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审查,什么才叫合理?哦,还有那个法检外抽查又是啥?

背景介绍:
一来呢,最近一直有人在抱怨,报关行怎么不帮我核对商品编码,我的编码错了,被海关处罚了,报关行没有责任么?
当然,然后就有吹牛的货代销售出现了,我们有大数据可以帮客户审核编码,呵呵,大哥,你们家数据就对么?海关行政处罚里一堆贵公司案例怎么说?
啊哈,扯远了,今天咱们说说这个到底什么叫合理
二来吧,最近有个胖友被海关行政处罚了,老板不服,就找了个律师,准备跟海关开干,律师研究了半天说,这事要想脱身,就得把责任推到报关行头上。然后,就让这位胖友准备了一堆跟报关行的合约,往来邮件,纸质、电子表单等等,回去研究报关行有没有尽到合理审查的义务去了。胖友就疑惑了,这是什么操作?就来问我来了
所以呢,这就是今天这个文章的来历了!
那么,开始!
先上海关法规镇楼: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
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向海关提交由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遵守本法对委托人的各项规定。 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承担与收发货人相同的法律责任。 委托人委托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报关企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
再来个行政处罚条例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未按照规定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致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对委托人依照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对报关企业处货物价值10%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业务或者执业;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
那么问题来了,什么叫合理审查?
海关法没说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也没说
那有谁说了么?没有!
一点都没有么?
有点

在这个文件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18年4月修订版)

那么,这不是挺清晰的么?
怎么胖子说是有点呢?
因为:
1、你们发现了么?海关用了一堆等、其他表述,兜底的不要不要的,到底还有啥?说清楚了么?比如,商品编码呢,就没有是不是?你说没有商品编码吧,人家还有个等!所以,这个说的清楚么?没有吧?
2、报关行判断完整性是没有问题了,那么真实性呢?报关行怎么判断是不是真实的?难道收个150的报关费还要去找个私家侦探去查查客户的人品属性?
那真实性无解了么?
淡定,刚刚上面的海关行政处罚条例还有印象的吧?
喏,真实性,处罚的是我们收发货人
这个真实性的义务是收发货人的,处罚的也是收发货人!
所以,报关行剩下啥了?
那就只有完整性了?
难道,海关发文的被风吹乱了发型?
几个文件有点打架,这是-----乱发?
嗯,下文咱们再说
咱这啊,先继续说这个完整性
那么完整性就是单单相符单证相符而已?
那这时候是不是又想起了啥?
报关委托书啊?有没有?
双方责任都约定在协议的还记得么?
来,看图:
发现问题了么?
这个协议里还有准确性!
各位收发货人!别想着去找报关行麻烦
先看看这个,想想你的义务到底是哪些?


那,报关行的呢?继续:
没有准确性没有没有?
那是不是更清楚了?
各位货主长点心啊
这个协议里说清楚了你的义务啊!
再者,真实性虽然法规说的是报关行要负责
但是实际我们都知道除了重大异常
一般企业的隐性错误报关行真的没法负责
根本发现不了是不是?
所以各位,咱们自己把单证做做好是不是?
那难道,报关行就剩下个完整性,就是单单相符单证相符而已?
那我货主还要他们干啥?就帮我发送一下么?

不,各位,还有一个或者因工作疏忽致哦!
这啥意思呢?
比如人家给你报关行是1,你报成了2,那是不是你的责任?
再比如人家给你是进料对口,你报成了一般贸易
人家给你的是日元,你报成了美金
等等等-----
不好,货主们又要激动了
这他么他自己给我弄错了,当然他负责!
嘿嘿,胖子我只是举例说明嘛!
好了,到了这里
回到我们文初的问题
税号应该谁提供啊?收发货人有没有?
不信?亲,刚刚说的那个行政处罚条例十六条还说了啥?未按照规定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致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对委托人依照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那第十五条啥内容?
第十五条: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那报关行就不负责了?
真实性这事就咱们货主自己扛了?
货主莫激动、莫激动!
报关行们也先别开心!
海关法规总不会无缘无故这么说的吧
那比如呢?什么情况下,是没有对真实性合理审查呢?
比如,客户给你的品名是不锈钢304,但是申报要素给你的申报要素却写着不锈钢430的,你给报了,这海关就可以拉你下水了不是?明显的逻辑不对嘛,你对申报要素的真实性没有合理审查嘛!
哎呦,这么一看
海关这几个文件之间不但没有互相打架
还互相补充呢?我去,了不得啊!

好了,那么说了这么多,咱们该咋办呢?
收发货人也好,报关行也好,来吧
当年胖子我写的东西又可以复制来用了
1.单证完整性:发票、箱单、合同、提单、原产地证书、材质证明、SGS报告、木质包装证明、熏蒸证明、运输鉴定报告乃至信用证副本等等通关文件。根据货物的实际情况,对清关需要的文件进行盘整,是否有文件缺失。
2.单证准确性(+真实性):对以上单证进行准确性审核,诸如收货人名称错误,金额分列与汇总不一致,金额大小写不一致等等常识性错误。
3.单证逻辑性:单证上的常见逻辑性错误主要有净重大于毛重,唛头数量不同于箱单数量,税号与申报要素不符等等。
4.单证相互性:简单来说就是单单相符,比如我们这个案例:提单提到了发票有两份,实际我们只看到了一份。这还只是简单的一票单证,如果涉及信用证呢?我们还必须对每一份文件进行审核是否符合信用证的描述,不限于文件的质量还得扩散到数量,因为常见LC都还规定了文件的数量。
关于以上单证审核的简单梳理,我们发现很简单嘛是不是?可是为什么还会有那么多案例发生呢?
因为:

法检外抽查又是啥?

你看,我去年就解读过
当时还给你们点歌了呢
那啥,今日发布,那就到此结束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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