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入税后,如何进行合理的社保筹划?
随着四川、北京、上海、新疆等多地将企业社会保险费正式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全国社保入税的版图进一步扩大。有很多会计问我,社保交由税务后,数据比对的风险加大,缴纳的刚性增强,企业如果按职工实际工资足额缴纳社保,用工成本将达到35%,有没有合理的筹划空间呢? 社保筹划是否存在既合理又无风险的方法?想要理顺这个问题,按照税东家专业税务团队研发的税收底层逻辑的“方法论”进行分析,首先从不同用工模式下个人所得税和社保费基本法则和规定进行思考,以此寻找出相关的办法。用工模式决定个税和社保缴纳方式,也许了解了不同用工模式,我们自然就知道社保筹划的方向和难点了。 这张思维导图分析了企业当前的用工方式。
从上面几种用工关系我们可以看出,解决用工单位社保压力的用工方式无非就只有两种。非全日制用工和劳务外包合作非全日制用工模式下不要求企业为员工办理社保,社保个人自愿缴纳,用工单位只需购买工伤,或者也以商业意外险方式补充替代。项 目全日制劳动关系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合同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可口头可书面试用期可以约定不得约定工作时间一般5-8小时/日,每周不超过40小时一般平均不超过4小时/日,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周期按月发放不得超过15日双重劳动关系无禁止,但有法律风险可以解约符合法定情形,并提前一个月通知方可解约随时解约经济补偿金有无社会保险单位办理个人办理劳务外包合作方式将雇佣关系改为合作关系,不存在用工单位社保责任,单位只需要支付劳务的成本费用即可。例如:企业将业务外包给个人,如销售代理等,个人属于挣外快干兼职,企业不需要给兼职员工交社保,而个人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税,企业代扣代缴。或者企业将业务外包给个体户,个体户属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体户自行申报个税,自己办理社保。而全日制用工下,社保是法定义务,无法规避,不缴纳就是风险。劳务派遣模式下,虽然社保是由劳务派遣公司缴纳,但是羊毛出在羊身上,劳务派遣公司和派遣员工还是全日制用工关系,社保还是无法规避。当然,也有提供学习机会聘用实习生、返聘退休人员、聘用停薪留职人员等方式,这些方式都不需要企业为个人缴纳社会保险,但这些毕竟不是主流。所以,大家可以发现,目前很多所谓用工成本筹划的突破口就是业务筹划,在用工模式上的结合使用,多元化用工。这些方式也许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也存在较大的风险,社保筹划也始终是一个无解的难题。1、设立风险防火墙,把社保风险转嫁。临时性、辅助性,可替代性的岗位通过劳务派遣方式用工,把社保风险转移到劳务派遣公司,这种方式一方面受到比例限制(被派遣劳动者占用工单位总人数不超过10%),更重要的一方面,劳务派遣公司也日趋规范,随着社保征管的加强,其也不愿意承担这部分风险,要求用人单位为派遣员工支付社保费用。2、向非全日制用工转化。非全日制用工虽然社保问题不突出,但是这种用工模式在界定上非常严格,而企业用工真正符合非全日制形式的并不是太多,比如用工较多的建筑劳务,农民工哪里能达到其每周不超过24小时的时间限制。3、雇佣改合作模式这其实就是是现在灵活用工的重点应用方向,雇佣关系改合作关系。合作关系下社保问题解决了,但是成本发票问题又冒出来了,劳务报酬较高预扣率的个税问题又凸显了,面对分散的合作对象,发票和个税代扣问题难以解决。为给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实施全方位的服务,灵活用工平台相继出现了,平台公司采用源头代征的方式(和税务局签订代征协议),通过个体户模式(批量注册)解决劳务报酬个税问题(个体户可按经营所得并核定个税),通过合作模式的建立,由平台公司解决用工单位的发票问题。这种模式是符合多方利益的,新业态的经济平台解决了社保、成本发票、个税代扣难题,劳动者解决了提供发票的难题,税务局解决了征管成本问题。当然,与此同时,风险也同时存在,代征的滥用,甚至以此模式行虚开之实,这些都是企业应该警惕的。新业态下的用工模式改变能否就是解决传统企业用工社保费用的良方呢?可以肯定的是,这种模式不可被无限延伸、甚至滥用。社保成本的节约本身就是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如果兼职开网约车,网约车公司通过灵活就业解决了我的发票开票和个税问题,我觉得符合我个人利益,毕竟我也不是一直干这个的,时间也不固定。但是如果公司告诉会计,单位想和我变更一下劳动关系,把我挂平台去,我的报酬平台开票给公司结算,公司可以部分社保费用以工资形式发放给我(当然肯定远没实际缴纳多),这种我肯定不会同意,企业负担是小了,我个人的权益受到严重损害。说的不好听,我可能没有职业归属感,甚至会举报企业,拿回自己应有的权益。京东公司一直对外宣布,他们是业内极个别能给快递员都买社保的企业,我想这也是京东快递能更优秀的原因,员工因此获得了归属感。目前灵活用工模式是把双刃剑,企业需要合法合规的使用,不可滥用,企业对于灵活用工的运营应该要结合企业业务特点,对于公司个别业务可以结合使用,绝对不能把灵活用工平台和个体户模式当作避税或规避社保责任的途径,更不得以“共享用工”之名,进行违法劳务派遣,或诱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以规避用工责任。而以这种方式来虚开发票解决成本发票和规避社保,就是十分危险的红线,绝对不可触碰。社保问题,一个无解的难题,全员以实际基数参保不符合大部分企业的利益(国企除外),部分参保、按最低标准参保不符合劳动者的利益也不符合法律规定,通过各种方式改变劳动关系也会间接损害劳动者利益。社保问题,也就是在这个各方利益不断博弈下不断调整变化,无法做到鱼和熊掌的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