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名公司董事当谨慎
□ 王慧
最高人民法院为解决执行难问题,颁布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是法人的,将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执行的直接责任人、实际控制人被列入限制范围。自此,限制高消费成为强制执行的主要方式之一,这种前所未有的力度极大增强了裁判文书的可执行性和执行威慑力,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但现实中,有的董事只是挂名,有的被母公司直接任命,有的已经离职但未办理变更登记,有的法人怠于办理变更登记,在上述情况下,若将公司的董事限制高消费,可能侵犯其合法权利。此时,董事应如何维护自身权利,其是否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登记。
周某曾是秦皇岛某公司员工,后该公司设立子公司,即迁安某公司,秦皇岛某公司选派周某作为迁安某公司的董事。迁安某公司被霸州市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将周某限制高消费。之后,周某解除了与秦皇岛某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秦皇岛某公司和迁安某公司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为秦皇岛某公司与迁安某公司未办理变更登记,周某遂起诉要求秦皇岛某公司和迁安某公司进行变更登记。经迁安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迁安某公司应及时至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董事的变更登记,原告予以配合。若被告迁安某公司未及时办理,则被告迁安某公司应及时至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涤除原告周某作为被告迁安某公司董事的登记事项。
说法
周某的诉讼请求在法学理论中可以解释为周某是否享有涤除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事项的权利。所谓涤除登记即清除、去掉原登记机关的登记事项。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本案中,原告称受秦皇岛某公司委派担任迁安某公司的董事,双方已经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及迁安某公司公司章程的约定,更换董事由股东会决定,公司登记机关变更董事的方式亦要求召开股东会。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若公司未进行变更登记甚至怠于变更登记,则认为此时董事有权起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涤除其作为董事的登记事项。
广大劳动者在工作中经常会挂名所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等职务,并进行了工商登记,但实际未从事与挂名职务相对应的工作。这种行为,面临着一定的法律风险,一旦单位被采取执行措施,将会对挂名的劳动者采取各种限制措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可能会被侵害。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挂名有风险,请谨慎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