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执法典型诉讼案例汇编13(节假日值班擅离职守)​

第一章  执法机构负责人刑事判决

第一节  违法行为查处不力风险:

①(非法营运整治流于形式)

②(对残疾人从事非法营运查处不力)

③(非法营运车辆每年处罚一次后放任不管)

④( 非法营运违规减轻处罚后继续从事非法营运发生人员死亡事故)

⑤(客车长期不按规定线路行驶未能发现)

⑥(客运驾驶员未取得从业资格)

⑦(危险货物运输监管不力)

⑧(治超管控不力)

第二节  人员管理风险

①(疏于管理致使一线执法人员擅离职守)

②(一线执法人员违规追车导致人员伤亡)

第三节 案件风险

①(减轻处罚把关不严)

②(分期缴纳罚款后续执行不到位)

上篇刑事判决篇

第一章  执法机构负责人刑事判决

第四节  其他风险

(节假日值班擅离职守)

吴某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5)黔织刑初字第463号

被告人吴某,捕前系织金县道路运输局安全办负责人。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同年7月22日被织金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系织金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安全办负责人。2015年清明节值班期间,吴某参与4月4日值班,其在上午参加值班后,下午违反值班规定,擅自脱离岗位,未履行值班职责。另查明,从2015年2月25日开始,织金县道路运输局会议明确由吴某牵头在高速路口织金站查班线车,每天至少查一次,但吴某只查了一个星期就未再继续履行查车职责。导致胡某(已死亡)于2015年4月4日17时30分驾驶贵F号19座“万达”中型普通客车在无合法手续经营、窜线经营的情况下进入高速公路织金站,后该车行驶至纳雍县境内老凹坝街上至果几通村水泥路处时,撞击限宽水泥墩,致车辆翻下以那河,造成车上21名乘客死亡,3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贵州省事故调查组认定,此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4936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导致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系织金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安全办负责人。负责全县客货运输企业、客货运站场等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该局贵州省重点营运车辆公共服务平台的管理使用,但吴某没有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及出站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贵州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考核办法》(试行)、《贵州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动态监管职责》(试行)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进行监管,对客运企业进行检查和考核,以致客运企业出现安检、例检流于形式,班线车长时间、多次掉线经营,织金至纳雍班线车多次窜线经营等现象。2015年2月25日,织金县道路运输局会议明确由吴某牵头在高速路口织金站查班线车,每天至少查一次,但吴某只查了一个星期就未再继续履行查车职责。2015年清明节值班期间,吴某参与4月4日值班,其在上午参加值班后,下午违反值班规定,未经请假擅自脱离岗位,未履行值班职责。在吴某脱离岗位期间,驾驶员胡某在完成当日正常班次任务后,以修车为由,将线路牌交给织金车站门岗后,于17时02分驾驶贵F号19座中型普通客车从出站口驶出织金车站,并行至下寨加油站搭乘18名乘客后往纳雍县方向行驶,并于17时27分将该车动态监控终端电源断掉,使该车卫星定位监控掉线,逃避监控。17时31分经织金收费站进入高速公路后驶往纳雍县方向,在织金县以那镇路段途中上9人下5人后,该车擅自窜线行驶至未经验收、不准许客运车辆通行的纳雍县老凹坝街上至果几盖通村乡村水泥路。当在通过路面限宽水泥墩时,驾驶员胡某超速行驶、操作不当,致使客车左前轮与左侧限宽水泥墩刮擦后失控翻下以那河,造成车上21名乘客死亡,3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贵州省事故调查组认定,此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4936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身为织金县道路运输局安全办负责人,未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对道路运输企业进行监管和考核,未牵头到高速公路织金站路口查班线车的工作,值班期间擅离岗位,玩忽职守,致使贵F号客车在脱离监管的情况下,无证、窜线、掉线、超员运营,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且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鉴于发生此次交通事故系多种原因导致,直接原因系驾驶员违反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完成运输任务后,又以修车为名,将车行驶出车站,私自揽客,超员、超速行驶,恶意破坏车上动态监控装置,逃避监管,擅自在未经验收、不准许客运车辆通行的通村公路上行驶。在驾驶车辆通过路面限宽水泥墩时,超速行驶、操作不当,致使客车左前轮与左侧限宽水泥墩刮擦后失控,造成事故。间接原因是织金县车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交警部门、纳雍县老凹坝乡人民政府等相关安全生产监管主体履职不到位均是引发该次交通事故的间接原因。被告人吴某作为织金县道路运输局安全办负责人,其玩忽职守行为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诸多间接原因之一。被告人吴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和悔罪态度较好,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无再犯的危险,对所在居住社区无重大和不良影响,故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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