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因档案产生纠纷如何处置?

来源:中工网

据劳动午报消息,人事档案收存着员工的工作履历、自传、鉴定(考评)、处分、任免等诸多资料,既是员工个人信息的储存库,又与员工个人的工资待遇、社会劳动保障、组织关系密切相关,对其重要性无论怎么强调都不为过。可是,在现实中丢失员工档案、扣押员工档案的现象时有发生,对于这种情况以及由此产生的纠纷该如何处理呢?以下3个案例分别对此作出了详细的法律分析。

【案例1】

单位丢失档案,可以诉请补办

孙女士从公司离职后到另外一家单位任职。因公司多次承诺为她办理档案转移手续但一直拖着不办,她便专门到公司追查原因。公司感觉实在推诿不过去,才向她说出其档案已经丢失的真相。然而,面对孙女士提出的补办档案的要求,公司再度沉默,不作答复。孙女士对公司的行为虽然生气,但不知道该怎么办?

【点评】

孙女士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责令公司补办。其之所以能提出这样的请求,有以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是否受理的复函》指出,保存档案的企事业单位,违反关于妥善保存档案的法律规定,丢失他人档案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档案关系人起诉请求补办档案、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应为孙女士补办档案,并向其赔偿损失。

【案例2】

单位拒绝转档,若致损应赔偿

张女士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对她一再挽留,并向她许诺高工资、高福利、高待遇。然而,她不为所动,执意离去,并到另一单位任职。

对于张女士的做法,公司出于报复的目的,借口张女士离职时交接手续不全,扣押其档案,不向新的用人单位移转。

对于公司拒转档案行为,张女士十分不满,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不知有什么法律依据?

【点评】

即使张女士离职交接手续不全,公司也不得扣押其档案、拒绝转档。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原劳动部《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第一条第二项指出:“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将职工档案转到职工新的接收单位;无接收单位的,应转到职工本人户口所在地。”

由此来看,无论员工离职交接手续是否完备,用人单位都具有及时将其个人档案转出的法定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必须赔偿员工由此遭受的损失。

【案例3】

查询人事档案,需经审批同意

在职场打拼多年的刘女士曾在多家用人单位任职,相应地,其档案也随之在不同的人才交流中心转递过。2021年4月,刘女士又一次从一家公司离职时,基于对自己档案中记载的有关履历、学历、学位、录用、任免、工资、待遇、奖励、处分等知之甚少,要求公司让其查阅、复印相关档案资料。然而,公司以其无权查询为由拒绝。

刘女士想知道公司的做法对不对?有没有法律依据?

【点评】

刘女士的确无权查询相关档案。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印发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四)项分别规定:“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办理审批手续。查阅单位应申明查阅理由,管档单位根据规定和需要确定需提供的档案材料。”“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这些规定表明,有权查询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主体只能是单位,任何个人不论基于什么原因、什么理由、什么目的均没有查询的权利。

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档案,属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本案中,刘女士曾在多家用人单位供职,属于流动人员,其档案属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司依据上述规定可以拒绝其查阅本人档案的请求。(颜东岳 法官)

责任编辑:郭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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