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保险强制搭售,银行、保险公司的一句话,恰恰证明合同无效

借款人以贷款、保险互相强制搭售为由,主张利息、保险费不计算。某银行、保险公司反驳道:“我们没有强制搭售啊!你没有看合同吗?之所以你能够获得贷款,是因为你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保险。你要是不够买保险,我们可以不贷款给你的。都是自愿的。你本来可以不够买险的,也可以不借款,谁也不会强迫你。”

银行、保险公司混淆了强制搭售与强迫交易之间的关系,甚至将强制搭售与抢劫相混同,导致其没有搞清楚什么是强制搭售。这里面的强制搭售,指的是为正常的交易人为设置障碍,或者设置前提条件,当事人只有满足了与交易无关的前提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够实现交易的目的。本案中,强制搭售,具体指本案银行向借款人放款的前提是购买了本案保险公司的保险,如不购买该保险则借款人无法获得借款;贷款一旦发放了,借款人便没有了解除该保险合同的权利,必须按照要求交纳保费。

因此,银行、保险公司的这一反驳,恰恰说明本案存在贷款、保险互相强制搭售的事实,证明本案借款、保险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第3条第5款规定,融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第2款、第10条第2款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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