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项目--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开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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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政策多变,更新可能不及时,本资料仅供参考。

一、客户应提交的单据

1.业务登记凭证;

2.外汇账户申请表;

3.国家工商行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证或国家授权机关批准成立的有效批准证件或其他执业证明原件;

4.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

5.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限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 6.国家授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涉外业务经营许可文件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如有);

7.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法定代表人直接办理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原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原件(被授权人办理的),并对上述身份证件进行联网核查;

8.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9.单位情况表(第一次在该行开户时提供);

10.企业法人客户补充信息采集表;

11.银企对账服务协议以及银企对账要素表;

12.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二、审核要点及提示

1.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Asone)”,通过外汇账户业务模块中的组织机构档案管理节点查询客户是否已进行开户主体基本信息登记;打印并审核开户主体基本信息与客户提交的开户资料等实际情况是否一致。若客户登记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先变更开户主体基本信息,再开户。对于涉及企业名称、行业属性、经济类型等关键要素信息变更的,要求客户持相关资料到外汇局办理主体信息变更手续;对其他信息变更,开户行可根据客户提供的资料为客户进行信息变更;对于查无客户信息的,开户行可直接为客户办理基本信息登记,也可通知客户持相关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

2.凭客户提交的“业务登记凭证”,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Asone)”资本项目业务模块中查询的控制信息表,打印并留存。

3.审核《单位基本情况表》(如有),与客户提交的开户资料是否一致。

4.审核营业执照及社团登记证上是否具备相应的营业范围。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或“一照五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开户时应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或“一照五码”营业执照,不再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过渡期为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改革过渡期结束后,企业一律凭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开户。对企业营业部执照号码、税务登记证号码暂录入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暂录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的9-17位。开户前应登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企业是否已进行年度报告。

5、2016年10月以后新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无法提供加盖商务部门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则需在商务部“外商投资综合管理系统”自行打印已通过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信息公示》,并加盖企业自身公章,这种情况下银行还需登陆商务部“外商投资综合管理系统”核对企业本次备案申请确已通过商务部门备案后(“外商投资综合管理系统”互联网地址:http://wzzxbs.mofcom.gov.cn)方可为企业办理。银行需根据展业原则保留已核对的证明材料。

三、文件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 24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3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通知》(汇发[2013]17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5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15]83号)

9、《关于第二代集中作业平台功能优化版本升级的通知》(2014年第11号)       10、《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6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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