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确定原则

对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均遵循了“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利益”原则。且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不论是由父亲还是母亲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离婚后,子女不能与父母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只是表明父母抚养子女的方式发生了改变,但父母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权利义务仍然存在。

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方面有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如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由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哺乳期”的表述存在不尽周延、界定模糊、不宜操作等诸多问题,司法实践中对哺乳期的认定并不统一,裁判中缺乏具体的适用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直接明确了两周岁以内的子女,应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这为未满两周岁子女抚养权争议的处理提供了直接、明确的法律依据,具有极强的指导作用。一般而言,未满两周岁的孩子,对母亲的依赖性更大,跟随母亲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而对已满两周岁的子女,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及子女生活模式、受教育环境等具体情况,兼顾父母双方的诉求及客观实际作出妥善解决。

将子女判给父母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是处理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的传统做法。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在离婚后在不改变子女学习环境和不影响子女生活安定,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这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一大亮点。以调解的方式变未成年子女“随父或母一方生活”为父母双方轮流抚养,能够最大限度缓解离婚夫妻双方矛盾,最大限度实现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本案中,承办法官依据上述规定和原则对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调解,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孩子,抚养期间的抚养费自行承担,妥善处理了抚养权、探望权、抚养费等问题,实现了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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