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之
容留吸毒
容留吸毒,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1)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利。(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所谓提供场所,一般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的住房或其他场所,长期或短期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提供,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场所,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亲戚朋友或由其指定的其他隐藏的场所,一般是指行为人专门为吸毒者准备的某种比较固定的场所,如利用住宅、居所或租赁他人房屋容留他人吸毒,饭店、宾馆、咖啡馆、酒吧、舞厅等的经营、服务人员利用该营业性场所容留他人吸毒;航空器、轮船、火车、汽车的驾驶、管理人员利用该交通工具容留他人吸毒,等等。《禁毒法》第61条的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根据《刑法》第354条规定,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构成犯罪的行为。根据《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三)》第11条规定:“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二) 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审理毒品犯罪案件解释》第12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
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
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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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何区分本行为与娱乐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界限?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的娱乐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是指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①主体不同。本行为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娱乐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主体为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②处罚不同。《禁毒法》第61条的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娱乐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43条的规定,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在实践中需注意对娱乐场所的界定。根据《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
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的规定,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主要包括歌舞厅、卡拉OK场所等各类歌舞娱乐场所和以操作游戏、游艺设 备进行娱乐的各类游艺娱乐场所。兼营娱乐项目的场所,其兼营部分适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只对本单位内部员工开放的福利性娱乐场所和非营利性舞会、卡拉0K演唱等文化娱乐活动,不属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调整的范围。营利性保龄球馆、台球室、溜(旱)冰场等场所和大众健身娱乐场所的管理体制和制度由各地人民政府确定,可以参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制定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