哪一条款的时候,这位律师就挂断了电话。
所以,这份判决的更重要的意义是让大家知道不是什么事儿都可以用报警、用《治安管理处罚法》来解决的。
 
当然,这份判决也并非支持韩小会的行为,判决书里面也对韩小会的行为进行了否定性评价。
方弘:老师惩戒孩子要把握怎样的度?
 
王薇律师:2021年3月1日,正式试行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其中对教育惩戒行为进行了非常明确的规定,教师可以实施的惩戒行为包括: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五)课后教导;
(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七)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等。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对于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由学校来实施惩戒行为。

在这个案子中,韩小会的行为肯定是明显超出了教师可以实施的惩戒行为
如果老师实施了一些比较过度的行为,比如辱骂孩子的行为,拿脚踹孩子等等这些行为,这些行为都是《未成年人保护法》或者《义务教育法》里明令禁止的行为。教师员工是不能够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是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如果说教师没有把握好这个度,实施了这种侮辱孩子人格尊严或者造成了孩子比较严重的身体伤害的行为的话,有可能就不是仅仅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来管理了,有可能就触犯了《刑法》了。
 
所以,老师在日常教学的过程中,一定要控制好自己的情绪,做好情绪管理。那么,怎么跟孩子去做有效的沟通?现在咱们都在倡导家校配合,老师和孩子的家长要进行多一些的沟通,多一些的理解和谅解。这样才能够更有效的对孩子进行成长教育。
结语

教师的教育方法取决于对学生的理解和热爱,因材施教,用孩子可以接受的方式教育孩子,这是对老师的基本要求。而家长对老师的态度决定着孩子对老师的态度。多沟通,或许才是让孩子健康成长的关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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