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个案例,告诉你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有哪些典型问题
政府采购供应商是指参加政府采购市场的合法供应主体,具体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供应商的权利,是政府采购管理需要重点研究的问题。一方面,政府采购是社会公众的采购,不仅采购数量十分巨大,而且竞争机会比较公平,加上政府支付能力强、信誉程度高,对供应商有着很强的吸引力。所以,大多数供应商都会对政府订单产生浓厚的兴趣。但是,另一方面,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又常常会处于“弱势”地位,供应商的权益很容易受到侵犯。所以如何保证自己的权益,且不会发生违法的行为,是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最关注的问题。小编总结了一些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容易发生的问题,共飨读者。
如果供应商提供的技术支持服务是免费的,按招标文件相关要求,需要体现在分项报价表里,这一项可以填写“0”元吗?
一般招标文件都会规定供应商编制投标文件时,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采购需求、合同条件合理报价。投标报价既不得超过采购预算,也不得超过项目设置的最高限价;提供价格构成明细,即分项报价明细表时,投标供应商不得“免费”或“赠与”,也不得进行“零”报价。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也明确提出,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所以,供应商在分项报价表里,这一项填写“0”元涉嫌违法。
在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过程中,有时通过看投标报价,就能感觉到几家投标供应商之间有围标、串标的嫌疑,但苦于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究竟如何才能准确判断出投标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围标、串标的情况?
串通投标属于法定情形。《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了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几种情形,即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投标人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均视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某教学仪器设备采购项目,A供应商中标,中标后A供应商将项目中涉及的部分家具采购分包给B供应商,B供应商又分包给了C供应商,C供应商供货安装之后,时间过去了半年,B供应商迟迟不付款,并称自己也没有收到A供应商的项目款,而A供应商称因为采购单位还未支付款项。由于事先合同中并未约定资金支付事项,为此C公司很苦恼。采购项目分包应注意哪些事项?项目分包之后,能否再一次进行分包?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87号令第三十五条作出更为细化的要求,即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并且不得再次分包。
因此,上述案例中,B公司再次分包,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投标供应商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招标文件关于分包的规定,避免给自身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或损失。例如,分包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分包的金额是多少、对第三人的资质有哪些要求以及分包项目资金如何支付等。
三、A供应商买了招标文件,后来因为种种因素最终没参与项目投标,项目中标结果公示之后,A公司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请问A公司可以对中标结果进行质疑吗?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明确提出,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购买了招标文件,而没有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可以质疑采购文件和采购过程,但是不可以质疑采购结果。因为该供应商都没有参与投标,项目的采购结果又怎么会损害到其合法权益。
一个公开招标的办公家具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规定供应商为小微企业的,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其中,5家供应商前来投标,A、B两家为经销商,按规定都提交了本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B同时还提交了其所代理的、家具生产厂家的《中小企业声明函》。A、B两家企业是否是小微企业,如何认定?
供应商想要享受小微企业政策扶持和优惠,应当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即《中小企业声明函》:一是本身是中小企业;二是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
在上述案例中,作为投标人中的5家投标供应商,只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B供应商,符合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且按要求提供了证明材料,故可按招标文件被认定为小微企业,从而享受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