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申请再审须知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申请再审须知
一、受案范围
(一)不服本院终审刑事裁判,提出的刑事申诉;
(二)不服本院终审的民事裁判和调解,提出的民事再审申请;
(三)不服本院终审的行政裁判或行政赔偿调解,提出的申诉;
(四)不服本院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经审查驳回申诉、再审申请或再审改判后,当事人向本院提出的申诉、再审申请。
二、申请期限
(一)刑事申诉人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申诉,逾期申诉本院不予受理,但具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有证据证明申诉人在两年内向本院提出过申诉,本院未受理的;
3、属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二)行政申诉、民事再审申请应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两年内提出。
三、行政申诉、民事再审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诉,再审申请超过法律期限的;
(二)仅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的民事部分提出申诉的,但有证据证明民事部分明显失当,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除外;
(三)行政申诉人、民事再审申请人不是案件当事人的;
(四)省高院或本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作出处理结论的;
(五)对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提出再审申请的,但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
(六)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受理的案件提出再审申请的;
(七)对本院或基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提出再审申请的;
(八)其他依照有关法律不再申请再审的。
四、受理程序
当事人提出刑事申诉的,应递交刑事申诉书、原审刑事裁决文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各一份;提出行政申诉或民事再审申请的,应递交申诉书、再审申请书正本及原审裁决文书复印件各一份,并按照对方人数递交副本。
申诉书、再审申请书应经本人亲笔签名,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加盖公章。代理申诉、申请再审的应提供合法的委托手续。
申诉人或申请再审,应持上述材料向本院立案庭信访接待室提出,信访接待室经初步审查后,对符合合理条件的,移送院立案厅受理。
五、申诉书、再审申请书应记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为个人的应注明当事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地址和电话、邮政编码;
(二)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注明名称、法定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及职务、联系地址和电话、邮政编码;
(三)申诉、申请再审的理由及所依据的法律款项;
(四)相关的证据和证据来源;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六、刑事申诉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再审;
(一)有审判时未收集到的或者未被采信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定罪量刑的;
(二)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证明力的;
(三)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四)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自相矛盾的;
(五)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违反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适用失效法律的;
(六)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七)量刑明显不当的;
(八)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九)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
七、民事申请再审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再审:
(一)有再审申请人以前不知道或举证不能的证据,可能推翻原裁判的;
(二)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证明力的;
(三)原裁判的主要事实证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四)就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生效法律文书,再审申请人对后一生效法律文书提出再审申请的;
(五)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
(六)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七)调解协议明显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或者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
(八)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九)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
八、行政申诉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再审:
(一)依法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
(二)有新的证据可能改变原裁判的;
(三)主要证据不充分或不具有证明力的;
(四)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五)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
(六)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七)行政赔偿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或者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
(八)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九)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
九、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的收费标准: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依照《诉讼费收费办法》有关规定交纳诉讼费用;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又提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决定再审的案件,依照《诉讼费收费办法》有关规定交纳诉讼费用。
3、其他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再审的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