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第一次发行国库券
198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第一次发行。国库券总金额40亿元,要求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购买20亿元,城乡人民购买20亿元。实际认购交款46.65亿元,超额16.6%完成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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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券是中期政府债券,年息定为4厘,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自发行第6年起,一次抽签,按发行额分5年作5次偿还本金,每次偿还总额的20%,10年还本付息。
国库券,是世界各国政府在国内通过发行债券筹集资金,用以弥补本国入不敷出的一种手段,一般是由国库直接发行的一种债券。它是公债的一种形式。发行国库券是为了调整和稳定国民经济,适当集中各方面的财力,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逐步提高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
1981年1月16日国务院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确定从1981年开始,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并规定,国库券不得当作货币流通,不得自由买卖。还本期限为5年。1982年2月16日中央国库券推销委员会成立。1981年至1987年,中国国库券的年均发行规模为 59.5亿元,尚不存在国债的一级市场(发行市场)和二级市场(流通市场),国库券的发行采取的是行政摊派的形式,面向国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且存在利率差别(个人购券的年利率要高于单位4个百分点)。发行的券种也很单一,除1987年发行过54亿元的3年期重点建设债券外,其它各年份均为5年至9年的中长期国库券,1988年,国家对国库券发行办法作了重要改进,在提高利率、缩短还本期限(5年缩短到3年)的同时,国务院批准自1988年4月起在沈阳、上海、重庆、武汉、广州、深圳、哈尔滨等7个金融改革试点城市首次进行开放国库券转让市场的试点工作,允许转让国库券,但不得作为货币流通。可以进入转让市场的,限于1985、1986年度个人发行的国库券。1988年6月,第二批54个城市开始进行国库券转让试点。1991年,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扩大市场交易券种,从3月份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增加开放国债流通转让市场的城市。至此,国库券市场已走向全面开放。
为推动国债发行推销方式从以行政手段发行为主逐步向市场推销方式过渡,1991年财政部决定在小范围进行国库券承购包销试点,并全面开放地市级以上城市的国债流通市场。承购包销,是国际上通用的一种国债发行手段。它由承销机构直接向国债发行主体财政部承购国债发行任务,然后通过各自的分销网点向社会、主要向城乡居民发售。1991年4月20日,由58家国内金融机构自愿组成的国债承销团与财政部正式签订合同,承购包销25亿元国库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