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管理规程

一、办事依据:

1、《政府采购法》。

2、《招标投标法》。

二、办理时限:

五个工作日。

三、办理程序:

采购单位提交《项目审批书》、《政府采购项目采购申请书(报告)》、工程设计图纸及工程造价(预算部门编制的)预算书。

四、政府采购管理中心管理和监督:

政府采购管理中心对采购报告进行审核批复并对采购资金使用实行管理,对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五、政府采购的采购人: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六、政府采购当事人:

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七、政府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3、竟争性谈判;

4、单一来源采购;

5、询价;

6、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它采购方式。

八、政府采购范围(采购目录)

1、货物类(包括电器设备、自动化办公设备、交通工具、办公用品、办公家具、电梯、仪器等);

2、工程类;

3、服务类(保险、车辆维修、车辆加油、印刷、会议接待)。

九、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1、货物类:单项金额(年度)1万元以上;批量金额(年度)5万元以上。

2、工程类:(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装修、修缮、新建、改建、扩建)(年度)2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

3、服务类:单项金额(年度)1万元以上;批量金额(年度)1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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