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受贿双方的特殊关系是否影响受贿认定
首先,根据刑法规定结合司法实践而言,行受贿双方之间一般程度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对于受贿罪的认定并无影响。然而,有别于一般行受贿案件中为进一步拉近关系而发生的“性贿赂”,本案中2015年12月后,金黎二人同居生子的情节,应当作为特殊介入因素,在评价金某某受贿主观心态时进行考量。原因在于,就本案而言,在此时间节点后,无法从证据层面上厘清金某某与黎某某之间是否为“权钱交易”。必要的共同生活支出以及后续抚养子女的考虑这些复杂因素交织的事实,足以动摇后续涉案的280万元财物是基于“权钱交易”的因果关系这一入罪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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