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安全法》37次提及“人类遗传资源”!接受遗传办“拷问”已成业内常态

全国人大近日表决通过了《生物安全法》,该法案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生物安全法》共计十章八十八条,聚焦生物安全领域主要风险,完善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制机制,着力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全法案共计提及“人类遗传资源”37次,其中第六章以逾千字的篇幅规定了保障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资源安全方面的内容,受到医药界广泛关注。
《生物安全法》第六章指出,为了取得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在我国上市许可,在临床试验机构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合作临床试验、不涉及人类遗传资源出境的,不需要批准;但是,在开展临床试验前应当将拟使用的人类遗传资源种类、数量及用途向国务院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备案。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不得在我国境内采集、保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不得向境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
这是继《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1998.6.10)、《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审批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2015.7.2)、《关于优化人类遗传资源行政审批流程的通知》(2017.10.26)、《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2019.5.28)之后,首次将“人类遗传资源”上升至国家重要法律层面。

医药研究离不开HGR

人类遗传资源(Human Genetic Resources,HGR)在我国的定义,最早可追溯到1998年6月10日施行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人类遗传资源是指含有人体基因组、基因及其产物的器官、组织、细胞、血液、制备物、重组脱氧核糖核酸(DNA)构建体等遗传材料及相关的信息资料。
按照即将施行的《生物安全法》定义,人类遗传资源包括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和人类遗传资源信息。人类遗传资源材料是指含有人体基因组、基因等遗传物质的器官、组织、细胞等遗传材料。人类遗传资源信息是指利用人类遗传资源材料产生的数据等信息资料。
医药界对HGR重要性的认知,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已有体现。1986年,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得主杜尔贝科在《Science》杂志上发表题为《癌症研究的转折点——人类基因组全序列分析》的论文,首次提出了包括癌症在内的人类疾病的发生,都与基因直接或间接有关。
2003年人类基因组测序工作的完成,拉开了生物医药发展的新篇章,生物技术呈现爆发式增长态势,尤其是随着与基因突变相关联的靶向药物开发热潮开启,产业界普遍认为要弄清癌症发生、演进、侵袭和转移的机制,必须对人体细胞的基因组进行全部测序。
换句话说,当下但凡进行药品开发与疾病追本溯源的,基本离不开利用HGR展开研究,因为所有患者的原始材料信息从医院转移到实验室都是一种“人类遗传资源”。

接受遗传办“拷问”已成业内常态

按照字面意思理解,大多数人认为只要样品不出境就不会涉及到HGR备案,而事实上并非如此。一位从事临床试验研究申报的业内人士在接受医药魔方采访时表示,一个临床项目的顺利开展离不开申办方、医疗机构、临床CRO、第三方实验室之间的通力合作。按照现行法规,项目合作过程中任何一方涉及到外资背景,就必须向科技部下属的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简称“遗传办”)提交HGR行政许可申请。
随着近年来中国医药产业的发展,外资大规模布局医药产业已成气候,产业链上的合作伙伴含外资成分屡见不鲜。并且在药企实际操作中,无论是检测PK样本还是PD样本,以及用到的多种数据库,完全不涉及外资的临床项目已经非常罕见。这也就是说,医药行业在开展临床试验前接受遗传办“拷问”已成业内常态。
“项目一般需要经过preIND、IND、伦理委员会审批、遗传办备案及医院协议签署后方可在受试中心启动临床试验。”该业内人士还提到,“但近年来为鼓励创新药开发,IND已经变成了默示许可制;像北大肿瘤医院、上海东方医院等医院也已将伦理审查工作前置,可以与IND同步进行,大大缩短申办方等待时间;HGR申请虽然从审批变为备案,但流程还是参照此前的方案,药企等待时间基本无变化。”
记者从科技部下属的政务服务平台了解到,目前遗传办已经对“中国人类遗传资源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流程做了一定简化,审批平均时间逐步缩短到1~2周。不过也有受访者谈到,公示的时间只代表“审批时间”,不包括进入系统的等待时间以及企业补充资料时间。算上补资料再等待的时间,一般从企业首次向遗传办递交备案申请到最后拿到相关文件盖章签字,前后大约需要2~3个月。
另外,由于医药行业中不少业务都可能涉及海关出入境相关业务,像单抗培养基、病毒毒株、检测试剂、相关设备等都需要走正规的海关通关手续。由于相关手续在遗传办“等待”时间较长,在一些加急的合作项目中,就曾出现私自携带HGR出境的现象。“HGR已经上升到生物安全法层面,以后这种事情应该越来越少。”另一位受访者表示。
记者在梳理企业风险因素时发现,一些已经或拟在港交所IPO的创新药企业,诸如药明巨诺、再鼎医药等公司皆将“未能获取监管批准及/或完成有关收集、保存、使用及出口中国的人类遗传资源的记录备案而耽搁临床试验进程”列作企业风险之一。风险提示称,按照法规,在开始临床试验前,外国申办者及中国临床试验单位须向科学技术部辖下机构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取得批准,以采集含有中国人类受试者遗传物质的任何生物样本且进行任何跨境输送样本或相关数据输送。
据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介绍,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审查及审批流程的关键审批要点之一是中外双方之间的知识产权共享安排。各方须共享由试样引起的发明专利权。比如“中国人类遗传资源国际合作科学研究审批”许可适用于对利用中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合作科学研究的规范和管理。凡涉及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项目,须由中方合作单位办理报批手续,这亦是医药行业在跨境交易中需要考虑的事项之一。
“过去遗传办评审事无巨细,既涉及科学性问题,也考察伦理问题,不仅会出现同一问题重复审批,还会因为表格填写标准不统一、法规冲突、变更审批手续等各种原因将项目退回来重新申报。”该受访者表示,“随着业内后续申报项目越来越多,遗传办倘若不改变原有流程,越到后面需要耗费的时间和精力越多。”甚至有受访者称,目前影响新药研发的“卡脖子”环节不在 CDE,而是在遗传办。
诚然,《生物安全法》的颁布和实施有利于提升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同时也希望这部法律与时俱进,尽量不成为新药开发路上的“绊脚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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