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程序手册》之(十二):刑事案件不立案 怎样申请复议、复核

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却不予立案怎么办?依据公安部相关规定,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机关复核。除此之外,还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

一、谁可以提出不予立案的复议、复核申请?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案情重大、复杂的,公安机关可以延长复议、复核时限,但是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复议、复核的申请方式

申请刑事复议,应当书面申请,但情况紧急或者申请人不便提出书面申请的,可以口头申请。申请人口头申请刑事复议的,刑事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当场制作刑事复议申请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确认无误后,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申请刑事复核,应当书面申请。

三、复议、复核申请书的内容

书面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应当向刑事复议、复核机构提交刑事复议、复核申请书,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联系方式;

(二)作出决定或者复议决定的公安机关名称;

(三)刑事复议、复核请求;

(四)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事实和理由;

(五)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日期。

刑事复议、复核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四、复议、复核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请刑事复议、复核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决定书、通知书的复印件;

(二)申请刑事复核的还应当提交复议决定书复印件;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诉讼代理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当事人的委托书;

(五)辩护律师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等材料;

(六)申请人自行收集的相关事实、证据材料。

五、复议复核的机构

刑事复议、复核机构,是指公安机关法制部门。

六、复议、复核机构审查内容

刑事复议、复核机构收到刑事复议、复核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是否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进行初步审查:

(一)属于本机关受理;

(二)申请人具有法定资格;

(三)有明确的刑事复议、复核请求;

(四)属于刑事复议、复核的范围;

(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

(六)所附材料齐全。

对受理的不予立案决定的刑事复议、复核案件,刑事复议、复核机构应当重点审核下列事项:

(一)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二)是否有控告行为涉嫌犯罪的证据;

(三)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是否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前款第规定的“涉嫌犯罪”,不受控告的具体罪名的限制。

办理过程中发现控告行为之外的其他事实,可能涉嫌犯罪的,应当建议办案部门进行调查,但调查结果不作为作出刑事复议、复核决定的依据。

七、复议、复核受理决定

刑事复议、复核机构应当自收到刑事复议、复核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以内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符合初步审查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

(二)不符合初步审查规定条件的,不予受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受理的公安机关提出;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在五个工作日以内补充相关材料,刑事复议、复核时限自收到申请人的补充材料之日起计算。

公安机关作出刑事复议、复核决定后,相关人员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不予受理。

收到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的刑事复议、复核申请后,公安机关应当对控告人是否就同一事项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申诉进行审核。检察机关已经受理控告人对同一事项的控告、申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公安机关受理后,控告人就同一事项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申诉,检察机关已经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终止刑事复议、复核程序。

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刑事复议、复核申请或者终止刑事复议、复核程序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三个工作日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八、复议、复核机构决定依据

受理刑事复议、复核申请后,刑事复议、复核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办案部门或者作出刑事复议决定的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作出决定依据的证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办案部门或者作出刑事复议决定的机关应当在刑事复议、复核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全面如实提供相关案件材料。

办理刑事复核案件时,刑事复核机构可以征求同级公安机关有关业务部门的意见,有关业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意见。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无法确定案件事实,需要另行调查取证的,经刑事复议、复核机构负责人报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刑事复议、复核机构应当通知办案部门或者作出刑事复议决定的机关调查取证。办案部门或者作出刑事复议决定的机关应当在通知的期限内将调查取证结果反馈给刑事复议、复核机构。

九、复议复核申请提出后还可以撤回吗?

刑事复议、复核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应当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刑事复议、复核机构允许申请人撤回申请的,应当终止刑事复议、复核程序。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允许申请人撤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

(一)撤回申请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撤回申请不是出于申请人自愿的;

(三)其他不允许撤回申请的情形。

公安机关允许申请人撤回申请后,申请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提出申请的,不予受理。

九、复议、复核决定

原决定或者刑事复议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的,公安机关应当作出维持原决定或者刑事复议决定的复议、复核决定。

原决定或者刑事复议决定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公安机关应当作出撤销、变更原决定或者刑事复议决定的复议、复核决定。

经刑事复议,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应当重新作出决定

经刑事复核,上级公安机关撤销刑事复议决定的,作出复议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执行;需要重新作出决定的,应当责令作出复议决定的公安机关依法重新作出决定,重新作出的决定不得与原决定相同

十、对复议、复核结果仍然不服怎么办?

控告人申请复议复核后,对结果仍然不服的。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申请复议复核不是申请立案监督的必经程序,但申请立案监督后,不可以再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核。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对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对不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回复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十一、实务当中,申请复议、复核应注意事项

上一节我们讲过了,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核,基层有县区(分)局法制科,地市一级有法制处,再往上是省厅法制总队,公安部法制局。大多数案件的管辖都是基层县局,同一个部门刚批了不立案又让他改,很有难度。但往上走,地市局在复核时会慎重一些,只要事实法律依据把握好,更容易取得效果。我们团队在处理一起涉及未成年的控告案件时,就是在申请复核成功立案。

市局做出撤销复议决定

在申请复议、复核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控告、复议、复核都是公安机关内部的,立案监督程序引入了监察机关。先内部沟通解决,否则一旦找了检察机关,公安方面的复议复核都会终止;

2、要控告成功,取证是关键,一定要实事求,切忌伪造证据,否则可能会从被害人角色陷入犯罪嫌疑人风险;

3、复议、复核仅一次机会,重复提交不再受理。我们处理过一些案例就是这样,自己稀里糊涂地把程序全走了一遍,有关机关都做出了否定评价,处理难度徒增。

源自作者朋友圈

刚才提到的那个涉及未成年的案例,在立案之后,被控告人仍旧想利用法外因素,险些脱罪。我们一路相伴,跟到法院一审判决八年有期徒刑。判决生效,正义彰显。

刑事诉讼程序并不神秘,关注张博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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