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边说法 | 时常游走在法律边缘的“私家侦探”,会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嘉宾合照
本期嘉宾:巴剑鸿律师、肖玲律师、主持人安琪
节目精彩集锦
身边说法1011节目集锦.mp3 音频: 00:00 / 29:44
案例剖析
”
资金信用调查、夫妻忠诚度调查、商标打假调查……在互联网上,类似这样的“私家侦探”机构不少。私家侦探会面临哪些法律风险?如何看待当事人的“委托行为”?如何回应市场的调查需求?身边说法,敬请关注。
时常游走在法律边缘的"私家侦探"
会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私家侦探调查到的消息,
是否能作为证据提交法院?
资金信用调查、夫妻忠诚度调查、商标打假调查、寻人寻址找物……打开一家提供“私家侦探”服务的调查公司网站,记者看到了这样的介绍,除了可以“搞定”上述业务外,该公司还强调“100%安全可靠”。在互联网上,类似这样的“私家侦探”机构不少。
虽然在有些时候,这些机构能够解决一些“棘手”问题,但由于要建立在信息搜集的基础上,他们的调查有时会涉嫌犯罪。
“私家侦探”行业准入门槛低,从业人员也是鱼龙混杂,他们的不少调查手段属于违法行为,具有明显的隐蔽性、无序性和逐利性。日前,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检察院检察官周洁敏经手办理了无锡首例“私家侦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宣判,被告人赖某、王某获刑。
2018年1月,赖某在无锡市区成立一家市场调查工作室,通过在网络、街头发布小广告等形式招揽“婚恋调查”“市场调查”生意,并招聘王某担任临时工,协助开展“私家侦探”生意。
今年3月,赖某接到一单生意:李女士找到赖某,委托他调查自己的丈夫冯先生。根据李女士提供的信息,赖某在冯先生的车上安装了定位器,非法获取了冯先生的位置信息,并对其进行了跟踪拍摄。随后,他将非法获取的信息提供给了李女士,获利1.99万元。
李女士只是赖某的客户之一。据悉,来找赖某调查的客户,多数是因婚恋感情上的烦恼而来:有妻子发现丈夫在外面生了小孩,想查个水落石出;有妻子怀疑丈夫借口出差带着情人出去玩,要求跟到外地去核实;有人想获取证据,离婚时分割到更多财产……
后来,公安机关在网上发现了犯罪线索。赖某被抓获时,正在跟踪一辆宝马车的轨迹,公安机关在被跟踪车辆底盘上查到一个定位器。在赖某的工作室以及住处,公安机关共查获5套定位器。
“赖某根据客户提供的信息,采用全程跟踪手段,根据跟踪的难度和时长确定收费。”检察官助理介绍说,赖某临时拍一次费用是1000元至3000元不等。如果是随叫随到的话,则有1万元7天和2万元15天的两种“套餐”。到外地“出差”,他们还要收取额外收费。
2019年3月下旬至4月,赖某、王某经事先共谋,对3名被害人进行跟踪拍摄,并将非法获取的行踪轨迹信息提供给他人,违法所得共计5.09万元。
结果:检察机关认为,行踪轨迹是受重点保护的个人信息,赖某和王某共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均触犯了刑法规定。近日,赖某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私家侦探”因偷拍获刑的情况并非个案……
问题1:
如何看待私家侦探接受顾客委托,开车跟踪,偷拍他人视频的行为?
律师解答
民事上看,“私家侦探”与顾客之间是民事委托代理关系,作为受托人,“私家侦探”可以遵照顾客的指示办理委托事项,但是该事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
因为合同法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刑事上看,行踪轨迹是受重点保护的个人信息,私家侦探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违法国家相关规定,向他人出售,该行为已经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已经触犯刑法,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2:
有很多人认为,私家侦探帮自己打探到的消息可以合理合法的作为呈堂证供提交给法院,这是误区吗?
律师解答
这一问题应有区别地看待。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如果签署的合同内容是非法秘密收集他人的个人信息,那这样的合同本身就会因为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相应地,“私家侦探”也不能因委托而展开侦查,查到的结果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反之,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授予商务咨询类的公司具有侦查权,但法律法规也并未禁止公民、组织行使一定范围的调查权,按照“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原则,“私家侦探”在一定范围内调查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使用。
雇佣私家侦探拍摄的照片,如果是在公共场合下偷拍的且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问题3:
打着“市场调查公司”“法律咨询公司”“调查工作室”等旗号的“私家侦探”公司存在哪些法律隐患?
律师解答
民事上,可能会侵权(隐私权、名誉权等);
刑事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问题4:
国家对于这类私家侦探公司有没有法律规定?
律师解答
公安部早在1993年的时候就出台过《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该规范性文件仍未被废止。
问题5:
私家侦探的出路?我们又该如何合法有效地取证?
律师解答
从制度层面上讲,应严格立法,规范私家侦探的准入制度,加强对私家侦探从业人员的管理和法律约束。
而私家侦探也要注意在接受委托及履行中,坚持收集个人的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做法律不禁止的事情,获取信息时格外注意他人的隐私,不威胁他人安全,采集证据也都在公共场所。
有效取证,一是应结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收集,切勿越过法律的红线,否则会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委托专业的律师代为取证;三是找公证处对证据进行公证保全。
没上过1天班,工资却发了34个月?
更奇怪的是一分钱都没见到
伪造工资表、冒领个人工资
会受到怎样的法律处罚?
“我没去过这家公司,也没办过这张银行卡,对发在卡里的工资更不知情。”从未上过一天班,却有工资发到她名下,而且一持续就是两三年,没想到这种天上掉馅饼的事儿还真有!奇怪的是,“馅饼”砸中了刘小姐,获利的却另有其人。
现年35岁的苏某,是一家大型连锁超市昆山某分公司的人资行政,人员招聘、员工薪资核算制作、公章管理、甚至工资卡代办等事无巨细,都得经过她的手,可谓是公司的后勤“大管家”。
2015年9月的一天,苏某无意中听说曾有人假造工资表的现象,她瞬间眼前一亮,仿佛看到了快速“生财之道”。“别人可以,我更行!” 商超行业的员工本就流动频繁,而且山高皇帝远,总公司负责发放全员工资却难以准确统计员工数,分公司多几人亦或少几人是常有的事,有问题也很难被发现,她经过心里一阵盘算,脑海的计划逐渐成型。
在分公司手握人事大权和工资报表的苏某,操作起来游刃有余。她很快就用自己丈夫的信息伪造了入职申请,拿来一张闲置的工资卡,将他的名字造在了分公司的工资报表里,并注上应该发放的工资金额。随后,她把报表交到分公司领导手上时,果然,领导没有发现这个猫腻,很痛快地签了字。随后,总公司的财务又按照这张报表,把工资打到了表中注明的个人工资卡中。
这波操作,公司没有发现,苏某的胆子越来越大,在之后造表时,她还能同时伪造几个人,不仅有亲戚,有离职员工,甚至在该超市上班的品牌促销员也在内。打入促销员账户的钱如何被苏某拿到手呢?原来她借用这些人入职时递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偷偷办了工资卡,这样连促销员本人都不知道这张卡的存在。
就这样,直到去年的10月,分公司的领导在核对公司支出时,竟发现有离职员工的工资仍在照常发放,公司财务继续追查,才发现了苏某的问题,报了警。最终查实,在3年多的时间里,苏某通过伪造工资表,虚增6名员工,冒领个人工资123笔,侵占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33万余元。
案发后,苏某的家人已将赃款全部退还公司。
问题1:
如何看待苏某的行为,触犯了哪些法律规定?
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本案中,苏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财务,数额较大,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问题2:
作为公司如何防范此类事情发生?
律师解答
1、公开透明的考勤制度
正是因为没有科学和规范的考勤制度,使得苏某发现漏洞,获得不法收入。用人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建立书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要求,对员工考勤情况设立统一、公开、透明的标准,并且让全体员工熟知该考勤制度。
2、定期联合的风险管控
苏某手握人事大权和工资报表,属于管理层级。一个部门的出勤情况仅由该部门的员工进行审批,没有设立专门部门进行监督和审查,这使得苏某有空可钻,通过职务便利,更加容易操控和虚报出勤情况。因此,用人单位人事部应当实时掌握本单位在职员工的名单和工作状况,不容许错发、多发工资的情况出现。同时,单位应当通过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审计等多个部门联合把关,定期抽查各部门考勤时间情况,进行人员核定和费用审计,避免类似情况出现。
3、离职员工的标准记录
苏某能够利用离职员工的工资卡进行冒领工资,可见该单位没有设立完善的员工离职手续和流程。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的员工退出机制,明确退出的条件和程序,确保员工退出机制得到有效实施。对于离职员工做好相关记录和备案,在审查时也可以“有据可查”。
丈夫查出患癌
妻子打算离婚打胎
妻子的做法有没有侵犯丈夫的生育权?
最近几天,网友们都在议论这样一件事。28岁的丈夫查出了肝癌晚期,他妻子在得知情况后,第一件事是要打掉腹中五个月大的胎儿,并提出离婚。两家人的婚姻属于门当户对,双方家庭条件都挺好,婆家为了保住肚子里的孙子,曾开出上海一套房和200万现金的条件,希望儿媳妇生下孩子给男家留下血脉,然后不阻止她再嫁,但女方执意要打掉孩子。
问题1:
从情感、道德、法律三个层面怎么来看待这件事?
律师解答
情感层面上,打掉是本分,生下是情分。妻子选择打掉,站在女性角度来讲,是一个正确的选择;站在丈夫的角度来讲,未免是一种很残酷的现实。
道德层面上,有人认为女方的做法可以说是完全为自己的未来考虑,从道德层面的见解虽然很让人纠结和难受,但道德确实约束不了该女子的行为。道德也不应绑架女子是否生产。又或许该女子是不想给孩子一个没有父爱的家庭呢?
法律层面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妇女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由此可见,法律赋予妇女不生育的自由,强调妇女在生育问题上享有的独立权利,不受丈夫意志的左右。由于自然生育过程是由妇女承担和完成,妇女应当享有生育的最后支配权。
问题2:
妻子打胎的做法有没有侵犯丈夫的生育权?
律师解答
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权为由强迫妻子生育。妻子未经丈夫同意终止妊娠,虽可能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甚至危及婚姻的稳定,但丈夫并不能以本人享有的生育权对抗妻子享有的生育决定权,当夫妻生育权冲突时法律必须保障妇女不受他人干涉自由地行使生育权。
故妻子单方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
鉴于生育子女目前还是我国多数家庭的重要职能之一,绝大多数夫妻期望能够生育自己的孩子,享受天伦之乐,当夫妻双方的生育权发生冲突时,应当有法律上的救济途径。
如果法律上认定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而又不允许丈夫以此为理由提出离婚,实质上就是强迫丈夫娶一个不愿生育的配偶,其后果即严重侵害了公民的生育权。因此,夫妻因是否生育问题产生纠纷、导致感情确已破裂的,应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
在调解无效时,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判决准予双方离婚。这也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九条中进行了明确规定。
嘉宾在线
肖玲律师
北京市炜衡(重庆)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侵权、金融证券等民商事纠纷。
联系方式:15123398462
巴剑鸿律师
北京市炜衡(重庆)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政府采购、民商事诉讼案件。
联系方式:13647635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